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度与债务清偿
【案例】冬雪经人介绍,2013年1月嫁给张某为妻。婚前,张某曾经向乡信用社借款6万元,婚后用于婚房的装修。婚后,二人开了一个小饭馆。日常生活中,两人经常因为琐事争吵。2014年2月,一次争吵后,张某赌气外出不归,去其他城市打工为生。2014年9月,冬雪向王某借款5万元,用于小饭馆的经营。后来张某在外面认识了女子莎莎,并同居。2015年1月,张某向冬雪提出离婚,两人约定,所有债务都由张某承担。由于张某与莎莎同居导致离婚,张某自愿向冬雪赔偿8万元,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2015年5月,张某听说冬雪足月生下一名男婴,想到自己在离婚前近一年都没有与冬雪同居过,定然有问题。经过查问,原来,冬雪在张某离家后不久就和常来饭馆吃饭的刘某有了感情,并经常发生关系。冬雪在离婚后,迅速与刘某结了婚。张某得知事情后,要求冬雪返还自己已经支付的8万元赔偿金。
[问题]
1.张某向乡信用社借款6万元是否为共同债务?
2.小饭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3.冬雪对王某的5万元借款是否为共同债务?两人离婚时,约定由张某清偿是否有效?债权人王某应当如何主张权利?若冬雪对王某的5万元借款不是用于餐馆的经营,而是用来为自己购买名牌衣物及化妆品,此债务可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4.根据本案情形,冬雪是否应当返还张某给予的赔偿金8万元?
5.如果在张某和冬雪离婚之前,张某的母亲去世,留下一栋房屋,没有留下遗嘱,张某是唯一继承人,此时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6.如果在冬雪和张某离婚之前,冬雪的好友腊梅看到冬雪日子过得艰难,表示愿意赠与冬雪50万元用来改善生活,但明确表示只赠冬雪一人,请问这50万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7.如果冬雪结婚后,与张某没有自己的住房,于是冬雪的父母为其购买了一套住房供其居住,但是只以冬雪的名义进行了登记,此房屋是否为共同财产?
8.如果在冬雪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张某外出发生了车祸,获得12万元的赔偿金,这12万元是否为共同财产?
9.如果婚前张某有一套住房,婚后增值了20万元,这20万元是否为共同财产?
10.如果冬雪婚前以自己的名义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婚后张某与冬雪一起还款,离婚时对于房屋归属不能达成一致,应当如何处理?
11.如果张某离家出走,带走了两人经营饭馆累积下的15万元,在外地与自己的其他三位高中同学甲、乙、丙共同创办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张某在公司的股份,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如果共同创办的是一个合伙企业呢?
[答案与考点要义]
1.是共同债务。
原则上婚前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视为共同债务。本案中,虽然借款发生在婚前,但是,用于婚后婚房装修属于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表现,应视为共同债务。
2.是共同财产。
当双方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分别所有时,夫妻在婚后所得财产中,除专属于个人的财产之外,原则上均为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1063条,专属于个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一方婚前财产;继承或赠与中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明确只给其中一方的财产;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金;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为军人时获得的伤残赔偿金;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增值或孳息等。本案中,小饭馆为婚后所开,又不属于上述专属个人财产的范围,故属于共同财产。
3.是共同债务。若冬雪所借款项用于为个人购买名牌衣物及化妆品,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两人约定有效,但是,由于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故两人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对于债权人仍然要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张某或冬雪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权。(https://www.daowen.com)
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本案中若借款用于购买个人名牌衣物及化妆品,则不属于共同生活,因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故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4.应当返还。
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并参照《婚姻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现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只有无过错方在离婚之时才可向具有法定过错的配偶主张赔偿。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均不得主张损害赔偿。本案中,张某与他人同居具有过错,而冬雪也在离婚前已经与他人有了实质上的同居关系,而且还导致怀孕,此时离婚,彼此均不应当主张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对于张某已经向冬雪赔偿的8万元,冬雪应当返还。
5.是共同财产。
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继承或赠与的,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没有特别声明给予其中一方的,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张某的母亲没有特别说明,故应为共同财产。
6.不是共同财产,是个人财产。
依据《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规定,本案中因为赠与人表示只赠与冬雪一人,故该财产应当属于冬雪个人所有。
7.不是共同财产,是个人财产。
参照《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现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由此,婚后父母为子女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个人财产。
8.不是共同财产,是个人财产。
依据《民法典》第1063条第2项的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种财产关系到受伤害人的身体健康,故认定为个人财产更符合法理。
9.不是共同财产,是个人财产。
参照《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一方个人的财产在婚后的孳息、自然增值,均应属于个人财产。其中,孳息包括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
10.房屋属于冬雪所有,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款的部分和增值部分,张某可请求冬雪进行相应的补偿。
对此,《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现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1.当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以个人名义在企业出资的,离婚时若不能达成协议,根据企业形态的不同,《婚姻法解释(二)》分别作出了规定。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如果是合伙企业,《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