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占有的效力

五、占有的效力

【案例】甲误以为在山坡上溜达的一只走失的绵羊是自家羊群走失的,于是将其带回家。乙认为羊是自己的,但乙不能说出此羊的特征,也不能证明曾经占有该羊。后来,丙证明了此羊属于其所有。

[问题]

1.本案中,乙可否请求甲返还该羊?

2.如果乙趁甲不在家,强行将该羊牵走,甲可否请求乙返还?

3.丙可否请求甲返还该羊?

4.若甲向丙返还时,可否请求丙支付必要费用?如果甲明知不是自己的绵羊还进行占有,在返还时可否请求丙支付费用?

5.若甲带此羊回家的途中,羊被一辆失控的汽车撞死,获得赔偿金300元。此时,若丙请求返还,甲的知情与否对于甲的责任有何影响?

6.若所有权人请求甲返还该羊,甲拒绝。爱打抱不平的丁强行将羊从甲处牵走,交给了丙。此时丁是否构成对甲占有的侵犯?甲可否请求丁或者丙返还原物?

7.若所有权人请求甲返还该羊,甲拒绝。此时,五大三粗的戊从甲处强行牵走该羊,说要还给丙,但却将羊带回到自己家中。此时甲可否请求戊返还?甲行使权利受多长期间的限制?若甲的权利消灭后,丙是否可以请求戊返还?

[答案与考点要义]

1.不可以。

因为要求返还,前提是请求人有正当理由,被请求人构成无权占有。本题中,甲构成无权占有,但是,乙既不能证明自己是所有权人,也不能证明自己曾经在甲将羊带回之前占有该羊。故此时应该保护甲无权占有的事实状态。

2.可以。(https://www.daowen.com)

因为乙的行为,构成对甲占有的侵夺。即便是无权占有人,对自己占有构成侵夺者,也可以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依据《民法典》第462条第2款,此权利自侵占发生后1年不行使的,权利彻底消灭。

3.可以。

本案中,丙是所有权人,甲是无权占有人,丙可基于所有权主张物权返还请求权,请求甲返还原物。此权利,根据《民法典》当前的规定,丙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的无权占有后两年内主张返还作为遗失物的羊。

4.可以。如果甲知情,则不可以请求丙支付费用。

《民法典》第460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只有善意的占有人,才能在返还时主张占有期间为占有财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5.甲的知情与否,直接决定甲承担责任的范围。

《民法典》第461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据此,若占有人为善意,期间发生占有的损害,占有人只需要在获得代位物的范围内负责。就本案而言,甲若不知情,只需要将获得的300元赔偿金返还给丙即可。如果占有人为恶意,则需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若甲知情,首先应将获得的300元返还给丙,若有不足,还应当进行赔偿。

6.丁构成对甲占有的侵犯。甲不能请求丁或丙返还。

丁的行为构成了对甲占有的侵犯,但由于甲是无权占有,且丁是将绵羊还给了所有权人,这是对本来已经失衡利益的一种恢复,故虽然造成了对甲占有的侵夺,但没有造成值得法律救济的损害后果,丁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情形下,丁的行为目的是将羊返还给所有权人,故丁根本就没有占有该羊的意思,不是现实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主张占有返还,只能向现实占有人主张,故甲不能向丁请求返还。丙是所有权人,自然也不存在返还的义务。

7.甲可以请求戊返还。此权利受到1年期间的限制,自侵占发生之日起算。甲的权利消灭后,丙可基于所有权请求戊返还。

戊的行为,构成对甲占有的侵夺,而且戊将羊牵走后,以自主的心态构成了直接占有,是现实占有人,故甲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请求戊返还原物。甲若在1年内没有行使权利,则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消灭。丙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丙的物权返还请求权根据《民法典》规定,会受3年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