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法律行为
(一)显失公平
【案例】甲60岁,比其小15岁的妻子乙遭遇车祸,头部严重受伤,需要巨额医疗费。于是甲为了筹措医疗费,紧急求售自己仅存的一幅名画给丙。丙见甲窘迫,明知该画时值50万元,表示仅愿意半价购买,甲再三苦苦求告,丙终不让步,甲迫于情势,只得半价出售于丙,2015年3月1日,付款交货。半年后,甲病故,乙于2015年11月向张律师咨询,欲撤销甲、丙之买卖名画的合同。
[问题]
乙可否申请撤销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答案与考点要义]
可以。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规定合并了原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民法理论中,对于此种行为通常称之为暴利行为。
在本案中,丙在甲处于窘迫危难之际,以半价收购了甲的名画,自结果考查,显属不公,故甲可以在知道可撤销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民法典》第152条规定,除了重大误解产生的撤销权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其他撤销权的期限均为1年。甲在此交易发生后半年去世,乙作为甲的妻子,可以继承甲所有的权利及遗产,故乙可以行使甲的撤销权,2015年11月,撤销权尚未消灭,故可撤销。
(二)重大误解
【案例】甲自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外地工作。一日,甲父亲去世,甲依据遗嘱继承了其父收藏的一幅画。甲误认为其父所遗之画为复制品,于是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乙,达成协议后,双方同时履行,在缔约过程中,乙支出了2000元的费用。3日后,乙将该画以4万元的价格转卖与丙。1个月后,甲方获知该画乃为某世界级油画大师之真迹作品,价值至少在500万元,于是,想要向乙主张取回该画。经查,丙在受让该画之时,明知甲存在重大误解之事实。
[问题]
1.甲可基于什么理由主张取回该画?
2.若甲从乙处将画取回,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3.甲有无可能向丙主张返还该画?理由是什么?
[答案与考点要义]
1.甲可以重大误解为由,申请撤销甲、乙之合同,进而请求返还该画。
2.乙可以主张返还价款,同时要求甲赔偿自己的信赖利益之损失。
3.有可能。因为丙在受让该画之时,是知情的恶意第三人,不可能构成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关于重大误解,《民法典》并无新的创建,从条文表述看,依然沿用了“重大误解”的用法,没有改为“意思表示错误”。在理解此种意思表示之瑕疵时,参照《民通意见》第71条之精神:“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对于上述所有重要因素的认识,均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变化,可谓事关重大,应当给予当事人加以纠正的机会。
但值得提醒的是,在适用重大误解之时,不可流于形式。有时尽管确有表面错误的存在,但是,若通过解释可以解决,探明真意,则不能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之。这在民法理论上被称为“解释先行于撤销”的原则。主要有两种表现:
其一,合同履行的结果有利于表意错误之人时,不得撤销。如甲欲以10万元卖A物,但由于失误,价格标成了12万元,相对人不知情,以12万元表示接受,完成交货付款后,A物之价格涨到了15万元,此时,甲可否以重大误解为由表示撤销呢?不可以,因为甲所谓的错误,对于甲来说,并无不利。
其二,相对人愿意接受表意人内心所欲的,不得撤销。如甲欲以11万元卖A物,但是由于失误标成了10万元。当错误被发现后,相对人愿意以11万元购买,此时,尽管有错误,依据诚信原则不得撤销之。因为此种情形,如果可以撤销的话,显然与重大误解可撤销制度规范意旨相悖。
具体到本案,甲在卖画之时,误将真品当作复制品,是对于标的物性质理解错误。根据《民法典》第152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可以在知道可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提请撤销。甲一旦撤销与乙之间的合同,则所有权回复到甲的手中,乙构成无权占有,故甲可以请求乙返还。与此相对应,若因甲撤销合同,从乙处取回该画,则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已经支付的价款,具体可以依据不当得利提出请求。同时,由于甲的认识错误导致乙进行了这次交易,乙为此而支出的成本费用,甲应当向乙赔偿,此乃缔约过失责任。
本题中,丙既然知道甲在卖画之时存在重大误解,不可能构成善意取得,故甲在撤销与乙的合同后,若乙已经将画交付丙占有,则甲可主张丙返还该画。当然若乙已经收取了丙的画款,丙可以请求乙返还画款。
(三)相对人欺诈
【案例】甲自小酷爱汽车,获取驾照的第二天便去某市二手车销售中心乙处,打算用自己多年的积蓄购买二手车一辆。经仔细挑选,甲看中一台广本雅阁轿车,标价12万元。甲找销售中心工作人员丙询问,此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丙表示确无其事,甲于是付款取车。5日后,甲之好友(曾就读于某著名大学汽车设计与制造专业)与甲一起驾此车外出,感觉到此车发动机声音听起来异常,于是建议甲对汽车详细检查。甲于是去某汽修部检查该车。经详细检查,该车果然曾经发生过严重交通事故,同时,汽车里程表也有问题,显示已行驶4万公里,其实已经行驶了6万公里。于是甲开车到乙处,表示要撤销合同,请求返还12万元价款及利息,并赔偿自己因购买该车而支出的费用。乙表示不知道丙的不实陈述,拒绝甲之请求。
[问题]
甲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寻求救济,请阐明各自的请求权基础及理由。
