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 证明责任

第九讲 证明责任

PART 09

【案例一: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

陈某转让一辆中巴车给王某但未办过户。王某为了运营,与明星汽运公司签订合同,明确挂靠该公司,王某每月向该公司交纳500元,该公司为王某代交规费、代办各种运营手续、保险等。明星汽运公司依约代王某向鸿运保险公司支付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

2015年5月,王某所雇司机华某驾驶该中巴车致行人李某受伤,交警大队认定中巴车一方负全责,并出具事故认定书。但华某认为该事故认定书有问题,提出虽肇事车辆车速过快,但李某横穿马路没有走人行横道,对事故发生也负有责任。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李某将王某和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诉至F省N市J县法院,要求王某、相关利害关系人向其赔付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被告王某委托N市甲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案件审理中,王某提出其与明星汽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明星汽运公司代王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横穿马路没走人行横道等事实;李某陈述了自己受伤、治疗、误工、请他人护理等事实。诉讼中,各利害关系人对上述事实看法不一。李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因误工被扣误工费、为就医而支付交通费、请他人护理而支付护理费的书面证据。但李某声称治疗的相关诊断书、处方、药费和治疗费的发票等不慎丢失,其向医院收集这些证据遭拒绝。李某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査收集该证据,J县法院拒绝。

[问题]

1.就本案相关事实,由谁承担证明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2.本案中相关事实的证明标准如何?

3.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否当然就具有证明力?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与考点要义]

1.《民诉法解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此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诉讼中,在通常情况下,谁主张事实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由谁来承担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只要在实体法中没有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王某与明星汽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的事实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明星汽运公司依约代王某向鸿运保险公司交纳了该车的强制保险费用的事实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横穿马路没走人行通道的事实,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李某受伤状况、治疗状况、误工状况、请他人护理状况等事实,由李某承担证明责任。

2.《民诉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此,除法律特别规定的,需要证明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外,只要证明达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即可。本案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属于一般证明标准,即“高度可能性”标准。

但是,值得提醒注意的是,上述标准只是对于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之要求,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无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自然不需要将该事实证明到相应证明标准,只要该事实一直处于事实不清、真伪不明情况下,法院即会认定承担证明责任一方主张的事实不存在。

3.不当然具有证明力。

《民诉法解释》第10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据此,对于案件中的证据,是否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最终应由法院进行判定。

本案中,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其所证明的事实与案件其他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以及法院是否确信该事故认定书所确认的事实,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综合情况予以判断,即该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由法院判断后确定。

【案例二:举证责任倒置之情形】

南方医疗器械研究所(下称南方所)研制开发一种利用磁场作用治疗风湿病的磁性治疗仪,并取得了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后来,南方所发现北方仪器公司(下称北方公司)制造的一种风湿病治疗仪很类似于自己的专利产品制造方法,认为侵犯了自己的专利产品制造方法,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北方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南方所主张了以下事实:北方公司使用的产品制造方法与自己的专利方法相同,自己的经济损失达3000万之多,北方公司此举与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北方公司否认了上述事实。

[问题]

试请分析本案中相关争议事实的证明责任归属。

[答案与考点要义]

1.北方公司使用的产品制造方法与南方所的专利方法相同,属于专利侵权。对于侵权事实是否存在,根据《专利法》第61条到第1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据此,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北方公司举证证明其使用的产品治疗方法不同于原告南方所。

2.北方公司的行为给南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3000多万元的事实,应由原告南方所承担证明责任。

3.北方公司的行为与南方所的经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应由原告南方所承担证明责任。

[补充材料]

举证责任是否倒置问题,取决于实体法的规定。常见的倒置除了本案专利侵权事实根据《专利法》规定的倒置之外,还有如下情形:

《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中规定的关于过错举证责任倒置,部分列举如下:

第1253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https://www.daowen.com)

第1255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57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还有动物园动物侵权、教育机构对于无行为能力人的责任、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伪造篡改病历时的侵权等。

《民法典》中规定的关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

第1230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三:自认问题】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乙公司主张货款已经交给甲公司的业务员廖某。诉讼中,甲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陈律师称廖某确实是本公司员工,但其无权代为收取货款,且未将该货款交回甲公司。

[问题]

1.廖某是否本案当事人?

2.对于廖某是本公司员工,本案中律师的陈述是否构成甲公司自认?是否本案中的待证事实?

3.对于货款已经给付及廖某有代理权的事实,应由谁负举证责任?

4.货款是否已经交回甲公司,是否本案的待证事实?

[答案与考点要义]

1.不是。

《民诉法解释》第56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本案中,廖某为甲公司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引发纠纷应当以法人为当事人,故本案应当以甲公司为原告,乙公司为被告,廖某不能作为当事人,仅仅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可以以证人身份出庭。

2.构成。不是待证事实。

《民事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据此,诉讼代理人构成自认不需要特别授权,只要委托书中未明确排除的事项,代理人自认均视为当事人的自认。本案中,甲公司与陈律师的委托中未提到排除自认之情形,故委托代理人的自认构成甲公司的自认。

甲公司构成自认的事实,不需要证明,不属于本案的待证事实。

3.由乙公司。

《民诉法解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是举证责任分配中“谁主张谁举证”基本规则的依据。合同纠纷对合同是否履行产生争议的,应当由主张已经履行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故乙公司应当对其已经将货款交给廖某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合同纠纷中对于代理权产生争议的,应当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故乙公司应当对廖某有代理权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4.不是。

款项是否已经交回甲公司,均不影响本案中乙公司是否已经履行合同,与本案无关,不是本案的待证事实。

[补充]诉讼中的自认与认诺

图示

【案例四:不利于一方证据的适用规则】

甲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至乙汽车修理公司修理。两周后,汽车修理完成,甲去取车时发现修车费用十分高昂,主要费用是更换了一重要配件。乙公司主张,该配件已经完全损坏,只能更换了新的配件。甲则认为,配件未必完全损坏,经过修理应该可继续使用,费用也不会如此多,遂起纠纷。甲诉至法院。诉讼中,甲主张对原配件进行鉴定,被告乙公司主张,配件已被一名修理工人作为金属废料丢弃,故无法提交鉴定。

[问题]

关于本案中原配件是否可继续使用的证据问题该如何认定?

[答案与考点要义]

《民事证据规定》第9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本案中,主要在于汽本原配件是否已经完全损坏,经过修理是否依然可以继续使用。能够证明该事实的证据就是原配件。而该配件的消失归责于被告的行为,被告在拆卸后,未尽到合理保管配件的义务。由于该证据对被告不利,且由被告保管,因可归责于被告的事由导致无法举证,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95条规定,法院可认定甲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