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执行程序

第一讲 执行程序

PART 01

【案例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

公司与乙公司借款纠纷终审判决后,甲公司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执行。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财产信息,法院查封了登记在乙公司名下的一套房产。组织拍卖之前,丙公司提出异议,主张该套房产已经在另案中根据市中级法院的民事执行裁定以物抵债给了丙公司。

接到异议后,高院经审查裁定,异议成立,如果不服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问题]

1.丙公司对房产可否获得所有权?

2.高院对于异议的裁定是否正确?

[答案与考点要义]

1.可以。

本案中,市中院在另案执行程序中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可以引起物权变动(《物权法解释(一)》第7条),物权变动的时间为裁定送达接受以物抵债的债权人时(《民诉法解释》第493条)。

2.高院裁定不正确。

在执行程序中,有两种可能的异议,分别针对不同的问题。一种是对执行行为违法的异议,此种异议是向执行法院提出,法院作出裁定后,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民诉法》第225条)

另一种是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不成立的,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于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法》第227条)

本案属于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的异议,故对于裁定不服,不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复议。如此裁定,是适用法律错误。

【案例二:对执行行为异议】

法院判决甲向乙支付300万元,乙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甲在银行没有存款,但其名下有一套价值约300万元的房屋,其另行购买的两套房屋在其未成年的儿子小甲名下。法院查封了甲名下房屋,拟拍卖。甲提出该房是其唯一住房,不能执行。法院裁定驳回了甲的异议。

[问题]

1.甲的异议主张能否成立?

2.对于法院驳回的裁定,甲有何救济途径?

3.若乙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过了8个月仍未执行,此时乙应如何救济?

[答案与考点要义]

1.甲异议不成立。

从形式上看,虽然甲名下仅登记有唯一住房,但是由于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尚有住房,认定是否唯一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认定,执行该房,不影响甲的正常生活。故甲的异议不成立。

2.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民诉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据此,甲是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3.乙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民诉法》第226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补充材料]上诉与复议

1.上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上诉期间不生效)。

2.复议:

(1)同级复议(均为当事人申请法院满足当事人需要):申请回避、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保全、申请先予执行。(https://www.daowen.com)

(2)上级复议(均为法院的行使权力之行为):罚款、拘留、执行管辖异议、执行行为异议。

【案例三: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不同后果】

材料一:挑战原判决的异议

甲起诉乙,争议一处房屋,法院终审判决该房屋为甲所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该房屋列为执行标的。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丙主张该房屋归自己所有,提出异议。

材料二:不挑战原判决的异议

甲起诉乙,要求归还借款100万元,法院终审判决乙归还借款100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乙的一处房屋列为执行标的。在执行过程中,丙提出,该房屋归自己所有,提出异议。

[问题]

对于丙的异议,在上述两材料中法院分别应如何处理?

[答案与考点要义]

1.材料一中,法院应当审查丙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丙的异议。

如果对该异议的裁定不服,则属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均可能申请再审。

2.材料二中,法院应当审查丙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丙的异议。

如果对该异议的裁定不服,属于与原生效判决、裁定无关,应在裁定送达15日内起诉。对于裁定不服的,可能是执行申请人甲,可能是案外人丙。注意两个方面:

(1)许可执行之诉。甲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起许可执行之诉,以丙为被告;乙反对甲主张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未反对的,列为第三人。对于许可执行之诉,法院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审理认为甲的诉讼请求成立的,判决准许执行;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判决驳回。

(2)案外人异议之诉。丙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以甲为被告;乙反对丙主张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未反对的,列为第三人。对于案外人异议之诉,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审理,认为丙的诉讼请求成立的,判决不准许执行;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判决驳回。

【案例四:执行异议中提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甲死后,甲的继承人乙和丙因为一古玩花瓶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乙向丙支付10万元,字画由乙继承。判决生效后,丁发现本属于自己借给甲观赏的古玩花瓶被甲的继承人分割。

[问题]

1.在诉讼中,案外人丁可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判决生效后,执行开始前,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在执行中,丁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案与考点要义]

在民诉法中,第三人利益保护主要途径如下:首先,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可以作为有独三或无独三参加诉讼,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若本案判决已经生效但执行开始前,可提第三人撤销之诉;再次,在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对于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被驳回且认为原判决错误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发生竞合,选其一;最后,若在执行完毕之后,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6个月内可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另外,若在诉讼中,法院发现诉争的标的物为案外人所有,当事人在诉讼时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方式侵害案外人权益的,对此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本案分析如下:

1.诉讼中,丁认为古玩花瓶为自己所有,可对原、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权利,故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主张权利。

2.判决生效后,本有权作为有独三参加诉讼的丁,由于不能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没能参加,但有证据证明原生效法律文书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3.首先,丁可以对原生效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从而实现撤销原判、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其次,丁可以通过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

这两种方式是竞合关系,功能相同,择一适用。具体规范依据如下:

《民诉法解释》第303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