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居住权

四、居住权

【案例】甲乙是夫妻,后因感情不和离婚。甲乙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为甲婚前购买。但是,考虑到乙没有地方居住,离婚协议中,约定在乙结婚之前,乙对于婚姻期间居住的房屋享有居住权,但没有办理居住权登记。

[问题]

本案中,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居住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答案与考点要义](https://www.daowen.com)

所谓物权法定,根据《民法典》第116条,其含义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规定。此处的法律应狭义理解,不包括行政法规及其以下位阶的规范性规定。物权之所以法定,不允许任意地创设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因为物权效力强大,一旦享有物权,支配了标的物,就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如果可以任意创设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则意味着有可能给他人的自由带来不正当的限制。

《民法典》中首次将居住权确立为法定的用益物权之一。《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题中约定的居住权,订立了协议,但是尚未办理居住权登记,故权利人基于协议,享有合同债权,登记之后方可设立物权性质的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