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院之组织(旧称上院)

第二节 左院之组织(旧称上院)

第一款 各国左院之组织比较

各国左院之组织,最为复杂。且缘各国历史上之差别,而大有异同。今举英、法、德、普、意、美、日七国之制而比较之。

第一项 英吉利王国贵族院之组织

英国之贵族院,以下列之议员组织而成:

(一)合并王国之世袭贵族

公爵议员        25人

            侯爵议员22人

            伯爵议员123人

            子爵议员27人

            男爵议员308人

(二)爱尔兰选出之贵族 28人

(三)苏格兰选出之贵族 16人

(四)僧侣贵族

            大僧正2人

            僧正24人

(五)法务贵族     4人

            合计579人

世袭贵族缘其身分而有例得为议员之资格。以其职为世袭故,凡男子之为人后者,于其所后者死亡之时,即为议员。若未成年者,则逮其成年时即为议员。

锡封贵族为国王特权,然实际由大宰相奏请行之。其列于贵族者,以有勋劳于国家为主,然时有出于政略上之理由者。又向例,凡平民议院长满任,则列为贵族。

爱尔兰议员,由爱尔兰贵族团体选举,终身在其任,有死亡则补选。

苏格兰议员,由苏格兰贵族团体选举,每会期选之,会期满则资格消灭。

僧侣贵族中,惟坎特伯雷及约克之二大僧正,伦敦、达哈谟、温治士达[6]之三僧正,一就职后,照例即为议员。其余21名之僧正,须经上司之任命,乃得为议员。

法务贵族议员,由国王任命,终身在其任。

第二项 法兰西共和国元老院之组织

法国元老院之组织,自第三共和政治以来,已三变其制。据现行法律,则由各县或殖民地选出,其数比例于人口。计选出10人之县凡一,选出8人之县凡一,选出5人之县凡十,选出4人之县凡十有二,选出3人之县凡五十有三,选出2人之县凡十,选出1人之县及殖民地凡八,都为312人。

选举会之组织 选举会于各县或各殖民地之首都开之,以下列之议员组织而成。

(一)其县选出之代议院议员。

(二)其县之县会议员。

(三)其县之郡会议会。

(四)其县各乡市会所选出之代表人。此项代表人之数比例于其市乡会议员之数。如其市乡会有议员10人者,则出代表1人,有议员20者,则出代表2人,其详细见现行元老院选举法第6条。

法国自代议院议员以迄市乡会议员,皆由人民普通选举。今元老院议员,由此等议员选举。则元老院议员,实普通选举之间接选举也。

被选资格 须为法国臣民,满40岁以上享有公私权者。惟前代君主之遗裔,现役军人及受禄官吏,不得被选(但现役军人中除海陆军将官、参谋官、预备参谋官,不在此数。受禄官吏中,除国务大臣、各省次官、全权大使及公使、警察总监、大审院长、会计检查院长、巴黎控诉院长、大审院检事长、会计检查院检查官长、巴黎控诉院检事长、大僧正、僧正等,不在此数。)

议员年限 以9年为期,每3年改选其三分之一。

第三项 德意志帝国联邦参议院之组织

德国联邦议院以帝国内25邦政府所任命之议员组织而成。计普鲁士邦17人,巴伐利亚邦6人,萨克逊邦、符腾堡邦各4人,黑森邦、巴登邦各3人,米格堡沙仑邦、布伦瑞克邦各2人,其余17邦各1人,都凡58人。

德国联邦参议院,有最当注意者一事,则其所重者,非议员之数,而投票之数是也。例如普鲁士得投17票,其余17小邦各得投1票。但普国所派议员,不必定派17人,虽仅派一人,亦有投17票之权。

凡投票,每邦议员,其可否必当同一。如普鲁士议员赞成者,其17票必举皆赞成。拜宴议员反对者,其六票必举皆反对。议员各自以其意见投票,于一邦中而有异同,宪法所禁也。此其法理无他焉,各邦之议员,皆为代表其本邦政府而来。其所发表之意思,即为本邦政府之意思,一邦之政府,不容同时而有相反之两意思也。

议员年限无一定,由各邦政府可以任意随时召还,随时改派。

第四项 普鲁士王国贵族院之组织

普国之左院,名为Herrenhons,盖特别阶级之意。今强以贵族院名之,其组织最为复杂,今列举之。

(一)王族议员(由敕选)。

(二)世袭贵族议员(及年者,不待敕选,当然有此资格)。

甲、前代二王室之宗子;

乙、十八家故侯之宗子(此项故侯昔尝在国内分土以治,其后见灭于普者);

丙、1847年列于贵族之侯伯子爵家之宗子;

丁、国王特赐与此权之贵族;

(三)敕选终身议员。

甲、内廷四大官;

乙、由各团体荐举而国王敕任之者。其有荐举权之团体如下:

(子)三大教会之僧侣贵族;

(丑)各州伯爵联合会;

(寅)大地主联合会(现今属此门阀者凡11家);

(卯)旧家富族联合会;

(辰)大学校(有此权者凡九校);

(巳)国王任意敕任者。

其员数无定员,其年龄限30岁以上。

第五项 意大利王国元老院之组织

意大利元老院,凡王族成年者,例得为议员。其余由国王任意敕选之,但其所选者限于下列之资格:(1)大僧正及僧正;(2)代议院议长;(3)曾三度为代议院议员者或六年间为代议院议员者;(4)国务大臣;(5)国务大臣之书记官;(6)全权大使;(7)曾奉职3年以上之全权公使;(8)大审院长及会计检查院长;(9)控诉院长;(10)奉职5年以上之大审院检事总长;(11)奉职3年以上之控诉院部长;(12)奉职5年以上之大审院及会计检查院之评议官;(13)奉职5年以上之控诉院检事长;(14)陆海军大将中将及服役5年以上之少将;(15)在职5年以上之国务评议员;(16)曾三度任议长之县会议员;(17)奉职7年以上之县知事;(18)在职7年以上之学士会议员及高等教育会议员;(19)有功劳于国家者;(20)接连3年以上纳直接国税3000里拉以上者。

