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行为的处理、表见代理

八、冒名行为的处理、表见代理

【案例一】

1.某知名教授退休后,为专心从事自己的兴趣写作,避免不必要的打扰,在某江南小城以其大表哥的名义租赁了公寓一套。

2.甲冒充某知名收藏家乙之名,向丙古董商行购买其珍藏的明代雕文家具一件,丙对乙仰慕已久,本不打算出卖,但由于乙的特殊身份,丙希望借与乙的交易提高自己的名望。

[问题]试辨析两种冒名的不同。

[答案与考点要义]

同样为冒名,但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在第一个案例中,对于相对人即出租人而言,将房屋出租给谁不具有重要意义,姓名不具有区别价值,此时租赁合同直接对出租人和教授发生效力。

在第二个案例中,相对人对于被冒名之人有一定的联想,并且意在与其发生法律行为,建立法律关系,乙的姓名在此具有重要的区分价值。此时该合同不能直接发生约束甲和丙的效力,在甲与丙之间,原则上应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若乙不追认,则不产生效力,对于丙的损失,可请求甲进行赔偿。

可能的疑问是,在第二个案例中,为何不以欺诈或重大误解可撤销论?

因为这里讨论的是甲的行为后果,是甲与丙订立合同的效力。法律行为效力瑕疵,包括效力待定、可撤销(《民法典》已删除可变更)和无效。原因分别是,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不自由、不真实与涉嫌违法。主体不适格,法律行为效力待定,不适格之情形,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能力之行为、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就丙而言,可以说确实由于甲的冒名,使之产生了认识错误,甲的冒名也有欺诈之嫌疑。但之所以不从可撤销角度分析,原因在于,甲的冒名行为如果得不到乙的追认,合同效力尚悬而未决;而可撤销的合同在成立后、撤销前一直是有效的。一个效力悬而未决的合同,如何有效呢?何况,更重要的是,如果乙追认了,所谓的误解不也就消失了吗?所谓的欺诈也没有了任何意义。如果不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丙可直接主张损害赔偿。故无可撤销适用的空间,也没有必要适用。效力待定,作为一种独立的效力瑕疵状态,当主体不适格时,应优先考虑。

最后,值得说明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瑕疵也不是不能并存,但一定要经过利益衡量,对于一方当事人显有不公时,方可能同时适用两种效力瑕疵制度,进而得出公正的结果。就本题而言,这种情形显然不存在。

【案例二】甲是乙煤气公司工作人员,负责煤气管道疏通安装与维修,后离职。一次,甲在乙公司的某煤气站点门口招揽业务。丙家里煤气出了问题,不能正常使用,到站点来为报修。适逢站点工作人员不够,且丙家煤气管道为甲安装,站点负责人与甲相熟,于是就和甲说,你装的你要负责呀,去看一下情况吧。甲至丙家,由于操作不当,引发爆炸,丙家遭遇严重损害,甲也受重伤。

[问题]甲、丙均主张公司承担责任,是否有根据?

[答案与考点要义](https://www.daowen.com)

1.由于甲已经离职,不是乙的工作人员,故不构成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侵权。乙工作人员让甲去修,未约定有偿,在甲、乙之间构成帮工关系,被帮工人没有拒绝,此时,对于帮工人在帮工中受到的伤害以及帮工中造成第三人的伤害,被帮工人均应负赔偿责任。由于甲操作不当,也有过错,相应可减轻乙的责任。

2.从代理的角度看,丙、甲之间是维修合同关系,甲离职,丙不知情,且丙家的煤气设备为甲安装,丙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权,甲构成表见代理。因此,由于甲的行为给丙造成的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民法典》第172条)

【案例三】甲是东风公司的董事长,但不是法定代表人。一日,乙公司向中国银行借款,甲以东风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当乙公司不能履行时由东风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并私刻东风公司的公章在保证合同上盖章,同时伪造了一份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借款到期后,乙公司未还款。

[问题]

1.东风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说明理由。

2.银行可否以东风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

[答案与考点要义]

1.东风公司应当承担。

《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甲是东风公司董事长,虽不是法定代表人,但其董事长的身份、私刻的公章、伪造的董事会决议,足以让相对人产生合理的信赖,依据《民法典》第504条,债权人只需要尽到形式审查的义务,即可构成善意,因此甲构成表见代表。

[说明]伪造公章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表分两种情形:其一,若外人伪造公章,此时,不认定表见代表;其二,若是公司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伪造公章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的,一般可认定构成表见代表。

2.可以。

《民法典》第68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据此,东风公司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由于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故债权人不能在未起诉债务人的情形下,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但债权人银行若起诉,可将两者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不过要在判决书中列明,当执行债务人财产无果时才由保证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