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及其相关问题
【案例一】李一、李二外出游玩,向李三借进口相机一部。回来天色已晚,李一遂将相机带回家,打算第二天再还。当晚,李四到李一家做客,见此相机,爱不释手,定要以3000元买下,李一见此价格略高于市价,隐瞒真相,卖之。
数日后,李四手头钱紧,向李二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李二见此相机,甚为眼熟,便问从何来,李四答从李一处购得,李二心头雪亮,但因价格便宜,遂不动声色,将之买下。
李二买得后甚是喜爱,将自己心爱的玉石镶嵌其上。一日,李二去香山游玩,不慎将相机丢失,而被同在香山赏红叶的李五拾得。李五在现场等候了一会,未见失主,遂回家。
次日李五见到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1000元”。李五见失主所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相机,便携带相机找到李二。在李五向李二请求酬金时,李二拒绝。于是,李五拒绝交付相机,李二威胁要以“侵占罪”到公安机关报案,双方争执未果。李五一怒之下将相机带回家,适逢儿子学校举办运动会,于是交给13岁的儿子带到学校去拍照。上学途中,李五儿子又将相机遗失,被阿呆拾得,阿呆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李六以2万元购得。1年后,李二、李三知道相机在李六处,遂要求李六返还,此时,距离李三失去相机已整整2年过去了。
[问题]
1.基于李一将相机卖与他人的事实,李三可以对李一提起何种之诉?
2.李四可否取得相机的所有权?如果李一和李四达成协议后约定2天后交付相机给李四,李四当天晚上得知相机是李一从别处借用,李四还能否构成善意取得?如果李一将相机卖给李四的过程中进行了欺诈或者胁迫,李四有无可能构成善意取得?如果李四欺诈或者胁迫了李一呢?
3.李二以2000元的价格从李四处购得相机,请问,李二能否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为什么?
4.李二买得相机后将其玉石镶嵌其上,请问,该行为是否属于所有权取得方式中添附之一的加工?
5.李二在报纸上刊登“如有拾得者,酬谢1000元”启事的法律性质为何?
6.在李五向李二请求酬金时,被李二以李五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无偿返还为由,拒绝给付酬金,请问,李二的抗辩是否有效?为什么?
7.李二拒绝给付酬金,请问,李五拒绝交付相机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8.李五儿子丢失了相机,李五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9.现在李二、李三和李六就该相机的归属发生争执,请问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10.假设李五儿子丢失的相机被人拾得并交给失物招领处,经公告无人认领,公告期满,招领处将相机以拍卖的方式卖给李七,现在李二对该相机主张权利,法院该如何判决?
[答案与考点要义]
1.此题意在考查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首先,由于借用合同的存在,借用人李一将相机卖掉,构成违约;其次,将相机卖给不知情的李四,因李四可以构成善意取得,使得李三失去了所有权,故李一的行为也构成侵权;最后,李一卖了李三的相机,所获得的利益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综上,三种请求权均可成立,构成竞合,李三可以提起违约、侵权和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其可根据自己的需要,任选其一来主张权利。
2.(1)可以善意取得。因为李四支付了合理价格,不知李一是无权处分,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2)不能。如果李四达成协议时不知情,在交付之前知情的,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对于不动产而言,若达成无权处分的协议之时,买受人不知情,在过户登记之前知情的,也不能构成善意取得。简言之,判断是否构成善意的时间不是达成协议之时,而是物权变动之时。
(3)如果无权处分的转让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因素的,则涉及《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的应用。此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现民法典第311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据此规定,如果无权处分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因内容涉嫌违法而无效的,一律不成立善意取得。如果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即善意第三人的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被撤销的,也不成立善意取得。难理解的是撤销的情形。根据本题情形,阐述如下:
在转让相机过程中,如李一欺诈或者胁迫了李四,则是转让过程中,转让人对于受让人的欺诈、胁迫,此时被欺诈被胁迫的受让人可以撤销,无论其是否选择撤销,均可以主张自己构成善意取得。首先,如不选择撤销,则属于正常的善意取得。其次,如受让人选择撤销合同,则意味着其想要恢复原状,已经履行的要返还,可见受让人已经没有获得相机所有权的期待,那么为何可以主张善意取得呢?其背后的法理是,如果撤销了无权处分的转让合同,则其对于相机失去占有本权,相对于原权利人构成无权占有,此时,原权利人可以主张其返还原物。如果无权处分的转让人尚未将价款退还给被欺诈的受让人,此时,受让人的权利实现将没有任何保障。若受让人此时依然可以主张善意取得,则可以对抗原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这是考虑到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而进行的独特设计。
(4)如果善意第三人李四欺诈或胁迫转让人李一的,一旦被欺诈或被胁迫的李一撤销合同,则李四不能主张善意取得。由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如果李一不选择撤销合同时,李四依然可能构成善意取得。在此需要提醒的问题是,既然李四存在欺诈或者胁迫,怎么还可以是善意第三人呢?因为善意取得中的善意,含义是不知道处分人为无权处分,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对于构成善意取得的“善意”没有影响。
3.可以。尽管李二知情,但是李四出售相机系有权处分,故买受人是否知情没有影响,李二的取得是基于正常买卖下的继受取得。