其员额无制限,其任期终身,其年龄满40岁以上。

第六项 北美合众国元老院[7]之组织

美国元老院,由各州之立法部每州选出议员二名组织而成。美国之初建,其加盟之州十有三,故其议员之数二十有六。至今日其加盟之州四十有五,故其议员之数九十。

议员被选者须具三条件:(1)年龄30岁以上;(2)9年以上为美国臣民;(3)为所选出之州之住民。(https://www.daowen.com)

各州不问其区域之广狭,人口之多少,其所选出之议员,不能逾2名,亦不得不及2名。如纽约州有人口700余万,奈华达州仅有人口4万,而有选出议员之权利,毫无差别。此谓之平均代表主义,与德国联邦参议院所采之不平均代表主义绝相反者也。又谓之代表地方主义,与法国元老院所采代表人民主义绝相反者也。其投票权委诸议员之自由,各州之立法部,不得以训令束缚之,故同一州所选出之议员,对于同一议案,甲赞成而乙反对,实数见不鲜之事也。此又与德国参议院绝相反者。盖两国建国之历史及其性质,本有大相迳庭者存也。

议员之年限,以6年为期,每2年改选其三分之一。故美国元老院,亦与各国左院同,其性质为永久的,为继续的,决无全部变更之事。恰如活水之湖,旋注旋泄,旋泄旋注。其内容之一部,常无变也。加之每2年新选之议员,不过三分之一,比较的属于少数,易为旧议员所同化,故元老院之固定性益强。

第七项 日本帝国贵族院之组织

日本贵族院议员,以下列之5种人组织而成:

(一)皇族。凡皇族达于成年者,不待敕命,当然为议员。

(二)公侯爵。凡有公侯爵者,满25岁,不待敕命,当然为议员。

(三)伯子男爵互选。有伯子男爵而满25岁者,由同爵中互选。其中选者,不待敕命,当然为议员。属于本项之议员,其数不得过143人,而在此数中,伯子男爵各比例于其总数而定之。

(四)有勋劳于国家及有学识者。受敕任为议员,但其年龄须满30岁以上,其数不得过125人。

(五)多额纳税者。于各府县中纳多额之直接国税者,每15人互选一人,其中选者受敕任为议员,但年龄须满30岁以上。

日本贵族院议员,就其身分言之,可分三类:一曰皇族议员,第一种属焉。二曰华族议员,第二第三种属焉。三曰敕任议员,第四第五种属焉。

就其取得议员资格之方法言之,可分四类:一曰依于法律之结果而当然为议员者,第一第二种属焉。二曰依于选举之结果而为议员者,第三种属焉。三曰依于敕任而为议员者,第四种属焉。四曰选举与敕任相待而始为议员者,第五种属焉。

其议员之年限,可分三类:一曰世袭者,第一第二种属焉。二曰终身者,第四种属焉。三曰以7年为任期者,第三第五种属焉。

第八项 比较

以上所述各国左院之组织,各具特质而无一同者。此盖由各国各异其历史,各异其国情,故由历史国情所演之制度,自不得不异。此事势之当然,无足怪也。虽然,于樊然淆乱之中,折衷之以求其共通之原理,则亦有焉。

第一,左院所代表者 国会之目的,就法理上论之,则代表全国人民之意思也。就政治上论之,则代表全国各方面之势力也。夫国家之人的要素阙惟国民,然则国民所选举而成之机关,其于全体意思为最近,其于全国势力亦为最强,此无可置疑者也。故各国国会右院,皆用单一之原则,曰国民平等选举,其所根据之理由即在是也。虽然,用此单一之原则,而必谓能举全国各方面之势力网罗无遗乎,则大不然。盖各国历史之发达,各殊其形,而当其前此发达进行中,则于普通势力外,必更有其特别势力一种或数种焉,久蟠踞于社会中而不可拔。此种特别势力之性质,为善为恶,且勿具论,但夫既有之,斯不可以蔑视之。苟蔑视之,则国家秩序之破坏,或即由此生焉。各国国会之右院所以代表一国中之普通势力,其左院则所以代表一国中此种之特别势力者也。

此种之特别势力,其种类国国不同。语其大者则有二,一曰特别阶级之势力,二曰地方区域之势力。

其以左院代表特别阶级之势力者,则如前所举英普意日诸国是也。而其所谓特别阶级者,可分为二大别,一曰历史上传来之特别阶级,二曰天然之特别阶级。所谓历史上传来之特别阶级者,盖前代之余烬,将绝而未能遽绝者也。其在前代,固尝握全国之莫大势力,舍彼以外,几无复他势力存。及社会变迁进化,物换星移,一般人民之势力,句出萌达,彼辈乃日立于退婴之地位。虽然,取精用宏,魂魄犹强。百足之虫,死而不僵。其势力终有未能尽侮者。苟于普通机关之外,别不思所以代表之,则游魂可以为厉,而害将及于国家。此其物维何?在一般之君主国有一焉,曰贵族。而在畴昔政教不分之国,更益以一焉,曰僧侣。前举之英普意,与夫欧洲多数国之左院,大率以代表贵族为主要者也,此种历史上传来之特别阶级,其对于国家为有害无利,固无待言,顾其存而勿废,则有不得已焉者矣。

