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 诉讼中的人

第十讲 诉讼中的人

PART 10

(当事人、共同诉讼、诉讼代理人与第三人)

【案例一:适格的当事人】

小偷甲(13岁)在某商场窃得乙的钱包后逃跑,乙发现后急追。甲逃跑中撞上欲借用商场厕所的丙,因商场地板湿滑,丙摔成重伤。经查,甲的监护人为张三和李四。丙就赔偿问题与甲的监护人及商场未能协商一致,故提起诉讼。

[问题]

本案中,各主体的诉讼地位如何?

[答案与考点要义]

本案涉及的实体法规范如下: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1.首先,作为受害人的丙为原告。

2.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公共场所受到第三人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安保义务人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原告主张安保义务人承担责任的,应将甲与安保义务人即商场的管理者作为共同被告。

3.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监护人侵权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民诉法解释》第6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故丙若起诉,则应将甲及张三、李四作为共同被告。

[补充一]

原则上,本案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即为本案适格当事人。但也有一些主体并非本案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仍然可以成为本案适格当事人,主要有如下三类:

(1)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是确认之诉的适格当事人。

(2)依法对他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主体,虽然不是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却是适格的当事人。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等。

(3)公益诉讼中,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组织虽然不是争议的实体侵权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但基于民事诉讼法的特殊规定,可以作为适格原告提起公益诉讼。

[补充二]

《民诉法解释》对于诸多具体情形下的适格当事人作了列举性规定,需要充分熟悉掌握。

第53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54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56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57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58条:“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59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60条:“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61条:“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62条:“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63条:“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64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65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66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6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68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69条:“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70条:“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71条:“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72条:“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案例二:共同诉讼】

材料一:在张某遛狗时,因天空突然打雷,受到惊吓,挣断绳索逃窜过程中,分别咬伤了甲乙丙丁四人。

材料二:甲乙二人共有的一条宠物狗,在小区内不慎撞倒了正在散步的老人丙。

材料三:甲向中国银行借款1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

[问题]

1.上述材料中的诉讼,是普通还是必要共同诉讼?

2.上述材料中,若共同诉讼中一人作出自认,是否能够及于共同诉讼人?

[答案与考点要义]

1.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之间行为独立,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且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为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生效。

材料一中,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四个侵权关系,为了实现诉讼经济,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合并审理。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故为普通共同诉讼。

材料二中,甲乙共有的狗,发生对外侵权的,共有人之间是连带责任,故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因此为必要的共同诉讼。

材料三中,乙对于甲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关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甲乙应就借款向银行承担连带责任,主债权债务关系和担保法律关系是主从关系,不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故是必要共同诉讼。

2.《民事证据规定》第6条规定:“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据此,由于材料一是普通的共同诉讼,故一人作出自认只对自己发生效力。材料二与材料三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一人作出自认的,是否对其他诉讼人发生效力,取决于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态度。若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不发生自认效力。若其他共同诉讼人保持沉默,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自认。

[补充]常见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1.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诉讼人:

(1)挂靠关系,权利人主张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挂靠方和被挂靠方为共同被告。(https://www.daowen.com)

(2)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3)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或侵害他人,部分共有权人起诉或被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4)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为共同诉讼人。

(5)共同侵权、共同危险等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人为共同诉讼人。

(6)合伙合同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7)企业法人分立,因分立前行为发生的纠纷,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2.具有其他共同关系的情形: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

(2)企业法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3)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单位为共同诉讼人。

(4)在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应当将所有赡养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

(5)遗产继承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7)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案例三: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

材料一:某村村民35户共同承包了集体的荒地100亩,协商在承包地里面栽苹果树,苹果树由35户村民共有,收益所有人一起平分。邻村张大户饲养50头牛,因为饲养人忘记关饲养场大门,20多头牛冲向刚栽下苹果树苗的园子,踩踏、啃食大部分树苗。

材料二:某造纸厂向河流排污,致下游100家养殖户饲养的鱼虾遭受损害,100家养殖户起诉造纸厂。

材料三:甲因为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委托王律师代理其参与诉讼,在委托授权书中写明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问题]

1.材料一与材料二中的诉讼为普通还是必要共同诉讼?

2.材料一与材料二中,代表人如何产生?如果选不出代表人,如何处理?

3.诉讼代表人在参加诉讼时,行使何种权利时需要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

4.如果材料二中,受害人众多,一时难以确定,此时,应当如何确定诉讼代表人?法院作出的判决,对于未登记的权利人是否有约束力?

