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案例一】3月1日,和平市的甲公司与富强市的乙公司签订了买卖一批电脑的合同,约定甲公司从乙公司买入电脑100台,每台价格4000元,价款共计40万元;合同签订后,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至迟3月31日之前送达甲公司,交货的次日付款。乙公司于3月20日从富强市将电脑交由丙物流公司发运。
甲公司由于遇到重大危机,陷入财务困难,于3月21日致电乙公司,表示自己将不再履行合同。乙公司获悉后,立即组织力量寻找新的买家,3月25日,在毗邻富强市的文明市找到了愿意以每台3900元的价格购买此100台电脑的丁公司,价格总计39万元。丁公司在订立合同之时,向乙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货到后,10日内付清全部价款,在价款付清之前,乙公司保留电脑的所有权,任何一方违约,则需要承担总价款15%的违约金。
3月25日,乙公司致电甲公司,表示要解除合同。3月27日,丙物流公司在运输去文明市丁公司的过程中,遭遇山体滑坡,损毁了20台电脑。丁公司于3月29日,收到了80台完好无损的电脑。收货前,丁公司在3月28日与戊网吧签订了买卖合同,将100台电脑全部卖给戊。由于只能向戊网吧交付80台电脑,故戊网吧拒绝支付约定的价款。同时,丁公司收货10日后,以自己未收到100台电脑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价款。戊网吧不知道乙公司保留所有权之事实。
[问题]
1.对于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而言,何时是交付即转移所有权和风险的时间?如果在乙公司寻找新买家的过程中,丙公司运输途中遭遇冰雹,损毁电脑20台,此20台电脑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2.当甲公司表示自己将不能付款后,乙公司可否解除合同?甲公司对于乙公司解除合同可否提出异议?解除权的行权期间是多长?乙公司可否直接主张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乙、丁公司的电脑买卖合同何时生效?风险何时转移?遭遇山体滑坡造成的电脑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4.丁公司拒绝向乙公司付款,有无正当理由?
5.丁公司拒绝向乙公司付款,乙公司可否主张丁公司双倍返还约定的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6.丁公司拒绝向乙公司付款,乙公司可否解除合同并主张丁公司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7.丁公司将电脑卖给戊网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8.戊网吧可否获得电脑的所有权?戊拒绝支付全部价款有无正当理由?
[答案与考点要义]
1.(1)3月20日,乙公司货交承运人丙之时,视为交付,所有权与风险均转移给买受人甲公司;(2)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
因为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中货物需要运输,同时两者约定由卖方乙公司代办托运。《民法典》第60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605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据此,当卖方代办托运之时,货交承运人之时视为交付,风险与所有权均转移给买受人甲公司。因为甲公司不能如约接受电脑,属于预期违约行为,此时乙公司寻找新买家没有成功之前,由于甲公司已经违约,并且标的物通过货交承运人视为交付,此时,因冰雹而造成的电脑损毁灭失的风险应当由甲公司承担。
2.(1)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间,对方当事人也没有催告的情形下,按照民法典规定,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甲公司对于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可以提出异议。
甲公司的付款日期应当是在乙公司交货的次日,故甲公司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之时,履行期限尚未到来,甲公司的行为属于预期违约。《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2项规定,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之后的损失请求违约方进行赔偿。对于解除之后,主张违约赔偿的问题,《民法典》第566条第2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只要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解除后解除权人均可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64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据此,当没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对方未催告的情形下,解除权应在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参照《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当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时,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可在接到通知后3个月之内提出异议,由法院审查异议是否成立。
(2)也可以直接主张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即便当事人是预期违约,非违约方也可以直接主张违约责任。不过,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主张违约责任之时,一般不会主张让对方实际履行,而是主张损害赔偿。
3.(1)3月25日,乙、丁公司达成买卖协议之时,合同生效;(2)合同生效之时,风险转移给买受人丁公司;(3)由于山体滑坡造成的电脑损失应当由丁公司承担。
乙、丁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在途货物的买卖,作为典型的诺成合同,达成协议时成立,自成立时生效。《民法典》第606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据此,对于在途货物而言,合同一旦成立,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就应当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乙、丁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又没有关于风险的特别约定,故自合同成立之日,风险由丁公司承担,即运输途中由于山体滑坡造成的损失由丁公司承担。
4.没有正当理由。
因为在合同成立之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丁公司承担,虽然电脑部分损毁,丁公司依然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5.不可以。
《民法典》第58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当合同中既有违约金又有定金条款之时,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主张权利,两者不得并用。
同时,本案中乙公司是收取定金的一方,即便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也不是主张双倍返还定金,而是让丁公司即支付定金的一方直接丧失定金即可。
另外,本案中约定违约金数额适当,如果过高(超出损失30%),则可请求法院予以降低。
6.可以。
