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授予的独立性

十、代理权授予的独立性

【案例】甲,16岁,不喜学业,擅长电脑游戏,常在学习期间逃课外出。某日,被乙游戏公司看中,授权甲代为购买价值10万元的游戏软件,约定酬金1000元。后来,甲以乙的名义,与丙订立了合同。甲的法定代理人认为,甲应该专心读书,不应从事此种行为,未表示同意。

[问题]

1.甲、乙之间共有多少法律行为?各自效力如何?

2.甲的行为是否对乙和丙发生效力?为什么?

[答案与考点要义]

1.解答本题,需要区分代理权的授予与代理权产生的基础关系(如委托、雇佣等法律关系)。何谓委托代理?我国民法通常将意定代理称为委托代理,《民法典》中依然延续了这种表达。但是以“委托”修饰“代理”,极易产生混淆。委托与代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委托是双方法律行为,代理需要单方授权,故二者并无必然联系,可以并存,也可以分别存在。准确理解委托与代理,需要掌握三种情况:

(1)既有委托,又有代理。如甲、乙签订委托合同的同时授权给乙,让乙以甲的名义订立合同。

(2)只有委托,没有代理。如甲、乙签订委托合同,乙作为受托人,代甲起草演讲稿,因起草演讲稿不是法律行为,不可能有代理。(https://www.daowen.com)

(3)只有代理,没有委托。如乙是甲的好友,甲授权给乙,让乙以甲的名义订立合同。

本案中,甲、乙之间有两个法律行为:一是甲、乙之间的有偿委托合同,此谓之双方法律行为;二是乙对于甲的单方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委托合同,由于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且甲的法定代理人拒绝表示追认,根据《民法典》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据此,委托合同因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而最终归于无效。代理权的授予属于单方行为,而且甲所进行之代理行为后果直接由乙承担,因此单方授权行为有效。

2.发生效力。

代理权产生于单方授权,尽管委托合同无效,不影响代理行为的效力,甲的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乙承担。为何作为基础关系的委托合同之无效,不影响代理行为的效力?其法理基础在于:

其一,这种处理不违背被代理人的意思或利益,同时也无害于代理人的利益,因为代理人不需要对于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负有义务。

其二,这种处理,可使第三人即交易相对人在行为时,不必顾虑代理人的内部法律关系,有助于促进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