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物权保护
【案例】甲将自己的一头耕牛租给乙使用,租期2年,期间耕牛生下一头小牛。到期后,乙拒绝归还,依然继续使用耕牛,而且在继续使用过程中两次使牛因劳累过度而得病,乙不得已花120元请人将其医好。小牛也在这期间因乙管理不善而死亡。在此期间,甲多次主张乙返还,乙一直拒绝返还。甲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
[问题]
1.租赁期间所生小牛,所有权归谁?
2.甲对于乙可主张什么权利?请求权基础分别是什么?
3.如果乙返还耕牛时,主张甲支付120元的费用和租赁到期后占有期间对于牛的饲养费用,可否获得支持?
[答案与考点要义]
1.本案中,甲享有牛的所有权,租赁期间生下小牛,是产生了天然孳息,在没有特别交易习惯和约定之情形下,孳息归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故小牛属于甲所有。
2.根据本案的法律事实,甲对于乙可主张的权利如下:(https://www.daowen.com)
首先,甲乙之间有租赁合同关系,约定租期2年,乙到期拒不返还。此时,乙构成违约,甲可以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民法典》第733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租赁期满后,乙拒不返还,据此构成违约。
其次,可以主张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主张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前提有二:一是请求人是物权人,二是被请求人是无权占有人。本案中,甲是所有权人,乙在租赁期满后,依然使用耕牛但甲不同意,故乙构成无权占有。据此甲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乙返还原物。
再次,对于小牛的死亡及乙对耕牛的过度使用带来的损害,甲可向乙主张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无论是对于小牛的管理不善,还是对于耕牛的过度使用,乙均具有明显的过错,造成甲的损害,故侵权责任成立。
最后,对于乙在租赁期满后,继续使用耕牛所带来的利益,甲可主张乙不当得利返还。租赁期满以后,乙在无权占有期间使用甲的耕牛获得的利益没有正当性,为此甲遭受损失,此损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可以成立不当得利。
3.不可以。
《民法典》第460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当占有人构成无权占有时,只有善意的无权占有人才可以请求权利人支付占有期间的必要费用。就本案而言,首先,120元的费用是因为乙的过错而产生,本应该由其自负责任,不属于必要费用的范围。其次,在占有期间支出的饲养费,从性质上看确实是必要费用,但基于两种理由,均应当由乙负担:一是根据上述《民法典》第460条之规定,乙不符合善意占有的条件,租赁期满,拒不返还,显然是恶意的无权占有人;二是从价值衡量的角度考察,如果支持恶意占有人占有期间的此种费用,则可能产生的后果是鼓励无权占有人占有他人财产,因为其占有无需为此承担费用,这种结论不具有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