当丁公司拒绝支付货款之时,属于违约行为。此时,基于履行的迟延,若催告后依然不履行,乙公司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由于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故在主张解除合同之时,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解除合同与违约责任,两者目的不同,可以并用,以周延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7.有效。
3月28日,丁公司将电脑卖给戊网吧之时,虽然尚未收到货物和支付价款,由于乙、丁公司约定,在丁公司支付价款之前,乙公司保留电脑的所有权,故丁公司与戊网吧的买卖为无权处分之买卖。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即便是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本身,作为负担行为也是有效的。
8.(1)可以获得80台电脑所有权;(2)无正当理由。
尽管丁公司是无权处分,但是戊网吧是不知情的第三人,是以市价购买电脑的行为,可以构成善意取得,故在交付后可以取得80台电脑的所有权。
由于丁公司与戊网吧合同约定买卖电脑是100台,但丁公司只交付了80台电脑,此时,戊网吧不能拒绝支付全部价款,但是可基于自己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尚未交付的20台电脑的价款。(https://www.daowen.com)
【案例二】家住河东乡的甲专事家禽饲养。2015年3月1日,乙公司与甲签订合同,从甲处购买活鸡1000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首付款8000元,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货,交货完毕后,乙公司付清全部价款。20日,乙公司听说临近河东乡的河西乡发现了禽流感,立即致电甲查问情况。甲说虽然临近,但是甲养殖家禽已有数年,经验丰富,采取措施非常到位,不会导致自己养殖场感染。乙公司还是表示担心,要观望一段时间再付款,甲坚持按照约定履行。3月25日,养殖场的顶棚因为遭雷击起火,鸡棚倒塌,砸死了大部分鸡。甲将此事通知了乙公司。
2015年3月10日,甲从丙饲料公司购买了一批饲料,约定4月10日到15日期间丙公司送货上门,甲收货后10日内付款。甲在3月26日将鸡死亡的消息告诉了丙公司,要求取消交易,丙公司不同意。于是甲询问自己也在养鸡的朋友丁是否需要饲料,丁表示可以接受。于是,甲告诉丙公司直接向丁送货,货款由丁支付。丙公司未置可否。由于丁所在地方较远,丙公司送货需要多支出150元的费用。后来,丙公司向丁送了饲料,但是丁发现饲料已经过期发霉,全部不合格。
[问题]
1.乙在3月21日之前未付款是否有正当理由?是否违约?
2.因雷击起火,鸡棚倒塌导致鸡的死亡后,甲和乙公司谁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后是否需要赔偿?
3.甲不能向乙公司交货,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4.甲与丙公司的合同是否因为鸡的死亡而自动解除?
5.甲与丙公司的合同中,甲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
7.甲、丁达成协议后,通知丙公司,丙公司未置可否,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8.丁发现饲料不合格应当向谁主张违约责任?
9.丁若收到饲料后,验收合格,却拒绝支付价款,此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是谁?
10.丙公司向丁履行多支出的150元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答案与考点要义]
1.无正当理由。构成违约。
就甲与乙公司供应活鸡的买卖合同而言,乙公司付款的顺序在先,甲交货的顺序在后,故乙公司应当先履行付款的义务。尽管临近的河西乡发生了禽流感,但是甲所在地的河东乡并未发生禽流感,故乙公司拒绝履行不构成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超过了约定履行期限,故乙公司构成违约。
2.均可解除合同。均不需要向对方赔偿,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
《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1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解除合同。因为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对于当事人来说,非不愿履行,实在是不能履行。本案中,由于鸡棚遭雷击起火,倒塌并砸死了大部分活鸡,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因此,对于甲、乙双方来说,买卖活鸡的目的均不能实现,故双方均可解除合同,且各自的损失自己承担。
3.不需要。因为发生了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违约责任法定的免责事由。
4.不会。该合同不存在行使解除权的法定事由。
合同解除有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单方解除中,有约定的解除权和法定的解除权。协议解除需要双方协商达成解除协议。单方解除需要享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解除权方可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通常不能自动解除。不过《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据此,合同自动解除若发生,以解除权人通知对方并明确载明若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合同为前提,这属于民法典新增内容,非常值得关注。
5.无权。
首先,对于甲与丙公司买卖饲料的合同而言,并没有因为鸡棚的倒塌而履行不能,还是可以履行的,故该合同不能因为不可抗力而解除。其次,毕竟有因鸡棚倒塌将大部分鸡砸死的客观事实,虽然没有导致买卖饲料的合同构成履行不能,但是甲购买饲料的目的毕竟已经落空,此时,甲可以以情事变更为由向法院提请解除合同,具体能否解除,由法院酌定。但无论如何,就甲与丙公司的合同而言,甲没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6.若法院未以情事变更为由判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丙公司有权请求甲继续履行债务。
因为丙公司对于甲享有的是金钱债权,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
7.丙公司未置可否,意味着甲将自己的收取饲料的债权转让给了丁,但是支付价款的义务并没有转移。
甲、丁达成协议是想要将甲对于丙公司的请求交付饲料的权利和支付饲料价款的义务均转让给丁。丙公司收到通知后,未置可否,意味着没有同意债务的转让,但是在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就应当向丁履行义务。
8.应当向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因为在甲将自己请求丙公司交付饲料的权利转让给丁之后,丙公司应当向丁履行,丁此时完全替代了甲作为权利人的地位,故如果丙公司履行不合格,应当直接向丁承担违约责任。
9.由甲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丙公司并未同意甲将支付价款的义务转让给丁,故甲、丁之间转让债务的行为尚未发生效力。故尽管甲已经将收取饲料的权利转让给了丁,但是支付价款的义务并没有转移给丁,当丁不支付价款之时,甲依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10.应当由甲承担。
《民法典》第550条规定:“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据此,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在债权让与的情形下,因为向受让人履行增加了债务人负担的,不能由债务人负担,应当由让与人甲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