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行为的瑕疵
【案例一】甲授权乙,让乙以12000元购买一幅画,但乙在订立合同之时,错误表述为21000元。
[问题]
1.合同可否撤销?
2.撤销权应该归谁享有?为什么?
3.被代理人在什么情况下有必要通过行使撤销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4.如果被代理人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答案与考点要义]
1.合同有撤销的可能。因为代理人作意思表示时,关于价格的错误表述,构成重大误解。
2.撤销权归被代理人甲。因为在代理中,尽管意思表示的真实自由与否,应以代理人的状态来判断,但是代理人并不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后果直接由甲承担,故撤销与否应由甲来权衡。
3.乙行为时超越了授权的范围,构成越权的无权代理,此时甲可以选择追认或者不追认,如果不愿接受21000元买画的后果,拒绝追认即可,无行使撤销权的必要。当交易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乙有权以21000元的价格以甲的名义买画时,构成表见代理,此时甲有必要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
4.一旦行使了撤销权,合同归于无效,甲应当向交易相对人承担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即缔约过失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案例二】无权代理人甲以乙的名义从丙处购买一部手机,丙是无权处分他人之手机。
[问题]
1.若乙不知情,甲知情,乙可否善意取得?
2.若甲不知情,乙知情,乙可否善意取得?
[答案与考点要义]
此问题看似简单,其实颇为复杂,本质上是法学方法论的问题。若只是机械分析,既不符合实践中法律的适用,也不能满足当前考试的需求,如2016年卷四主观题中对于我国民法没有规定的让与担保,尽管有流质之嫌,但在公布的答案中效力仍被认定为有效。因此对于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的问题,不能简单化、机械化地下结论。首先要根据既有规范作出逻辑推理,然后对于逻辑结论要进行价值权衡,若结论有失正当性则常舍逻辑而取价值。
具体到本案,既然问被代理人能否善意取得,则在无权代理中由于题目没有信息显示丙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权,故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若乙构成善意取得,必然以被代理人追认为前提,否则乙就不可能取得。由此前提,回答两个问题如下:
1.不可以。在代理制度中,通说认为应以代理人的主观状态作为标准,故代理人知情时,就乙、丙的合同而言,乙不能善意取得。
2.若依据第一问的逻辑,应该得出的结论是:此时可以善意取得。然而这一结论几乎不被各国民法理论所接受,答案依然应当是不可以。原因在于若此时可以善意取得,被代理人将假借代理人之手轻而易举地将其有违诚信原则的行为合法化,这意味着非善意的被代理人将获得比亲自实施法律行为更为优越的法律待遇,不具有正当性。此处蕴含的思维方法正是:当逻辑推论与价值衡量发生冲突时,人们通常选择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