所谓天然之特别阶级者,此吾所杜撰之名词也。此名词似甚骇人听闻。虽然,物之不齐,物之情也。一社会中必有其才能学识,崭然优出于其俦者焉。度量相越,遂与常人划然若两阶级。此阶级非有形的而无形的也,非人造的而天然的也。此阶级之势力,非常伟大,国家之生存发达往往赖之,民选代议之制,其目的固在得此阶级之人。然此阶级之人,仅以民选而得尽网罗之乎?是又不然。其人或前此久在行政机关有勋劳有阅历者,或为军人而尽瘁国防者,或以教育等业为其天职者,或为学者而专以发明学理为愉快者,或立身于实业界而指导国民经济者。此其人大抵不愿竞争选举。故右院中往往无其位置,然苟能集为一团,责之以参与国政之义务,则其势力之影响于国利民福者,至远且大。故各国恒于其左院谋所以代表之,普鲁士意大利日本等国之敕任议员,即据此理由而设置者也。而英国国王有创设贵族之权亦为此也。

此两种特别阶级之外,尚有其他之特别阶级焉,曰富族阶级是也。富族阶级,仍可纳于前此两种之中,盖有藉祖父之业以富者焉,历史上传来阶级之类也。有自运其才能以致富者焉,天然阶级之类也。而普鲁士有大地主及旧家富族之议员,意大利有纳直接税3000里拉以上之议员,日本有多额纳者互选之议员。凡皆所以代表此阶级也。

其以左院代表地方区域之势力者,则如前所举德法美诸国是也。构成国家之人的要素为人民,其物的要素则为土地。故土地之势力,其影响于国家者恒甚大。今世无论何国,其国境非自始焉而即若兹其庞大也,盖皆尝有无数之小部落焉,星罗棋布。经若干岁月,心目中惟见其有一地方之利害。而此遗传性由来甚久,根底甚深,虽至成为今日之国家以后,而湔拔终不能以尽。此种势力,亦在普通势力以外。以国民平等选举之机关,不足以代表之。而此势力之伟大,不让于特别阶级。使蔑视焉,则国家将或缘此而失其衡平。此势力最显著者,则联邦制度之国家也。以其所建联合之大国,其历史甚新,而国内之小国,其历史甚旧也。其次显著者则幅员辽阔之国家也。幅员辽阔之国家,其中央政府,与地方人民之关系甚浅薄。一般人民,见不及远,故往往视地方利害,较国家利害为重也。此二者本皆非国家之良现象,然既有此事实,则不可无以善应之。各国恒以左院代表此势力,其理由为此而已。

代表地方势力之法。有采平均代表主义者焉,如美国瑞士是也。有采不平均代表主义者焉,如德意志帝国是也。平均主义,其原则也。不平均主义,其例外也。德国之采此主义,纯出于政略上之理由,盖由彼为联邦帝国,以普王兼皇帝,非藉此制不能维持也,此稍治国家学者,应能知之。

其在联邦国之左院,必以地方势力为唯一之要素,固已。即在单一国之左院,亦未尝不以此势力为重也。其最著者,莫如法国,盖亦以此为唯一之要素焉。然法并非如德美,有不能不如是之理由。特以彼之国情,舍此别无可以为左院之要素者耳。故法国之左院,其形式虽为代表地方,其精神实乃代表人民,盖其右院为人民直接选举而成,其左院为人民间接选举而成也。其他如英国有代表爱尔兰苏格兰之议员,如普国有13都市荐举之议员,皆含代表地方势力之性质者也。

今剌取若干国之制度,观其左院所代表者,如附表。

图示

第二,选定左院议员之方法 选定左院议员之方法,有通于各国之一原则焉,曰非如右院议员之由人民直接选举是也。其有选定之权者,在英国则国王也,在法国则选举会也,在德国则各邦之元首也,在普国则国王也,在意国则国王也,在美国则各州之议会也,在日本则天皇也。以上美法德意四国,选定权之所自出,参观前款所举法制,言下自明。独至英普日三国,其议员多有不待敕命者,乃谓其权在王及天皇何也?盖此种议员,或自君主之血统而生,而其世袭贵族得之有身分,亦自君主予之,故其得议员之资格,实皆自君主也。由此观之,无论何国之左院议员,皆必有立乎一般人民以外之一机关以选定之。此左院之特色也。虽然,此不过形式上为然耳。若语于实际,则无论何国,皆有人民之意思,以隐于其后,而为此机关之原动力,又不可不察也。如彼法国左院议员之选定权在选举会,而选举会实由人民所选之代议院议员县郡会议员以及乡市临时所出之代表人组织而成,是一般人民之间接选举也。美国左院议员之选定权,在各州议会。而各州议会,由一般人民选举而成也,亦间接选举也,此其至易见者也。英国此权在国王,而国王之创设贵族,必待大宰相之奏请然后行。而立夫大宰相之后者,则右院也。立夫右院之后者,则人民也。是人民经三重之间接,以选出左院议员也。独至德国联邦及意普日诸国,既非间接选举,而政党内阁之习惯,又未确立,故左院议员之选定权,若与人民绝无关系。然普国之敕任议员,半须由各团体荐举,则人民参预者已多矣。即其他诸国,凡君主之行动,无一不经国务大臣之副署,而国务大臣必对于人民所选举之右院而负责任。然则谓左院议员之选定,毫不参以人民之意思,固不可也。左院虽代表特别势力,而仍略受普通势力之节制,此其所以有调和之利,而不致反扬冲突之波也。

