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与通谋代理
【案例一】甲有儿子,乙(8岁)和丙(4岁)。甲赠与A房于乙,赠与B房于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丁需要租赁房屋两套,于是委托并授权甲代自己租赁房屋。甲一方面代理乙和丙,一方面代理丁,分别订立了乙丁之间、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
[问题]
1.赠与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租赁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案与考点要义]
1.赠与合同有效。
甲与乙、丙之间的赠与,虽构成形式上的自己代理(《民法典》168条第1款),但是由于甲是乙、丙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乙、丙进行法律行为将属于自己的房屋赠与乙、丙,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损害被代理人乙、丙利益的可能,故均为有效。乙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属于纯获利益行为,即使其独立完成也属有效。丙虽然是无行为能力人,但赠与由甲代为进行而不是其独立进行,依据《民法典》第20条也应有效。
2.租赁合同需要经过丁追认方可有效,不追认则无效。
在该租赁合同中,甲构成双方代理,存在利害冲突。依据《民法典》168条第2款,此时需要经过双方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乙、丙没有完全行为能力而由甲代为实施行为,甲系全权代理,不需要追认或同意;丁作为合同相对人,甲是其委托代理人,此时需要丁的追认或同意,否则可能会对丁的利益带来损害,若丁不表示追认或同意,租赁合同归于无效。
【案例二】李某和王某是邻居,李某要去边疆地区支教三年,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委托王某保管。一个月后,李某电告王某说自己新买了一台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以适当价格出售,但是显示器不要卖。张某知道此事后,对王某说自己想买,但希望王某对李某说电脑有毛病,以便以低价购买,王某便按张某的意思告诉了李某,李某同意低价出售,张某便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该电脑。过了一段时间王某嫌显示器碍事,便以李某的名义以合理价格卖给了赵某,赵某已经付钱,但是没有交货。李某此时支教期满,回来后了解了真实情况,产生了纠纷。
[问题]
1.李某能否要求张某返还电脑?对于李某损失,应当如何承担?
2.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赵某的知情与否,是否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3.若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将显示器卖给不知情的赵某,但是没有交货,则此时王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赵某能否主张对显示器的所有权?
[答案与考点要义](https://www.daowen.com)
1.可以。王某滥用代理权,与相对人串通订立合同,属于恶意串通,应属无效,李某可主张返还。对于李某的损失,王某与张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王某与张某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当属无效。《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法律行为无效后,能够返还的应当返还。李某基于自己的所有权,可以主张返还电脑。
《民法典》第164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张某与王某的通谋代理行为给李某带来损害的,张某与王某应向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2.构成无权代理。被代理人李某追认之前,效力待定。
若被代理人李某追认,则无论赵某是否知情,买卖显示器的合同均在李某与赵某之间发生效力,任何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则均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若被代理人李某不追认,则法律行为归于无效。此时,若赵某不知情,属于善意相对人,可选择主张无权代理人赵某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若赵某知情,则赵某应当与王某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规范基础如下:
《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3.构成无权处分。赵某不能取得所有权。
张某以自己名义将李某的显示器卖给他人,属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构成无权处分。《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据此,不知情的受让人要构成善意取得,必须支付合理价格的同时完成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本案中,赵某虽然已经支付了合理价格,但是尚未交付,赵某不能取得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