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民与民族之差别及其关系
伯氏以为,学者往往以国民与民族混为一谈,是瞀见也。彼乃下民族之界说曰:民族者,民俗沿革所生之结果也。民族最要之特质有八:(1)其始也同居于一地(非同居不能同族也。后此则或同一民族而分居各地,或异族而杂处一地,此言其朔耳)。(2)其始也同一血统(久之则吸纳他族互相同化,则不同血统而同一民族者有之)。(3)同其支体形状;(4)同其语言;(5)同其文字;(6)同其宗教;(7)同其风俗;(8)同其生计;有此八者,则不识不知之间,自与他族日相阂隔造成一特别之团体固有之性质,以传诸其子孙,是之谓民族。
伯氏乃更下国民之界说为二:一曰,国民者人格也,据有有机之国家以为其体,而能发表其意想,制定其权利者也。二曰,国民者法团也。生存于国家中之一法律体也,国家为完全统一永生之公同体,而此体也,必赖有国民活动之精神以充之,而全体乃成。故有国民即有国家,无国家亦无国民,二者实同物而异名耳。
故夫民族者,有同一之言语风俗,有同一之精神性质,其公同心渐因以发达。是固建国之阶梯也,但当其未联合以创一国之时,则终不能为人格为法团,故只能谓之民族,不能谓之国民。
伯伦知理曰:古代之国,渊源于市府;中世之国,成立于贵族;18世纪专制时代,认政府为国家;法兰西大革命之时,同国家于社会。凡此皆与民族之关系甚浅薄者也。自1840年以后,而民族建国之义乃渐昌。虽或间遇抵抗,或稍被制限,而其势力之不可侮,则固已为有识者所同认矣。虽然,或持之过偏,以谓民族为建国独一无二之源泉。推其意,一若地球上之邦国必适从于民族之数而分立,此又暗于实际之论也。伯氏乃据历史上之事实,述民族与国家之关系如下。
1.凡一民族既有其固有之立国心,且有能实行之之势力,有欲实行之之志气,夫然后可以创立国家。虽然,苟持此主义以立国,则当以保存族粹为第一义,凡祖宗传来一切制度,苟非有妨害于国家之发育者,不可妄事破坏。
2.民族之立国,非必举其同族之部民,悉纳入于国中而无所遗也。虽然,必须尽吸纳其本族中所固有之精神势力而统一之于国家。
3.合多数之民族为一国家,其弊虽多,其利亦不少,盖世界文明,每由诸种民族互相教导互相引进而成。一国之政务,亦往往因他民族之补助而愈良,如铸币然。不徒用纯质之金银,而反混加一二贱金类之物,则肉好较完,纹彩愈美也。然此等多族混合之国,必须以一强有力之族为中心点,以统御诸族,然后国础乃得坚。
伯氏又言曰,民族与国民,固异物也,然其性质颇极密接,故于政治上常有相互之关系。以故民族大而国境小者,则其结果之现象,有两极端如下:
1.国家化其人民而别造成一新民族,自本族而分离。如古代雅典、斯巴达之于希腊,中世纪威尼斯、佛罗伦萨、热那亚之于意大利,近世荷兰、瑞士之于德意志,是其例也。(https://www.daowen.com)
2.合并同族诸邦而成一大帝国。如法国当路易十一以后之政略,意大利、德意志1848年以后之政略,是其例也。
若国境大而民族小,境内含有数民族者,则其国势之所趋如下:
1.谋联合国内多数之民族而陶铸之,始成一新民族。在昔罗马帝国,及今之北美合众国,是其例也。
2.国内诸族,心志各殊,互思分离。如9世纪法兰西人与德意志人分离,16世纪奈渣兰[5]人与西班牙人分离,19世纪比利时人与荷兰人分离,是其例也。
3.诸民族之言语风俗等,悉放任之,使仍其旧,惟于政治上谋所以统合之道。此策也,瑞士善用之,而收其效者也。
4.政府教唆各民族,使彼此相阋,乘间抵隙以谋合一,此极危险之道也,奥大利用之,几覆其国。
按:由此观之,伯氏固极崇拜民族主义之人也,而其立论根于历史,案于实际,不以民族主义为建国独一无二之法门,诚以国家所最渴需者,为国民资格,而所以得此国民资格者,各应于时势而甚多其途也。两年以来,民族主义,稍输入于我祖国,于是排满之念,勃郁将复活。虽然,今吾有三问题于此,曰:汉人果已有新立国之资格乎?此吾不能无疑之第一问题也,伯氏论民族建国之所恃者三:(1)固有之立国心,(2)可实行之之能力,(3)欲实行之之志气。其第一事,则吾固具之矣。其第三事,则在今虽极少数,而不能谓之无也,独其第二事,则从何处说起耶?日言排而不能排,犹无价值之言也。即使果排去矣,而问爱国志士之所志,果以排满为究竟之目的耶?抑以立国为究竟之目的耶?毋亦曰目的在彼,直借此为过渡之一手段云耳。苟遂不克达于目的地,则手段何取也!吾非谓我民族终不能有此能力,然吾信其今日犹未有此能力。此论也,虽持最急激主义者,当已无以为难。而难者则曰,惟其未有此能力,则当以排满炼造之。