第三,左院议员之任期 议员之任期各国不同,且即在一国之中,亦往往缘种类而生差别,有世袭者,如英国之贵族,意大利普鲁士日本之皇族,日本之公侯爵,普鲁士之诸旧家宗子等是也。有终身者,如英国之爱尔兰贵族、僧侣贵族、法务贵族,意普日诸国之敕任议员等是也。有设一定之年限者,如日本之伯子男爵多额纳税议员及美法国之议员皆是也。有不设年限者,如德国参议院议员是也。以上所列举,虽极参差,然亦有通于各国之一原则焉,曰无或同时而变更其议员之全部是也。英德意日诸国不必论,而即如美法两国,其任期有一定者,然或每2年改选其三分之一,或每年改选其三分之一,与右院之当总选举时全行除旧布新者不同。此盖使左院有固定永久的性质,防意见变动之太急剧,为国家百年大计应如是也。

第四,左院议员之数 议员之数,亦各国不同,有取定额主义者,如德美法是也。有取不定额主义者,如意大利是也。有折衷两者之间,一部分定额一部分不定额,而不定额之一部分中,立一限制,而不能超此限以外者,如英日是也。定额主义,惟专含代表地方之性质者能行之,其有代表特别阶级之性质者,殆难采用。然使于不定额中,绝无限制,常不免太为政略所利用,而损其价值。如意大利尝同时新任70余议员,史家引以为笑柄,故采折衷主义者,其有鉴于此矣。

以上述各国比较竟,请斟酌损益,按以吾国情实,为中国左院组织私案。

第二款 中国国会左院组织私案

中国国会必须采两院制,前已述其理由。今以我国国情与各国国情比较,凡为彼所独有而我所无者则弃之。凡为彼我所共有者则采之,凡为我所独有而彼所无者则创之,为中国国会左院组织私案。

第一项 中国不能以左院代表贵族之理由

国会制度,滥觞英国,英国左院纯以代表贵族,其他欧洲诸君主国,大率效之,日本且以贵族名其院焉。我国耳食之士,横此二字于胸中,牢不可破,一若君主立宪国之左院,舍此更无成立之要素者。嘻,甚矣其陋也!各国之有贵族,实其国历史所传来熸而未尽之余烬,物理学上所谓惰力性也。无论何国,皆尝经过贵族专政时代,进而为君权统一时代,更进而为民权发达时代。此三时代者,其次第所必经者也,但其经之或迟或早,或久或暂,有久淹滞于第一时代,而不能脱离,及其一旦脱离之而入于第二时代也,则以悬崖转石之势,一跃而直进于第三时代者。亦有久脱离第一时代,而淹滞于第二时代,迟之又久,乃能渐入于第三时代者。凡国家之属于前一种者,则第一时代与第三时代之距离甚近,虽当民权发达之际,而贵族之惰力犹存,欧洲诸国及日本是也。其属于后一种者,则以两时代之距离甚远,民权未发达以前,而贵族之惰力,已澌灭以尽,我中国是也。此两时代距离最近之国,莫如日本,日本当明治四年废藩置县以前,犹在第一时代,然已有万机决于公论之明诏。至明治二十三年,遂开国会,其间可称为第二时代者,实仅此20年之间耳。而此20年间,已刻刻变化。民权之种子,播之甚广,而溉之甚熟。盖第一时代与第三时代,可谓紧相衔接。一方面则新势力浩浩滔天,一方面则旧势力犹眈眈负隅。故当其建设国会,既汲汲焉思所以代表新势力,尤惴惴然思所以代表旧势力,势使然也。其次则英国。英国于第一第二两时代,皆曾经两度然后入于第三时代。而当其第二次经过时,则第一时代与第三时代距离甚近者也。英国当撒克逊时代,贵族极盛。及诺曼朝统一,王权大恢。此第一次所经过也。然此现象不过百年,至1215年,贵族僧侣,逼王以发布大宪章,创设巴力门,贵族之力复大张。然未几而亨利三世复揽大权。至1264年,革命军起,而人民参加巴力门之例遂开,相距不过50年间耳。盖英国国会之创建者,乃由贵族,而非平民,故其注重于代表贵族,亦固其所。其余欧洲各国,民权之发达,大率正当贵族势力最猖披之时。如彼法国,盖当路易十四时,始入于第二时代。而第一时代之余波,犹未衰息。盖18世纪末之大革命,与其谓之对于君主之革命,毋宁谓之对于贵族之革命也。以其为对于贵族之革命,故将阶级一扫而空,驯至为今日之制。虽然,其间犹经两拿破仑,以第二时代之政略,一再鼓铸之,而惰力乃克尽去,然固已血污狼藉数十年矣。盖固有之势力,不可侮如是也。欧洲中原诸国,自神圣同盟以后,始入第二时代,而第三时代已同时进行。故第一时代之旧势力,与第三时代之新势力,恒在短兵相接之中,彼政治家不能不谋所以调和之,有固然也。抑吾辈论欧洲贵族,尤有一物焉,与彼同性质,而相狼狈者,不可不察焉,则僧侣是也。欧洲各国,政教混淆,而僧侣之一特别阶级,常握无限大权于政界。故日本之旧势力仅有一,而欧洲之旧势力则有二。以对付此二旧势力故,乃纳诸左院而代表之,使鬼有所归而不为厉,此固政治家之苦心,而实特别国情迫之使然也。