[答案与考点要义]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甲可以获得救济的途径如下:
1.以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并主张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损失。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处所谓的欺诈,并不是要求从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不能对于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作出任何的夸张描述,所谓“王婆卖瓜,自卖自夸”,是非常正常的现象,属于常人可以接受的范围,并不会给人们的认识带来误导。因此,要构成法律行为可撤销原因的欺诈,必须是对于当事人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故意隐瞒与刻意编造均可构成欺诈。就本案而言,汽车发生过交通事故和里程表显示的里程错误,对于甲来说至关重要,构成欺诈。同时,由于丙是乙的工作人员,乙是否知道丙有不实之陈述,均不影响欺诈的成立,因为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从事职务行为的后果,均应当由单位承担,丙带有欺诈性的描述所导致的后果自然也应当由乙承担。甲在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之时,还可以主张乙赔偿自己因此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损失,此为缔约过失责任。
2.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
如上所述,由于乙处工作人员丙的行为构成了乙对于甲的欺诈,甲可因此而撤销合同。然而,若从甲的角度看,甲确实对于所交易标的物之性质存在着认识错误,而且此错误影响甲之利益甚巨,故甲也可以主张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并在撤销合同之时,主张乙赔偿其因此合同而支出的成本费用。不过,根据《民法典》第152条之规定,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的,撤销权的期间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
3.主张瑕疵担保责任或违约责任。
通过此种主张获得救济的请求权基础在《民法典》之合同编中。《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据此,由于乙向甲提供之汽车,显然不符合约定之标准,甲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当的违约责任方式以救济自己的权利。
(四)第三人欺诈
【案例】甲生病住院,经查为肝癌晚期,最多再有1年寿命。甲妻乙与医院均对甲隐瞒了病情。回家后,妻子乙建议甲投人寿保险,指定乙为受益人,甲同意。保险公司要求甲提供指定医院提供的体检表,正巧乙与其中一所指定医院的某主治医师是好友,故未将甲患有肝癌之病情记入体检表。甲投保半年后,因肝癌死亡,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了此事。
[问题]
保险公司可否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该保险合同?
[答案与考点要义]
可以。
此案例所涉及情形,关系到对《民法典》第149条的理解。此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当存在第三人欺诈之时,并非都是可以撤销的,通常要求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行为时方可撤销。这是考虑到对不知情之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而作出的制度选择。
然而若合同相对人不知情,但从合同履行的结果看,合同相对人根本就不是该合同的受益人,进行欺诈的第三人才是合同的受益人,此时合同相对人是否知情就失去了意义,因为此时的合同相对人只不过是第三人获利的工具。此种情形下,被欺诈人撤销合同,不受相对人是否知情的影响。
就本案而言,合同的双方是甲和保险公司,乙欺诈了保险公司,并对甲隐瞒了病情,对于乙的欺诈行为甲并不知情。但此合同为人寿保险合同,乙是合同的受益人。当甲在世之时,不能因此合同获得任何利益,只有甲死亡后合同方可产生利益,而可以获得此利益的恰恰是乙。可见,甲在本案中不知情,只不过是乙通过保险合同获利的工具而已,保险公司在获悉真实情况后,有权撤销合同。
(五)关于可撤销合同审理问题的补充材料
[问题一]上述合同,若一方当事人请求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请求撤销,法院可否依职权撤销?
[答案]不可以。
撤销权是当事人的私权利,应由当事人决定是否主张。若诉讼中没有提出撤销的请求,法院依职权判决撤销,会违反民诉法的处分原则,侵害当事人的处分权。
[问题二]若一方请求履行合同,另一方在诉讼中主张撤销,但没有提出反诉。此时,法院可否以当事人没有提出反诉为由,对当事人的主张不予审查?
[答案]不能。
法院应当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撤销事由以及是否超过法定期间的基础上,对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
[问题三]若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可撤销事由,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事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