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形式与责任

二、继承的形式与责任

【案例】王某与李某是夫妻,两人在婚后曾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王某拥有房屋两栋,存款500万元,某上市公司股票50万股。李某拥有房屋三栋,存款200万元,宝马汽车两辆。两人育有子女甲、乙、丙三人。甲为长子,乙为次子,丙为女儿。甲与丁结婚,育有双胞胎一对,小明和小亮。王某生前立下遗嘱,自己的所有遗产均由乙继承。李某生前立下遗嘱,自己的遗产中三栋房屋归甲,存款归女儿丙,汽车归次子乙。乙在一次车祸中,先于王某死亡。2015年10月10日,王某死亡。10月30日,李某死亡。

[问题]

1.王某死亡后,其遗产应当如何继承?

2.李某死后,其遗产应当如何继承?如果乙有一个女儿小乙,应当如何继承?

3.如果在知道遗嘱的内容后,甲保持沉默,丙则书面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则会发生何种法律效果?如果丙在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是否是放弃继承权?

4.如果王某在遗嘱中表示,将自己存款中的300万元留给一位专门从事古代思想史研究的好友雄博士,雄博士获悉可以获得遗产后保持沉默,会发生何种效果?

5.如果王某对于自己的遗产分别订立了如下遗嘱:1月1日,自书遗嘱一份,将全部财产留给乙(假设乙没有先于王某死亡);2月1日,请某律师代书遗嘱一份,将财产中股票留给甲;3月1日,突发心脏病被丙送往医院抢救,在危急时刻,又立下口头遗嘱,全部遗产都由丙继承,有在场的一位医生和一位护士见证,后来抢救成功,王某出院回家休养。因为在休养期间,甲每天都陪伴在王某的身边,王某于是又立下一书面遗嘱,并对于该遗嘱做了公证,表示将全部遗产均留给甲。甲知道后,向王某表示,自己条件较好,不需要继承遗产,希望能够将遗产给予生活条件不好的妹妹丙。王某口头表示了同意,但是,表示还是要将遗产中的200万元遗产留给小明和小亮。在此种情况下,王某死后,其遗产应当如何继承?

6.本案中,如果李某在立下遗嘱后,去世前又将三栋房屋进行了处分,卖掉了两栋,同时,将其中一栋房屋赠与了自己在某小学教书的好友李玲。李某的行为会发生什么后果?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对于卖房的价款,可否继承?

7.如果李某去世后,继承人分别按照遗嘱和法定继承分割了其遗产,此时,债权人黄某出现,手持借条主张李某生前曾向其借款300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期。获悉李某去世,特来主张权利。对于此债务,应当如何清偿?如果有的继承人在李某死亡后表示放弃继承的,是否还有还款的义务?

8.如果李某订立遗嘱的内容,是将全部财产留给甲,但要求甲必须在其死后,每年捐助1万元给宋庆龄基金会。如果甲没有履行此义务,会产生什么后果?若李某订立的遗嘱是代书遗嘱,委托A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做见证,律所只指派了1名律师,此时遗嘱效力如何?因此给甲造成损失,律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与考点要义]

1.王某的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进行继承。

依据《民法典》第1128条,当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嘱无效,遗嘱所涉及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来进行,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李某、长子甲和女儿丙。

2.在李某的遗嘱中,关于给乙汽车的部分,因为乙作为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无效,依据《民法典》第1154条规定,汽车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进行。同时,由于李某从其配偶王某处继承的遗产,李某没有在遗嘱中进行分配,也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故对于李某遗产的继承,首先按照李某的遗嘱,房屋三栋由甲继承;其次,存款200万元由女儿丙继承;最后,关于遗嘱中分配给乙的汽车和李某从其配偶王某处继承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甲、丙平分遗产。(https://www.daowen.com)

如果乙有一个女儿小乙,则对于上述法定继承的部分,小乙可代位继承一部分,即对于汽车和李某从王某处继承遗产的部分,小乙可以代位继承。此时,这部分遗产就应当由小乙、甲和丙来平分。

3.依据《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甲、丙均为法定继承人,甲保持沉默视为接受继承,丙表示放弃,则意味着放弃了继承权。如果在遗产分割以后,表示放弃的,不是放弃继承权,而是放弃所有权。

4.作为受遗赠人,在获悉可以获得遗产后保持沉默的,视为放弃。这一点,与法定继承人的沉默,截然相反。

5.本案中,有数个遗嘱。当存在数个遗嘱时,在遗嘱均为有效的情形下,按照《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故所有遗嘱效力平等,执行最后的遗嘱。

据此,在这种情形下,如果王某去世,应当按照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继承,由甲来继承王某的全部遗产,因为公证遗嘱是最后的遗嘱。虽然甲建议王某改变公证遗嘱的内容,王某也口头表示同意,但是由于遗嘱是要式行为,故并没有通过法定的形式改变遗嘱的内容,公证遗嘱的内容并没有被改变。

综上,应当按照公证遗嘱的内容,由甲继承王某的遗产。

6.视为对遗嘱关于房屋部分的撤回。遗嘱继承人对于卖房的价款不能继承,如果李某死亡前对于卖房所得价款没有进行处分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

依据《民法典》第1142条第2款规定及参照《继承法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回或部分被撤回。据此,李某在订立遗嘱后,如果又将房屋卖给他人或者赠与他人的,视为对涉及房屋部分的遗嘱进行撤回,故遗嘱继承人不能再按照遗嘱继承房屋,也不能继承卖房所得的价款。

7.应当先由按照法定继承部分获得遗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再由遗嘱或者遗赠部分获得的遗产来清偿债务。表示放弃继承的人,不需要履行还款的义务。

当被继承人死亡,生前负有债务的,继承人只需要在获得遗产的范围内负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如果所有遗产均用来偿债依然不足的,继承人没有进一步还债的法律义务。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需要还债。对此,《民法典》第1163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8.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取消甲接受遗产的权利。

此种情形为附义务的遗嘱。依据《民法典》第1144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135条的规定,代书遗嘱仅有一名见证人,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律所行为,侵犯了甲所享有的继承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