吾中国历史之经过乃大异是。吾国当春秋时,贵族势力,达于全盛,然已为第一时代之尾声。至战国七雄,纷设郡县,登庸寒畯,即已入于第二时代。秦壹海内而益张之,命天下之人皆为黔首,确然立四民平等之原则。此原则中于人心,日深一日。刘汉君臣,皆起微贱,益举贵族余烬而摧弃之。自兹以往,第一时代之惰力性,虽未尽泯,而微微不振。死灰偶燃,旋踵即灭。汉初犹国与郡杂置。景武以降,悉变为关内侯矣。典午复裂土以封,南北朝则五等之爵,仅遥领食邑矣。六朝门第之界限甚严,唐代兴科举而白屋公卿,视为常事矣。明代虽封亲藩,而不能有治外法权于各省督抚之下矣,洎夫本朝,益整齐而画一之,贵族根株,划除净尽。今制所谓宗室,自亲王以下,至于奉恩将军,凡九等,仅拨予以庄田,以抵古之汤沐邑。其世袭也,每代降一等,至于闲散宗室而止。功臣自一等公以下,至于恩骑尉,凡26等。26等之人皆予俸,无官受世职单俸,有官受双俸。其世数一等公袭26次,以是为差。此种世爵,除区区荣誉之称谓,及薄田薄俸外,一切权利义务,无以异于齐民。且以递降世袭,故除极少数之世袭罔替者外,无能保持其地位于永久。终必至等于齐民而后已焉。彼日本板垣伯,近倡一代华族之论,举国目笑存之,而不知我固行之已久矣。准此以谈,则所谓贵族专政时代之惰力性,在我国历史上,久已云过天空,至今日而无复丝毫影迹之可寻。欧洲人民流亿万人之血,以求所谓法律上之四民平等者。我则以历史上自然发达之结果,先民菑之,吾侪获之,此真我国可以自豪于世界者也。加以我国宗教,夙尊自由,政权教权,两不相涉,欧洲各国所谓僧侣之一怪物,吾国人曾不解其所谓。故此种特别阶级,更无自发生。夫欧洲之贵族僧侣,咸有广大之领土,能行统治权于其所属之领土及教会,生杀予夺,悉为所欲为。问我国之世爵,有如此者乎?欧洲之贵族僧侣,既垄断国中土地之大部分,顾不负纳税服役之义务。问我国之世爵,有如此者乎?一言蔽之,则彼之贵族匪惟名而已,而且有绝大之特别势力于社会者也。我之世爵,无丝毫特别势力于社会,而惟其名者也。国会者,所以代表国中各方面之势力,而非以代表各种名称者也。在彼不幸而有此障害国家进步之一种厌物,而又无术以拂而去之,不得已乃拓阶前尺地,以为位置,使与他种势力,自由竞争,则优胜劣败之结果,冀其如幢幢鬼影,黯淡以没而已。我幸而此厌物之束于高阁者,已二千年,明镜无翳,相好具足。自今以往方将扫除庭院,置酒高会,乃无端欲起冢中枯骨,被以衣冠,而坐诸堂皇,何其不祥也!今之言中国当设贵族院者,盖此类也。昔孔子与门人立,拱而尚右,二三子皆尚右。孔子曰:甚矣二三子之好学也,我则有姊之丧故也。夫欧洲日本左院之代表贵族,则姊丧尚右也,他之不学,而惟此之学,是得为善学矣乎?

况吾国欲以左院代表贵族,非惟事理有所不可也,抑且事势有所不能。在我昔代,周爵5等,春秋3等,其在今世,普爵3等,英法5等,多至于五而止矣。英法普之爵主,其地位皆自数百年前封建时代,传袭以迄于今,前此与其君主俱南面而治,有不纯臣之义。例诸我国,则汉初之韩成、魏豹、田儋也。其近世所命之新华族,不过少数耳,故合全国之有爵者,其数固非甚少,抑亦非甚多,我国则异是。若限于公侯伯子男5等爵,有此权利耶?则除宗室之镇国公辅国公、外戚之承恩公及蒙古公外,满汉公爵,举国无有。康乾咸同间用兵,其得侯伯子男者虽不乏,然照例递降世袭,不数十年,已降至轻车都尉以下。其有世袭罔替字样,能保其地位于永久者,惟曾左李三家之三侯一伯耳(此外尚有一二与否,不甚确记,即有亦不足破吾说。)。为此三家,而特设一贵族院以宠异之,成何体制!且自一等公以至恩骑尉,此26等爵者,以其最高之等,与最下之等比较,虽相去悬绝,若以其相次之爵比较,则相去仅一间耳。三等男应有此权利,一等轻车都尉,以何理由而独无?一等轻车都尉有此权利,其二三等以何理由而独无?三等轻车都尉有此权利,骑都尉、云骑尉、恩骑尉何以独无?夫以李臣典、萧孚泗一偏裨耳,徒藉金陵陷陈之一役,得封子男。以李续宾一代名将,不过轻车都尉。谓臣典、孚泗应有此权利,而续宾即不应有此权利,此何理也?是故不以世爵为组织上院之要素则已耳,否则其范围非起一等公讫恩骑尉不可。而举国中骑都尉云骑尉恩骑尉,车载斗量,即欲如日本伯子男爵之议员,以互选就职,亦何从悉调集之,为一团体以合选乎?且彼辈在社会上,果有何种固有特别之势力,而必须别置代表之理由,果何在也?故中国贵族议员之设置,无论从何种方面论,皆持之不能有故,言之不能成理也。故吾党所主张者,中国国会左院以无贵族为原则,惟其间有例外二焉,下方别论之。

第二项 中国不必以左院代表富族之理由

日本左院,有多额纳税之一种议员,此非代表贵族而代表富族也,其渊源盖本于普国旧宪法之第65、66两条(1854年已消除)。而奥大利意大利西班牙之左院亦有此制。其法理论所根本,则孟德斯鸠之《法意》也。孟氏之说,近世学者,已驳击不遗余力。故欧洲各国,采之者已甚稀。日本学者,对于此制,亦纷纷攻难,想其改正,亦在早暮[8]耳。夫欧洲诸国,所以有此制者,以彼去封建时代未远,大地主之势力,至为庞大,不可无所以代表之。盖与贵族僧侣议员,有同一之性质,不得已也。苟无此不得已之理由,而捧心效颦,斯亦何取?此则日本当时立法家之陋,不能为讳矣。我国惯例,以众子平均袭产为原则,与欧洲各国长子单独袭产者全异。大地主之特别势力,更无自发生。故此制当决然抛弃,无可疑者。