然徒排满而遂能炼造此能力与否,则吾别有所欲陈,今且勿于此枝蔓也。曰:排满者,以其为满人而排之乎?抑以其为恶政府而排之乎?此吾所不能无疑之第二问题也。如以其为满人也,且使汉人为政,将腐败而亦神圣之也。如以其为恶政府也,虽骨肉之亲,有所不得私,而满不满奚择焉!夫今政府与满洲有二位一体之关系,憎政府而及满人,亦固其所然。以是为鼓舞之手段则可,以是为确实之理论则不可。何也?今日之中国,实非贵族政体,而为独裁政体。其蠹国殃民者,非芸芸坐食之满人,而其大多数乃在阉婀无耻媚兹一人之汉族也。而其所以为媚者,非媚满人,媚独裁耳。使易独裁者为汉人,其媚犹今也,媚独裁之汉人,其蠹国殃民,亦犹今也。故今日当以集全国之锋刃向于恶政府为第一义,而排满不过其战术之一枝线,认偏师为正文,大不可也。《大学》,曰:“人之其所贱恶而辟焉”。此古今之通蔽矣。今之论者,或乃至盗贼胡曾,而神圣洪杨,[6]问此果为适于论理[7]否耶?且使今日得如胡曾其人者为政府,与得如洪杨其人者为政府,二者孰有益于救国,而论者必将倔强而曰毋宁洪杨,此吾所不敢苟同也。章炳麟氏之言曰:不能变法当革,能变法亦当革;不能救民当革,能救民亦当革。嘻,此何语耶!夫革之目的,岂以快意耶?毋亦曰救民耳。如曰能救民而亦当革,则是敌视此目的也。假曰信今政府之必不能救民而革之也,斯可谓健全之理论矣,而犹当视其所以代之者何如。如章氏言,能毋使国民迷惑耶?默察两年来世论之趋向,殆由建国主义一变而为复仇主义。问建国与复仇孰重?其在一人一家之仇,而曰身可杀,家可破,仇不可不复,是所宜言也。其在一国之仇,而曰国可亡,仇不可不复,则非所宜言也。我不敢知曰复仇可以亡国,我不敢知曰复仇可以兴国。顾吾特不欲吾民族于建国复仇两主义,倒置其轻重也。以谓此不健全之理论,为造成国民资格之一道魔障[8]也。曰:必离满州民族,然后可以建国乎?抑融满洲民族乃至蒙苗回藏诸民族,而亦可以建国乎?此吾不能无疑之第三问题也。伯伦知理所述异族同国之诸款,与中国今日情事,皆不相应。盖各国发育之不同,如人面焉,未有可以他国之历史,为我国之方针者也。而伯氏下民族之界说曰:同地,同血统,同面貌,同语言,同文字,同宗教,同风俗,同生计(地与血统二者就初时言之。如美国民族不同地不同血统而不得不谓之一族也。伯氏原书论之颇详),而以语言、文字、风俗为最要焉。由此言之,则吾中国言民族者,当于小民族主义之外,更提倡大民族主义。小民族主义者何?汉族对于国内他族是也。大民族主义者何?合国内本部属部之诸族以对于国外之诸族是也。中国同化力之强,为东西历史家所同认。今谓满洲已尽同化于中国,微特排满家所不欲道,即吾亦不欲道。然其大端,历历之迹,固不可诬矣。大抵北虏之同化于我也稍难,而东胡较易。金元清之比较,盖昭然矣。元则90年率其游牧之俗,金清则一入中原,而固有之特质顿丧焉。今关内之满人,其能通满文操满语者,已如凤毛麟角,他无论矣。故如伯氏之说,虽谓满人已化成于汉民俗可也。即未能然,苟汉人有可以自成国民之资格,则满人势不得不融而人于一炉,此则吾所敢断言也。姑勿具论。今所欲研究者,则中国之能建国与否,系于逐满不逐满乎?抑不系于逐满不逐满乎?实问题之主点也。自今以往,中国而亡则已,中国而不亡,则此后所以对于世界者,势不得不取帝国政略,合汉合满合蒙合回合苗合藏,组成一大民族,提全球三分有一之人类,以高掌远蹶于五大陆之上,此有志之士所同心醉也。果有此事,则此大民族必以汉人为中心点。且其组织之者必成于汉人之手,又事势之不可争者也。独今日者,欲向于此大目的而进行,其必将500万之满族,先摈弃之而再吸集之耶?抑无须尔尔,但能变置汉满同病之政府,而遂有可望耶?欲研究此问题之真相,不可不取狭隘的民族复仇主义暂搁一边,平心静气以观察焉。当预备时代,将排满而能养汉人之实力乎?抑用满而能养汉人之实力乎?当实行时代,将排满而能御列强之侵入乎?抑合满而能御列强之侵入乎?当善后时代,将排满而得国础之奠安乎?抑利满而得国础之奠安乎?此三者不可不察也。夫自今以往,有汉满同奴耳,否则汉族必为国中之主人。今不务养成可以为主人之资格,而徒曰吾不愿奴。不愿而奴遂可免耶?一言蔽之,吾若有建国之能力,则以小民族成一国民可也。以大民族成一国民亦可也。若其不能,亦安所往而有合哉!吾因读伯氏书,有所感触,不觉其言之长而与著述体例不相应也。吾又知吾之此论,必非新学界青年诸君所乐闻也。虽然,吾道吾今日之所信。所信之为进步为退步,不敢计也。以其所信与一世之舆论挑战,不敢辞也。若夫预备乎?实行乎?则各应于其地位之可得为者而孳孳焉,非笔舌之范围所宜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