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公序良俗或强制性规定之无效
【案例】材料一:甲本生活在江南小镇,已婚,有妻乙。婚后辞职创业,从事电脑游戏研发。由于两款游戏成功获得融资,将事业重心转移至上海。妻子留在老家照顾老人与幼子。甲到上海后,与丙女同居。为维持同居关系,赠与丙房屋一套,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后乙获悉,去上海找到丙,丙并不知道甲已经结婚,乙向丙痛说当年自己如何与丈夫艰难创业,自己在家照顾老小如何辛苦,丙甚为感动,决计与甲分开。丙与甲谈,甲同意与丙分开,同时决定赠与丙50万元,供丙生活之用。丙同意,告知乙,乙亦表示认可,并将赠与合同作了公证。1个月后,甲又找丙,说依然要保持同居关系,丙严词拒绝,甲则表示将不赠与其50万元。
材料二:甲因为业务需要,需要包车。乙自购车辆,自己拉活(俗称黑车)。甲乙约定,甲包车1个月,月租8000元。双方协商一致,甲预付车费40%。1周后,甲业务提前结束,故要结束包车服务,要求乙退还多付车费。乙不同意,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主张甲应继续支付剩余租金。甲起诉,以乙跑黑车不合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乙退还已付租金。
[问题]
1.材料一中,房屋赠与合同是否有效?丙可否请求甲支付50万元?
2.材料二中,合同是否有效?甲的主张是否成立?
[答案与考点要义]
1.房屋赠与合同为无效。丙可以请求甲支付50万元。(https://www.daowen.com)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题中的两次赠与行为,均与公序良俗有关。
首先,甲赠与丙之房屋意在维持同居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依我国之公序良俗观念,显然是应当否定的。故此房屋赠与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丙不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其次,赠与50万元的行为是有效的,丙可以请求甲支付50万元。对此种情况,很容易陷入一种偏差的认识,认为依然属于违背公序良俗,应当以无效论。然而,为结束同居关系而主动表示赠与金钱,无论是将金钱视为对丙的补偿,还是出于对丙的同情均在所不问,自此法律行为发生的目的看,结束同居关系乃是对于正常生活伦理秩序的恢复,此种目的与公序良俗的观念并不违背,故赠与金钱50万元的行为是有效的。因为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尽管甲后来反悔,表示将不再给予,然经过公证的赠与是不能任意撤销的,故丙有权请求甲支付50万元。另外,虽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乙表示认可,故不属于无权处分,赠与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
2.材料二中,合同有效,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乙的行为虽然违反从事客运活动的有关规定,但是这种强制性规定在性质上应理解为管理性规定,不是关于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强制性规定。故此种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对乙进行相应处罚,但是不影响甲乙之间合同的效力。
既然甲已经不需要再用车,主张提前结束用车,则构成违约,对于因此给乙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对于已经使用的1周,应当支付费用,但多支付的部分乙应当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