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案例】材料一:甲乙是夫妻,婚后购买一套住房,仅以甲的名义办理了登记。后感情不和离婚,甲乙双方协议,房屋归女方乙所有。后甲不履行协议,未协助乙办理过户登记,乙起诉,法院判决甲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女方办理登记手续。
材料二:甲乙是夫妻,婚后购买一套住房,仅以甲的名义办理了登记。后感情不和离婚,甲乙因不能就财产分割协议达成一致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房屋归女方所有。判决生效后,乙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甲又将房子卖给了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问题]
1.两则材料中,乙是否都能够根据有效的法院判决直接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两者区别何在?
2.材料二中,丙可否获得房屋的所有权?(https://www.daowen.com)
[答案与考点要义]
1.并非所有的法院判决等官方文书均可直接引起物权之变动,此点特别容易疏忽。《物权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现民法典第229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据此规定,必须是直接改变原有之物权关系的生效文书,才能直接导致物权的变动。上述材料一中,法院判决的内容是由甲履行给付的行为,即协助乙办理过户登记,此种判决为给付判决,并没有改变原有的物权关系,因此,此判决的生效,并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其原理正如同买卖达成协议后若没有办理登记,合同有效但物权没有变动。材料二中,则是直接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判决一生效,则物权立即变动,乙自判决生效之时,获得关于共有房屋的独立所有权。
2.丙可以取得所有权。
因为判决生效后,乙通过法院判决获得房屋的所有权,甲再处分房屋是无权处分,丙作为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311条构成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