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例】1998年,刘家从村委会承包了A地块,承包期限为1998年至2028年。同年2月10日,刘家为取水方便,与承包相邻B地块的李家签订地役权合同,约定刘家可以从李家的B地块取水。2月12日,刘家取水时遭李家以地役权未经登记为由拒绝。
2019年5月1日,刘家与同村赵家约定,以每年500元的价格将A地块转包给赵家,转包期限为2019年至2030年。5月5日,张家表示愿意以每年750元的价格承包,刘家当即与张家签订了转包合同,并交付了A地块。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1.李家拒绝刘家取水的理由是否成立?
2.刘家与赵家约定的转包期限是否有效?
3.赵家是否有权请求张家返还A地块?
[答案与考点要义]
1.不成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刘家与李家于2月10日签订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已经设立,未登记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可以约束刘家和李家。李家应当履行合同,允许刘家取水。
2.约定的转包期限部分有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关于经营权流转的规定,承包人转包本质上是出租,是经营权的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本案中的转包流转的是土地经营权。刘家的承包期限是1998年至2028年,刘家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只能在承包期内流转,也就是说刘家与赵家签订的转包期限至2028年有效,超过2028年的部分无效。
3.赵家无权要求张家返还A地块。
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赵家与刘家签订了转包合同,也就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但是没有申请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5月5日,张家表示愿意以每年750元的价格承包,刘家当即与张家签订了转包合同,并交付了A地块。没有明确张家知情,应认定为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故赵家无权要求张家返还A地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