5.材料三中,王律师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答案与考点要义]

首先明确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分:诉讼代表人本身就是案件的当事人,而诉讼代理人本身不是案件的当事人。

1.判断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普通还是必要共同诉讼,关键看诉讼的标的是否为同一法律关系。材料一中是共有的苹果树被侵害,受害人共同起诉,为必要的共同诉讼。材料二中,是100个独立的侵权关系,为普通的共同诉讼。

2.材料一与材料二中,人数均为确定,故应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代表人或者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若选不出代表人,材料一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自己参加诉讼;材料二为普通共同诉讼,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自己另行起诉。

3.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代表人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该制度的法理在于,诉讼代表人所为的一般程序性行为对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是如果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行为,则需要被代表的全体当事人同意。

4.若人数难以确定,为确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根据《民诉法解释》第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根据《民诉法》第54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据此,该判决对于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也具有效力。

5.《民诉法》第59条第2款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民诉法解释》第8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据此,授权书中仅写明“全权代理”的,诉讼代理人只是获得一般授权,不能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案例四:诉讼中的第三人】

材料一:甲与乙因为一幅名画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甲起诉乙,在诉讼过程中,丙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该画的所有权。

材料二:甲乙将共有的一套商住两用房出租给丙。甲未经乙的同意,擅自将房屋卖给丁,与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将丁诉至法院。乙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将房屋出卖。欲参加诉讼。

材料三:甲乙将共有的一套商住两用房出租给丙。丙未经甲乙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了改造,故甲将丙诉至法院。乙得知后,要求参加诉讼。

材料四:李某有一子一女甲和乙,收养了丙。李某死后,遗产包括房屋两套、汽车一辆及存款若干。李某生前未立遗嘱,甲乙因为继承纠纷,诉至法院,丙闻讯赶回,要求参加诉讼,继承父亲遗产。

材料五:甲到苏美商场购买一台美利达热水器,该热水器由大华公司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生漏电事故,造成甲的伤害。现甲欲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问题]

1.材料一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诉讼中,原告、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撤诉,本案应当如何处理?若丙撤回起诉,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开庭时,甲感到证据不足,经传票传唤拒不出庭,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2.材料二中,乙的诉讼地位是共同的原告还是第三人?

3.材料三中,乙的诉讼地位是共同的原告还是第三人?

4.材料四中,丙的诉讼地位如何?如果丙赶回,拿出李某生前所立遗嘱,主张所有财产都由丙继承,此时,丙的诉讼地位又如何?

5.材料五中,甲提起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甲、苏美商场与大华公司的诉讼地位有何不同?

[答案与考点要义]

1.本案中,丙对标的物提出独立的请求权,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甲是原告,乙是被告。

本案存在两个独立的诉,即本诉和有独三之诉。本诉中,甲为原告,乙为被告;有独三之诉中,丙为原告,甲乙为被告。诉讼中,原告、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撤回起诉即撤回本诉,有独三之诉继续进行。丙撤回起诉,意味着撤回有独三之诉,本诉继续进行。

本诉中,甲是原告,原告拒不出庭,本诉按撤诉处理;在有独三之诉中甲是被告,被告不出庭,缺席判决。

2.首先本案原告为甲,被告为丁,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诉讼中乙并非基于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向被告主张权利,而是认为原、被告的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基于独立的法律关系主张其权利,应当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首先本案原告为甲,被告为丙,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租赁关系。承租人丙擅自改造房屋的行为侵害了甲乙共有房屋的所有权,同时构成对于租赁合同违反。无论是基于侵权关系还是基于合同关系,乙与甲均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乙的身份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

4.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诉讼标的为法定继承法律关系,丙同样是基于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参加诉讼,与原被告之间诉讼标的共同,是共同原告,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若丙主张通过遗嘱继承,与甲乙之间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是根据遗嘱主张自己的权利,与本案原被告均处于对立的地位,故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若甲提起侵权之诉,根据《民法典》规定,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均应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均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故此时,甲为原告,苏美商场和大华公司作为被告,由于是同一法律关系,故为必要共同诉讼,商场与大华公司之间为共同被告。

若甲提起违约之诉,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此时,甲为原告,苏美商场为被告。商场是否承担责任,与大华公司有密切关系,可能因为商场原因导致缺陷产生,也可能商场没有任何可归责性,被判承担责任的,可能向大华公司追偿。故大华公司可申请或由法院通知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