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借款合同
【案例】自然人甲为资金周转需要向乙借款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35%,期限1年,达成协议后,乙于5月10日向甲指定的账户进行了转账,5月11日实际到甲的账户。后双方又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甲把自己珍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价款为甲的借款本息之和。甲须在1年内以该画款分三期付款回购该画。如甲不回购,乙有权直接取得该画所有权。”乙交付借款时,甲出具收到全部画款的收据。后甲未按约定回购,也未把古画交付给乙。后古画因价格上涨至300万元,甲主张偿还借款本息,乙则主张甲履行买卖合同,将古画交付给自己。
[问题]
1.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如果乙在交付借款之前反悔,则甲可否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
2.如何评价此处关于古画的买卖合同?甲未按照约定回购时,乙可否请求甲履行买卖合同?
3.甲、乙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是否有效?
4.如果甲、乙借款合同中约定,先从100万元中扣除35%作为年利息,实际交付给甲65万元,此种做法是否合法?会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5.本案中,甲逾期未偿还借款,对此应当如何计算逾期利息?如果约定了违约金的,乙可否同时主张甲支付逾期利息和支付违约金?
6.如果甲、乙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乙可以如何行使权利?
7.如果借款期限为3年,关于利息支付没有约定,则应当如何支付利息?
8.如果乙是一个银行,乙没有按照约定日期向甲提供借款,则甲可否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9.本案中,若甲向乙借款后,从事贩毒活动,则应如何评价甲乙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若丙为甲乙之间的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应如何评价担保合同的效力?
[答案与考点要义]
《民间借贷规定》于2020年8月全新修正,由于新修正的司法解释发布于考试大纲之后,根据往年惯例,应按照大纲发布之前的司法解释内容掌握,因此,本题仍以修正前的司法解释解析。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根据新的司法解释,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由于LPR是变动的,每月20日更新,故如果考试中考查新解释内容,必然需要提供计算四倍利率的基数,即当月的LPR;如果不提供,则2020法考按照原司法解释内容掌握即可。
1.5月11日,借款实际到甲账户时生效。若乙交付前反悔,甲不可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性质上是实践合同。对于所有的实践合同而言,达成协议不能使得合同成立生效,还需要交付标的物,在此意义上,实践合同又叫要物合同。这类合同,交付标的物,合同依法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故自交付借款时合同生效。如果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交付的,依据《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据此,款项实际到达甲指定的账户之时合同成立并生效。
既然是实践合同,则意味着,如果没有交付标的物,则合同尚未成立生效,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故若乙反悔,不愿意将借款交付给甲之时,借款合同尚未成立生效,此时甲不能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
2.此处所谓的买卖合同,目的在于为借款提供担保,此种情形下产生纠纷的,不以买卖纠纷处理。甲未履行回购义务时,乙不能请求履行买卖合同。(https://www.daowen.com)
《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据此,这种试图通过买卖为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应以买卖合同纠纷来处理,乙如果请求履行买卖合同,不予支持。乙可以请求拍卖案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以获得的价款来受偿。
3.约定有效。
《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只要不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皆为有效。不过只有不超过24%的部分,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大于24%但不超过(小于或等于)36%的部分是自然债务,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如果一旦履行,则受领具有保持力。只有超过36%的部分,才是无效的,一旦已经支付,则受领人构成不当得利。
4.不合法。以实际借款的金额作为计算利息的标准。
《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民间借贷规定》第27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据此,不允许当事人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如果扣除的,按照实际借款金额作为本金来计算利息。
5.可以按照约定的利息来计算逾期利息。可同时主张,但是主张强制执行的部分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
《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此时,主张强制执行的利率,也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第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合并使用之时,所有费用及利息相加之和,也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
6.借款人可以随时还款。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7.按年度支付,剩余不足1年的,按照剩余期限计算、支付。
《民法典》第674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8.可以。
因为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时,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达成协议之时,借款合同成立生效。如果金融机构不能如约提供借款之时,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9.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乙是否知情。若乙知情仍然借款,合同无效;乙不知情,虽然甲的行为涉嫌犯罪,但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当借款合同有效时,担保合同依然有效,担保人应承担责任,担保人不得以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规定》第13条第1款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据此,借贷行为涉嫌犯罪并不必然导致借贷合同无效。《民间借贷规定》第14条第3项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贷合同无效。据此,如果出借人不知道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借款合同并不无效。第13条第2款规定:“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据此,借款合同的担保人,也不得仅仅以借款涉嫌犯罪为由主张免除担保责任。若无其他无效事由,当借款合同有效时,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