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再审

第二讲 再审

PART 02

【案例一:基本程序】

甲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乙从甲公司购买50万元的货物。后来因履行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50万元,并要求支付约定的8万元违约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后,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对违约金未进行判决。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乙发现了甲公司交付货物质量不合格并获得了有效新证据。于是,乙公司申请再审,要求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且以货物质量问题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2万元。

[问题]

1.乙公司应向什么法院申请再审?

2.法院裁定再审的,原判决是否失去效力?

3.法院应当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再审?

4.对于本案提到的诉讼请求,再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5.再审判决后,乙公司认为判决仍有错误,还有何救济途径?

6.若再审程序中,甲乙公司达成了协议,决定不再通过诉讼解决纷争,甲公司提出撤回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与考点要义]

关于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如下:

原生效裁判是一审法院作出,按一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可上诉;

原生效裁判是二审法院作出,按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

上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

本案中,问题分析如下:

1.应向北京市中级院申请再审。

《民诉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当事人申请再审原则上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但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本案不存在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情形,故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

2.不失去效力。

《民诉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据此规定,裁定再审只是决定启动再审程序,但原判决没有被撤销或改变,故此时原判决并不失去效力,只是除追索赡养费等案件之外,要裁定中止执行。是否失去效力,需要等待再审判决的结果来确定。(https://www.daowen.com)

3.适用二审程序再审。

《民诉法》第20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本案不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此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由上一级法院进行提审,适用二审程序,所作判决为终审判决。

4.解析本题,要注意再审的范围问题。

《民诉法解释》第40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据此,第一,再审审理范围不超过再审申请或者抗诉范围;第二,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范围,法院不予审理;第三,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本案中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请求应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于甲主张的8万元违约金,属于漏审的请求,可组织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因为是二审程序,对于一审未经审理的问题,不能作出判决。

(2)对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当不予审理。根据再审范围有限原则,再审以原审范围为限,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范围。当事人应重新起诉。

5.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民诉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据此,乙公司若认为再审判决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这是具有终局性的救济措施。

6.经乙公司同意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下,法院可裁定准许,并一并撤销一审判决。撤回起诉后,当事人不得再起诉,若再起诉,按照重复起诉处理,法院不予受理。

规范基础是《民法解释》第410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二:一个疑难问题】

甲融资租赁公司向法院起诉乙公司,要求返还租赁物,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乙公司无正当理由没有提起上诉。在判决生效之后,乙公司以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法院对于再审申请,应如何处理?

[答案与考点要义]

两审终审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认为一审错误的,应提起上诉,通过二审行使权利。再审是特别救济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提起上诉之当事人,一般不应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对其再审申请,法院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该情形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实践中,适用该意见精神的难点在于,只有当无正当理由不上诉时,方如此适用。那么,反面解释就是,若有正当理由就应当受理,并审查。何谓正当理由,难以事先明确,需要法院受理后查明。

当事人若未上诉,但若有如下情形,则可谓申请再审的正当理由,如事后发现了新证据或发现原审认定事实证据为伪造,或者据以作出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