既将此两种要素排去之,则吾国左院应采之要素,有可言焉,今列举之。

第三项 应设皇族议员之理由及其限制

问者曰,子既排斥代表贵族主义,而复主张皇族议员,夫皇族非贵族之一种耶,何其矛盾也?应之曰:不然,彼则其原则也,而此则其例外也。凡天下事皆起于不得已而已。得已则吾欲已。不得已,则虽有圣哲,亦末如之何也。欧洲日本一般之贵族,皆不得已者也。我国则普通之贵族,其得已者也。贵族中之皇族,其不得已者也。我国政体,固不可不为立宪。而国体又不可不为君主,此凡有识者所同认矣。既为君主国,而欲国中特别阶级,绝对的无一存者,此盖不可致之事焉。故今世各君主国,虽以臣民之公私权一切平等为原则,而必有一二例外焉,则皇族事也。本朝法制,皇族私权,殆与齐民立于同等之地位,其公权之特别者亦甚稀。且祖制不许亲贵任军机大臣,将来责任内阁成立,更不容以行政之地位,亵皇族之尊严。故皇族参与政治之权,惟在国会行之耳。国会左院,特设皇族议员,以示优异,盖揆情度理,而皆惬者也。

各国皇族之取得议员资格也,其方法有二:一曰达于成年即当然为议员者,英日意奥等国是也;二曰经君主敕任乃为议员者,普班[9]等国是也。我国自宗室觉罗,皆为皇族,其数盖数十万。则第一法之不可采,固无待疑。若用第二法,则与普通之敕选议员无异,亦非所以示亲亲之意。吾以为仍当采第一法,而略加限制。其限制维何,则贝子以上是也。今亲王之世袭罔替者,除开国八亲王外,尚有成贤亲王、怡贤亲王、恭忠亲王、醇贤亲王及今之庆亲王,凡13家。自余则依定制,皇子封亲王,亲王子降袭郡王,郡王子降袭贝勒,贝勒子降袭贝子。今若以成年之贝子以上,当然有为左院议员之权利。则有此权利者,为皇帝之子孙曾玄,且必为其小宗之宗子者也,似此则斟酌于亲疏厚薄之间,而适得其平矣。若夫有特封贝子以上之爵者,则出自天家殊恩,既有此爵,即随之以得有议员身分,亦固其所。

第四项 应设代表各省议员之理由

此其理由,于本章第一节第二款,既略言之矣。抑更有当申论者。我国行政区划,辽阔无垠,以面积埒全欧之一大国,仅区为22行省,此由因袭元明之陋,诚不衷于理论。虽然其成为历史上之事实,已垂千年,迄今已有积重难返之势。欲为急剧改革,将酿无量之棼乱。且以如此大国,中央政府与初级地方自治团体之距离,势不得以不远。于此两者之间,而欲如各国通例,仅置一级之地方官厅,以仰承而俯接,其力将有所不逮。故于各国所谓最高地方官厅之上,尤必当有一官厅焉,其性质界于中央与地方之间者,是即省也。省之区域,无论或率现制之旧,或改革而缩小之。要其性质,皆当与欧洲日本诸国,所谓地方最高官厅者有别,其权限范围,必须加广,当为政治的,而不仅为行政的,此吾党所主张也。惟其然也,故吾国虽非联邦国,而一切制度,有时不可不采及联邦国所经验者以为渊源。而中央与地方相维系相调和之道,尤不可不三致意。此盖根于历史上地理上有极强之理由,而非吾党之好持异论也。而国会左院,所以必应设代表各省议员之理由,即在是矣。

各国左院代表地方之例,其方法有三:一曰平均定额代表者,如美国是;二曰不平均定额代表者,如德国是;三曰比例人口代表者,如法国是。德国别有其政略上之理由,与吾国无关,其不必采不俟论。法国比例人口,与右院之选举,同一渊源,不过彼直接而此间接耳。故一地方,其在右院占多数者,其在左院亦必占多数,其在右院仅少数者,其在左院亦仅少数。如此则于代表地方之目的,不能贯彻。故我国当仿美国,以平均定额代表为宜。

其各地方平均之额,美国瑞士,皆每州2名。澳洲联邦,则每州6名。我国幅员埒于美国,人口且远过之,而美国本部为44州(并夏威夷为45)。我仅22省,彼适当我之倍。今依美国之数,嫌其太少,依澳洲之数,又嫌其太多。折衷之,则每省4名,其可也。凡各君主国之左院,其议员之分子虽复杂,然必有一种认为中坚者。日本之5等爵议员,其左院之中坚也。我国则应以代表各省之议员为中坚者也,故总数88名,其可也。

选定此项议员之权,当安属乎,德国则属各邦之行政首长,美国则属各州之议会,法国则别为选举会以选举之。德国之制非我所宜采不俟论,美国之制嫌其范围稍狭。当如法国,则组织一选举会以行之。此选举会之组织法,当委诸各省。使斟酌本地情形以行,不必严定划一之法。大抵以该省所选出之国会右院议员,及其省会议员为主,而益以全省大团体之议员,如全省教育总会议员,全省总商会议员等最善矣。

既为选举,则必有任期,任满则改选焉。法国任期9年,每3年改选其三之一。美国任期6年,每2年改选其三之一。其所以不全部改选者,以左院应含继续的性质。而美法两国之左院,除此项议员[10]外,更无他项。若全部改选,是失其继续性也。我国不然,此项议员,不过占左院之一部分,故可以同时全部改选,无取学步于彼,所以免烦杂也。但其任期必当视右院议员之任期为较长,其改选不必与右院之总选举同时,此无他焉,二院制之精神应如是也。

