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相关知识的综合应用

五、遗失物相关知识的综合应用

【案例】6月6日晚,高三学生外出就餐,归途中丢失了装有身份证、准考证的钱包,里面有现金300元。由于7日要参加高考,故甲的父母通过各种可能途径发布了悬赏广告,称拾得并送还者愿意支付酬金5000元。后得知,钱包被乙拾得,300元已经花掉,其中,200元用来支付了其当月水电费,100元从超市购买了牛肉。乙看到悬赏广告后,觉有利可图,携钱包去兑付酬金,并称不用给5000了,给4700即可。甲父认为此人行为卑劣,不愿支付酬金,乙则因此拒绝返还钱包及证件。

[问题]

1.如果甲17岁,自己发布了悬赏广告,效力如何?试从单方允诺和要约两个角度说明推理过程。

2.乙花掉300元的行为,在民法中应当如何评价?水电公司与超市有无返还义务?

3.甲父是否应当支付酬金?乙主张的抵销是否可以成立?

4.若甲拒绝支付酬金,乙可否拒绝返还钱包及证件?为什么?

[答案与考点要义]

1.根据《民法典》,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能力的行为,只要分编中没有特别规定的(特别规定如继承编规定限制行为人遗嘱无效),就是效力待定。单方允诺,若法定代理人不追认则直接归于无效。如理解为要约,拾得人完成要约要求的行为是承诺,但合同效力待定,若不追认,合同归于无效。虽然根据不同,但结论一样,法定代理人不追认,拾得人均不可主张报酬。(https://www.daowen.com)

2.构成不当得利。

水电公司与超市没有返还义务。因为基于货币占有即所有的特点,公司与超市认为乙是货币所有权人的期待受法律保护。

3.应当。可以抵销。

因为乙看到悬赏后,主动去送还,不构成侵占。若乙没有送还行为,被甲父发现,向乙请求返还,乙拒绝返还,此时,才构成侵占(注意比较此情形与2017年真题手链丢失与悬赏的差异)。抵销可以成立,乙享有报酬请求权,甲父享有300元不当得利请求权,均为金钱债务,种类品质相同,可以抵销。

4.不可拒绝。

因为不是合法占有,不具有留置权的前提。还要注意两点:其一,即使有合法占有的前提,身份证件基于公序良俗考量也不得留置;其二,乙若不及时归还,占有期间丢失或损毁,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