4.不构成。因为加工是通过改变他人财产的物质形态而使得财产价值大幅度增加的情形。玉石与相机相结合,若达到不损害相机价值不能使二者分离之程度,则可构成附合。
5.是悬赏广告。本质上是向不特定对象发出的单方意思表示。
6.无效。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之后,固然有返还的义务,但失主因悬赏广告而产生的债务也应当履行。这是因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引起的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故不能相互抗辩。
7.不合法。因为要行使留置权必须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有返还的义务,不是合法占有。
8.应当。李五对于拾得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李五作为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替代责任,即便是尽到了监护义务,也只是可以适当减轻,主要责任依然要承担。
9.此时相机的所有权归李二。作为遗失物,即便被无权处分,受让人不知情,也不能直接构成善意取得。《民法典》第312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纵使拾得人通过拍卖方式,将遗失物进行了处分,受让人也不能直接获得所有权。原权利人可以在知道受让人后2年内请求返还原物,只不过需要向受让人支付其已经支付的费用,而后再向拾得人追偿。本案中,李二在支付费用的基础上可以请求李六返还,对于支付的费用,李二可以向阿呆追偿。
10.此时,李二已失去所有权,所有权归李七所有。因为,拾得人交公后,经过公告无人认领,期满归国家所有,此时,国家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当国家再委托拍卖处分的,国家是有权处分,李七买下后,直接获得所有权。(https://www.daowen.com)
【案例二】甲,14岁,将其父珍藏之玉石一块卖给乙,换取零花钱,由于甲少年老成,乙不知甲尚未成年,支付了合理价款。乙得到后旋即赠给其女友丙。后丙将玉石遗失,被专事雕刻艺术的丁拾得。丁见此石材质上佳,故呕心沥血,在石上完成了两幅微雕作品,此石因此价值翻数倍。为确定微雕作品之价值,丁委托给鉴赏家戊鉴定。戊将此石出售给己,己又卖给了庚。
[问题]
1.乙可否善意取得?为什么?
2.丙可否获得玉石的所有权?
3.丁可否获得玉石的所有权?
4.对于戊的无权处分,己与庚的知情与否对于玉石所有权变动有何影响?请分别说明之。
[答案与考点要义]
1.不能。
因为甲14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45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案中,甲卖其父亲玉石的行为,明显超出其行为能力,故该行为效力待定,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其行为无效,乙不能取得所有权。得出此种结论,自价值衡量而言,乙作为善意第三人,代表着交易秩序,值得保护,但是甲是未成年人,通常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价值应优于交易秩序,故乙不能善意取得。
2.不能。
因为乙不能善意取得,故乙对于玉石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丙通过无权占有人获得占有,自然要承受乙无权占有的瑕疵,也是无权占有,不能获得所有权。
3.可以。
因为丁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加工,依据《民法典》第322条,通过加工获得所有权要件有三:加工的对象为他人财产;加工行为使得财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加工人非为恶意(非以获取他人财产为目的)。本题中,丁的行为符合加工的构成要件,故可以通过加工获得玉石的所有权。不过,丁应当将玉石原有的价值向原权利人返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4.戊作为无权处分人将玉石出售给己,只有己在被交付之时为善意,方可善意取得所有权。己获得所有权后卖给庚时,无论庚是否为善意,均可获得所有权,因为己此时的处分为有权处分。
在戊无权处分之时,如果己为恶意,则己不能获得所有权,此时己若处分玉石,为无权处分。若庚为不知情的善意买受人,则在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形下,可以善意取得所有权。若庚为知情的恶意买受人,则不能获得所有权。
【案例三】法院在执行甲公司与开餐馆的个体户乙之间债务纠纷判决的过程中,3月6日,查封了乙餐馆的空调、厨房用品等动产。执行人员当场制作了查封裁定书与财产清单,查封财产价值约10万元,立即向被执行人乙送达,并责令其保管财产。乙提出,餐馆正在经营,法院贴封条或发布公告会影响生意,请求法院不要查封,并保证1个月内还款。法院同意乙之请求。3月20日,乙擅自将餐馆转让给丙,并将餐馆内的空调、厨房设备等已被法院查封的动产折价12万元卖给了丙,丙支付了全部价款。4月1日,法院知悉此事,乙下落不明。
[问题]丙可否获得查封财产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案与考点要义]
丙可以获得。
虽然法院查封没有对查封财产贴封条或公告公示,但查封依然有效。乙不得任意处分,此时乙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丙受让时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故可构成善意取得。但法院查封有效,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补充]本案疑难问题
1.对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法律上丧失处分权时,也可以构成无权处分。
2.法院查封效力的维护与交易秩序保护之间的权衡:法院查封虽代表公权力,但不宜绝对保护,当其没有按照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时,应优先考虑交易秩序的保护。
【案例四】乙将为甲保管的一套音响,擅自出卖给丙。乙丙合同中约定,乙将音响交付给丙,丙应在1年内分期付款付清价款,未付清价款之前,所有权不转移。合同签订后,乙向丙交付了音响,丙也按照约定支付了几期约定的价款。但在货款尚未付清之时,甲发现了此事,主张丙返还音响,丙则主张构成善意取得。
[问题]丙可否善意取得?
[答案与考点要义]
不能善意取得。
在附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中,在付清价款之前,即使在有权处分情况下,所有权也不会转移,因为此时处分行为还没有发生。本案中乙的处分行为尚未发生,乙丙之间的约定只具有债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