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调解

第六讲 调解

PART 06

【案例】乙驾车不慎撞伤甲,甲住院治疗50余天,后关于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共计12万元。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乙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甲支付医疗费、误工费10万元,同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2.若乙逾期支付协议之费用,按日计算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3.—方违反该协议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甲诉讼请求中未主张精神抚慰金,调解协议进行了约定,是否有效?

2.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3.当事人可否约定若调解协议不履行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https://www.daowen.com)

[答案与考点要义]

1.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据此,调解以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前提,故超出诉讼请求的,不违反处分原则,本案中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调解内容有效。

2.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据此,本案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有效。

3.不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2款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据此,由于调解本身就构成对于案件的实体处理,若达成调解协议不履行的,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不能再次起诉,否则构成对于一事不再理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