第五项 应设敕选议员之理由

本章本节第一款之第八项,尝言国民中有天然之特别阶级。而欲网罗此阶级之人,以人于国会,则仅恃人民选举,不足以完满达其目的(人民选举固可以达此目的之一,大部分特未能尽耳)。然则于人民选举之外,不可不别求一机关以当此任。此机关在共和国无从得之,而在君主国可以委诸君主,君主而绝对的适于任此机关乎?虽非敢言,然比较的其适焉者也,是我国所当采也。

各国敕任议员之法,亦各不同,有君主与他机关协同行之者,如英国王敕选议员,必须经首相之奏请是也(英国法律上并无此明文,但已成惯习。英国最大之势力则惯习也。)。有君主单独行之者,如日本、意大利是也(但立宪国君主一切勒命皆须经国务大臣副署,是亦不能纯指为单独行为也)。有两法兼用者,如普国此项议员之一部分,由各团体荐举,其一部由国王任意自择是也。其被选人资格,有规定之于法律者,如意大利日本是也。其间复分二类,有用抽象的规定者,如日本但言有勋劳于国家及有学识者是也。有用具体的规定者,如意大利列举20余种之资格是也。有不规定之于法律者,如英普等国是也(消极的资格则各国皆有规定不在此论)。今请言我国所当采用者,其被选人资格,将如日本之抽象的规定乎?所谓勋劳学识者,将以何为标准?究其极不过凭君主之主观的认识而已。是规定,与不规定等也。将如意大利之具体的规定乎?则人物之种类,千差万别,实无从枚举。意大利所举者,徒注重练达于国务之人耳。申言之,则大率久于其任之行政官司法官及军人也。而在所列举资格以外之人,虽有贤才,亦将限于法律,而不得被选,此必非立法之本意也。故吾以为毋宁如英普等国不规定之之为愈也。至君主当单独以行此权乎?抑当与他机关协同以行此权乎?吾以为兼采普英两国之制最善,即其中一部分由指定团体荐举,而君主任命之;一部分由首相奏请,而君主任命之。如是庶几可以举野无遗贤之实矣。但以法理论,则荐举奏请权,虽在他机关,而任命与否之权,仍在君主,又不待言矣。若夫何种团体应有荐举权,吾犹未能指出之。此则俟诸将来国民进步之趋势何如也。

第六项 应设代表蒙藏议员之理由

今之策中国者,其眼光仅见有本部,而此外则视如无物,此真大惑不解也。所谓大清帝国者,除本部及满洲东三省、新疆外尚有其三大区域等,曰内外蒙古,曰青海,曰西藏。并此三区域,其幅员更广于本部。此而恝焉置之,则天下孰有不可置者矣。我国古来之思想,其对于属境,不过名义上羁縻勿绝而已,未尝有行圆满之主权以辖治之者。独至本朝之于蒙古、西藏也不然。其在中央,置理藩院以莞之。其在该地,置将军及办事大臣参赞大臣等以镇之,不可谓非国家观念之一进化也。虽然我国政治,素主放任,不主干涉。其在本部,犹且有然,至属地而益甚。驯至此三大区域者,与中央之关系日薄一日,几于彼此皆忘为同一国家。夫其种族语言文字习俗,既与本部满汉之人,划若鸿沟,其能相结合为一国民之原素,本甚薄弱,所恃者惟政治上之联锁耳。并此联锁而弛之,盖不至分裂为异国而不止也。畴昔中央之军事行政,其力之能及于彼地者尚厚,今则既成强弩之末矣。而外之复有强邻眈眈环伺,威迫利诱,百出其技以动摇之。而一发苟牵,全身将动。此三区域一旦解体,则帝国将随之而覆亡。为今日计,宜亟求使之与本部政治上之关系,日加切密,此实国家前途一大方针也。其所以实行此方针者,条理万端,而国家之意思机关,使其得以参与焉,又其第一义也,此吾党所以主张设代表蒙藏议员之理由也。

国家之意思机关,合左右两院组织而成,此代表蒙藏之议员,当属之何院乎,使其能与本部臣民,一切平等,两院俱有,固甚善也,无如其程度有所不逮也。其一,则右院议员之选举,必比例于人口,我国人民太众大率须数十万人乃出一议员,而彼地人口稀疏,部落复杂,境域寥廓,选举万不能行也。其二,我国右院必不能遽行普通选举,惟行制限选举,其制限或以教育程序,或以财产,然无论用何种,而彼地之人,皆将无一能中程者也。夫国会选举法,必当通于全国,不能随意为一地方议设特别法明矣。如是则彼三区域者,实无可以出代表于右院之途,此吾党所以主张在左院特置代表蒙藏议员之理由也。夫在左院而别置一种议员,以代表国内之特别地域,此其事非自我作古。彼英国左院之有爱尔兰苏格兰贵族议员,其前事之师也。

然则此种议员,当以何方法发生乎?申言之,则其选定权当何属乎?曰,此又当分别论之。

蒙古者百数十部落,逐水草以居,而未尝有一总机关能莞其中央者也。就地理上略分之,曰内蒙古,曰外蒙古,曰青海蒙古。以其人民之势力,全蛰伏于酋长之下也,故不能用选举。以其部落太多也,故不能每部落出一代表人。今拟内蒙古以盟为单位,昭乌达盟出3名,哲里木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盟各出2名,卓索图盟、伊克昭盟各出1名,凡11名。外蒙古以部为单位,土谢图汗部出四名,车臣汗部、三音诺颜部各出3名,札萨克图汗部出2名,凡12名。此外则塔尔巴喀台、阿拉善额济纳各出1名。青海蒙古亦以部为单位和硕特部出2名,绰罗斯掊辉特部、土尔扈特部、喀尔喀部各出1名,凡5名。都凡蒙古议员31名,由该盟该部各旗之酋长互选之。

