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 证据:关键概念的区分
PART 08
【案例一:书证与物证】
甲出版一本小说,厚度达500页。乙认为该书内容侵害了其名誉权,于是拿着一本图书找甲理论,两人话不投机,动起手来,乙冲动之下,用书本棱角砸向甲的头部,导致甲受到严重伤害。乙起诉甲侵害其名誉权,甲则主张乙承担侵害健康权的赔偿责任。
[问题]
本案中,书是书证还是物证?
[答案与考点要义]
书证是以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物证是以物品本身的外在特征(形状、颜色、大小、质量、痕迹等物理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乙认为该书侵犯了其名誉权,起诉甲,书是用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为书证。
甲起诉乙要求赔偿,提供这本图书作为证据,是用其外在形态证明案件事实,为物证。
【案例二: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与其他】
材料一,甲开车不慎撞伤乙,乙起诉甲,向法院提交了医院拍摄的腿骨骨折的X光片。在车祸现场,前来处置的交警,用数码相机拍摄了几张现场照片,后转存到电脑之中,乙诉讼时,从交警处用移动硬盘拷贝后,向法庭提交。
材料二,甲起诉乙归还借款,向法庭提交了甲乙协商借款的微信聊天文字记录、语音聊天记录等。
材料三,甲雇佣乙提供家政服务,乙在为甲清理房间时,翻看了甲的衣柜并盗走甲放在衣柜中的名牌西装一套。乙的行为被甲安装的数码监控设备拍下。
材料四,甲酒后用砖头将乙停放在小区停车场的汽车前窗玻璃砸坏,乙对于被破坏的汽车及砖头进行了拍照,诉讼中向法庭提供。
[问题]
上述材料中的证据,分别属于何种类型证据?
[答案与考点要义]
解析本题中材料关键要区分传统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以及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传统的相机、摄像机、录音机所拍摄、录制的胶片、录音带、录像带为视听资料,而现代电子技术产生之后,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数码录音笔所拍摄、录制的内容往往是储存在储存卡、U盘、移动硬盘等电子介质中,且与传统视听资料只能在物理空间传播不同,电子数据可以实现精确复制,可以在虚拟空间中无限快速传播。
电子数据相较于视听资料的明显区别有三:第一,可精确复制;第二,可在虚拟空间快速传播;第三,易剪辑、修改。(https://www.daowen.com)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复制、转述等中间传播环节的证据,比如说原件、原物、证人证言。传来证据是指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传播环节的证据,比如复印件、复制品、证人转述他人所见所闻等。
材料一中,关于骨折的X光片,固定在胶片中,不能轻易地复制、传播、修改,属于视听资料。交警用数码相机拍摄的交通事故现场,现场本身不是证据,但照片是证据的原始形态,由于属于数码形态,容易精准复制、传播与修改,故属于电子数据。
材料二中,微信聊天文字记录、语音聊天记录等是通过电子介质进行存储,容易实现无限复制和快速传播,故属于电子数据。
材料三中,数码监控摄像拍摄的内容,为实施侵权之过程,过程本身并不是证据,而是案件事实,此视频为证据的原始形态,由于是数码设备录制的,容易实现无限复制和快速传播,故属于电子数据。
材料四中,乙拍摄被破坏的汽车及用来实施侵权行为的砖头的照片,被拍摄的汽车及砖头本身就是证据,是用来证明侵权的发生状况,故汽车与砖头属于原始证据,拍摄的照片属于传来证据。
【案例三:直接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正】
材料一,甲起诉乙归还借款10万元,诉讼中,甲提供了乙亲笔签名的借条的复印件。乙主张借款已经归还,举证中提供了甲签名的收据原件。
材料二,甲起诉乙,主张乙饲养的一只黑色小狗将其咬伤。乙答辩称,自己确实有养狗,但是自己所养的宠物狗颜色为白色,并证明乙被咬伤时,自己正在宠物医院为小狗看病,同时提供了在宠物医院诊断时间的证据。
材料三,甲起诉乙,要求乙赔偿因为甲的宠物狗在某小区门口咬伤自己的医疗费,甲提供了小区门口的监控录像,证明实际咬伤乙的狗与自己饲养的宠物狗颜色明显不同。
材料四,甲起诉乙,要求乙赔偿因为甲的宠物狗在某小区门口咬伤自己的医疗费,乙提供监控录像,证明侵权的发生是因为甲故意挑逗引起的,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问题]
试分析上述案例材料中,证据的种类。
[答案与考点要义]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而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两者区分的要点在于:证据的内容是否能够完整地证明案件事实。
区分本证与反证,首要的切入点是弄清特定的案件事实应由谁负举证证明责任。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是本证。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是反证。
材料一中,甲提供的复印件,虽然不是原始证据,但是能够完整地证明案件事实,故属于直接证据。对于借款事实的存在应当由甲来证明,故甲提供的借条复印件为本证。乙提供甲的收据,证明已经还款,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由于已经还款的事实应由乙承担证明责任,故该收据为本证。若乙不是提供甲的收据证明已经还款,而是举证证明根本没有借款,甲的借条为伪造,则为反正。
材料二中,乙提出的证据,自己的狗为白色,且侵权发生时,正在宠物医院为小狗诊断,旨在否认侵权事实,由于侵权事实的存在与否,应当由被侵权人甲承担举证责任,故乙提供的证据为反证。
材料三中,乙提供的证据,旨在否认侵权事实,由于侵权事实应由甲承担证明责任,故乙提供的证据为反证。
材料四中,对于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故乙举证证明甲故意逗狗的监控录像,属于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