西藏者,稍具国家之形,有中央政府以统一之,非如蒙古之不相统属者也。而又黄教之根据地,宗教之势力压倒政治之势力者也。故其选出议员之方法,亦应与蒙古不同。今拟由达赖喇嘛指定4名,由班禅喇嘛指定3名,由噶伦布及诸第巴互选3名,都凡10名,皆须经驻藏大臣认可,则作为议员。必由达赖班禅指定者,代表宗教势力也,达赖班禅分有此权者。达赖所指,代表前藏。班禅所指,代表后藏也。第巴有此权者,代表宗教以外之势力也,第巴本须经奏准于皇帝,乃得就职,与达赖班禅同,故并有此权,于法理正合也。必经驻藏大臣认可者,驻藏大臣,本代表皇帝以总揽全藏之大权,全藏一切政治,本须经过此机关,乃达于中央也。

问者曰,英国之直辖殖民地,日本之台湾,皆未尝出代表人于其国会,为其程度相去之太远也。今蒙藏之在我国,正与彼类,而子必汲汲于其代表,何也?应之曰,不然,英国宪法,本为大英王国之宪法,而非大英帝国之宪法,其国会亦然,故宪法不适用于殖民地。殖民地不出代表人于母国国会,理有固然也。日本之得台湾,在其施行宪法之后,故暂时未施行于彼,亦非无理由。而学者之攻难,已不少矣,我中国今日而施行宪法,其宪法为22行省之宪法耶?抑全帝国之宪法耶?今日而开设国会,其国会为22行省之国会耶?抑全帝国之国会耶?使非全帝国之宪法之国会,是将以立宪开国会而破国家之统一也。既为全帝国之宪法之国会,而宪法乃不适用于国中之一大部分,国中一大部分,对于组织国会而无出代表之权,此何理也?此吾党就法理上之立脚点,而敢自信所主张之不误者也。若夫政略上之立脚点,其关系尤重大,前固言之矣。

问者又曰,如子所论藉此以抚绥蒙藏,诚适宜之政略矣,然中国尚有未经同化之两族焉,曰回曰苗。仿蒙藏之例,而使其出特别代表于国会,不亦可乎?应之曰,此政略之可采与否,且勿论。藉曰可采,而无如太悖于法理。何也?国家之要素,惟有国民,而无所谓民族。蒙藏之设特别代表,乃以代表蒙古青海西藏诸地方区域,而非以代表蒙古种人、唐古忒种人也。回苗两族,与一般国民同占住居于22行省之中,其万不能为之设特别代表,其事至明。

问者又曰,蒙藏青海三大区域之臣民,仅有出代表于左院之权利,而剥夺其出代表于右院之权利,宁得谓平?应之曰,此非可以剥夺言也。将来右院选举法颁行,其选举人被选人之资格,必泐定之。使蒙藏住民而有此资格者,则其享有此权,仍与他地住民无异也。特现今事实上可决其绝无此种人,虽划出选举区,执行选举事务,亦徒然耳,故不如已也。以吾党对于经营蒙藏之方针,则一方面奖励殖民,移本部过剩之人口以实之,一方面施适宜之教育,促其住民以同化。此非属于本论之范围,暂勿喋喋。然使吾党之理想实行以后蒙藏青海三区域,能与本部程序相接近,则举本部一切制度而措之,何靳之有焉!

问者又曰,蒙藏住民,能通国语国文者,盖极少数,其所选出之议员,又未必即在此少数者之中。其列于国会,则伴食耳。而安能举代表之实耶?应之曰:此则事实上问题,而非立法家所问也。夫伴食于国会者,岂必其在不通国文国语之人!以英国为立宪祖国,其右院600余人中,常立于议场而振振有词者,不过十数人。此外皆伴食者也。夫宁得因此而废之?设蒙藏议员之本意,全在使之与中央之关系,日加密切,但使能有议员驻于京师,而常出席于国会,则虽始终不发一议,而所裨固已多多矣。况国文国语,可学而能,置诸庄岳,旦夕间事耳,而何足为病也!或者之说,谓蒙藏议员,当附一能通国语之条件,非此则不能就其地位。吾不谓然,国会之目的,在能代表各方面之势力而已。蒙古各盟各部所互选之人,西藏达赖班禅第巴所指定之人,必其可以代表方面之势力者也。虽然,未必其能通国语者也,若以国语一条件制限之,是以附属之条件牺牲本来目的者也,是无异限制蒙藏人使永远不得出代表而已,斯吾党所不能附和也。

更有一小节当附论者:此项议员之性质,应有一定之任期者也。今拟皆以4年为一任期,以右院行总选举时,同时改选之。若右院缘解散而行总选举,则不在此数也,各国左院议员之任期,最短者皆在6年以上。此所拟者,似失于短,然交替稍频繁,则其输入文明于彼地也亦较易,此立法之意也。

第七项 左院议员之数

左院议员之种类,尽于以上所举矣。尚有应论者一事,则议员总数是也。各国左院议员总数,有取不制限主义者,英普意是也。有取绝对制限主义者,德美是也。有取相对制限主义者,日本是也。吾以为我国宜取相对制限主义也。日本左院议员中,其总额有制限者凡两种:一曰伯子男爵议员,总数不得过143人;二曰敕任终身议员,总数不得过125人。此两种议员,实日本左院之中坚,故使其数略相当也。我国将来之左院议员可区为二部分:一曰敕任者;二曰非敕任者。非敕任者,皇族议员蒙藏议员之三种是也。敕任议员之总额。应不能过于彼三种议员合计之总额,此于无制限中寓制限,所谓相对制限也。今综举前所拟者,为一表。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