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儒家
吾前述法字之语源,而解释其定义,谓法也者,均平中正、固定不变、可以为最高之标准,以节度事物者也。儒家关于法之观念,即以此定义为衡者也。夫既以均平中正、固定不变为法之本质,然则此均平中正、固定不变者,于何见之?于何求之?是非认有所谓自然法者不可。而儒家则其最崇信自然法者也。《诗》曰:“有物有则”,言有物斯有“则”,“则”存于物之自身也。此其义之最显著者也。是故儒家关于法之观念,以有自然法为第一前提。今述其说。
《易·系辞》: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动静有常,刚柔断矣。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吉凶生矣。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变化见矣。
圣人有以见天下之赜,而拟诸形容,象其物宜,圣人有以见天下之动,而观其会通,以行其典礼。言天下之至赜,而不可恶也,言天下之至动,而不可乱也。
是以明于天之道,而察于民之故,是兴神物,以前民用。一阖一辟谓之变,往来不穷谓之通,见乃谓之象,形乃谓之器,制而用之谓之法。
《记·乐记》:天高地下,万物散殊,而礼制行矣。流而不息,合同而化,而乐生焉。
儒家极崇信自然法,凡一切学说,靡不根于此观念,不可殚述。而《系辞传》二篇,其发之最鬯者也。孟德斯鸠云,靡异不一,靡变不恒(严译为:其参差者,其一定也;其变化者,其不易也)。而《易》之一书,实专阐此理。观其异者变者,而思于其间焉求其一者恒者。曷为思求之,谓求而得焉,则可据之以制定平均中正、固定不变之法,以福利天下也。孔子五十以学易,学此物而已。盖孔子认此物为客观的具体的独立而存在,而自苦人智之有涯,不足以穷之,故虽学至老而犹欿然也。孔子之志,在求得自然法之总体,以制定人为法之总体。即未能得,亦当据其一部分,以制定一部分。要之,凡人为法不可不以自然法为之原。此孔子所主张也。
法之最广义,举一切物之伦脊皆是也。其次广义,则限于人类社会。人类社会之自然法,于何求之,亦曰求诸人类社会之自身而已。今述其学说。
《记·中庸》:率性之谓道。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
子曰,道不远人,人之为道而远人,不可以为道。
《孟子·告子上》: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
故凡同类者,举相似也。何独至于人而疑之,……口之于味也,有同嗜也。易牙先得我口之所嗜者也,如使口之于味也,其性与人殊,若犬马之与我不同类也,则天下何嗜皆从易牙之于味也。至于味,天下期于易牙,是天下之口相似也。……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
孟子此论,证明人类之有普通性,而普通性即自然法之所从出,此最完满之理论也。故自然法亦称性法(荀子不认有自然法,下方论之)。
既有自然法,则自然法必先于人定法,至易明也(孟德斯鸠《法意》云:物无论灵否,必先有其所以存。有其所以存,斯有其所以存之法。又曰:公理实先于法制。其言所以存之法,即公理也。所谓自然法也。法制,则人定法也。根本观念与儒家正同)。《系辞传》称“仰以观于天文,俯以察于地理,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始作八卦”,此所谓自然法也。下复言盖取诸离,盖取诸益,盖取诸噬嗑,盖取诸乾坤,盖取诸涣,盖取诸随,盖取诸豫,盖取诸小过,盖取诸睽,盖取诸大壮,盖取诸夬。离、益、噬嗑、乾坤、涣、随、豫、小过、睽、大壮、夬,皆自然法也。取之而制定种种事物,所谓人定法也。故《记·礼运》曰:“夫礼之初,始于饮食。”又曰:“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贫苦,人之大恶存焉。”此言人类受生伊始,即有普通性,及既为群,此普通性益交错而现于实,遂成所谓自然法者。而当由何道焉得应用此自然法以制为人定法,正立法者所当有事也。
欧西之言自然法者,亦分二宗。一曰有为之主宰者,孟德斯鸠之徒是也。二曰莫为之主宰者,赫胥黎之徒是也。而我国儒家之自然法,则谓有主宰者也,学说甚繁,略举一二。
《易·象传》:乾元用九,乃见天则。
《诗》:天生烝民,有物有则。
《左传》: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谓命也,是以有动作威仪之则,以定命也。
《易·系辞传》:天垂象,圣人则之。
《书》:天叙有典,敕我五典五惇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
永畏惟罚,非天不中。
《诗》:不识不知,顺帝之则。
《书》:天乃锡禹洪范九畴,彝伦攸叙。
其他儒家言天者甚多,不可悉举。仅举经传中言关于法之观念者如上。盖宇宙有自然法,存于人物之自身。而人物自身,何以能有此自然法,则天实赋之。故天为自然法之渊源,此儒家之说也。天亦谓之命,故曰,天命之谓性。《记》称夏道尊命,即此物也。《论语》曰,不知命无以为君子,《记·中庸》曰,思知人不可以不知天。皆欲知此自然法之所从出,而体之以前民用也(儒家屡言命,若非以此解之几不知其所谓)。
儒家言人为法不可不根本于自然法。顾自然法本天,非尽人所能知也,则其道将穷。于是有道焉使自然法现于实者,曰圣人。圣人之言,即自然法之代表也。圣人之言何以能为自然法之代表?儒家谓圣人与天同体者也,否则直接间接受天之委任者也,否亦其智足以知天者也。六经六纬之微言,皆称圣人无父,感天而生,故有青帝灵威仰、赤帝赤熛怒、黄帝含枢纽、白帝白招拒、黑帝汁光纪,谓之五感生帝,而太昊、炎帝、黄帝、少昊、颛顼配之,为五人帝。是圣人为天之化身,圣人即天也。故直以其意为天之意,其言为天之言,其法为天之法。“典”本五帝之书,而竟变成为一种法之名,盖以此也。此种观念,视他国之神意说,其程度之强,尚有过之,惟耶稣新约差可比伦耳。所谓直接受天之委任者,《书》曰:天乃锡禹洪范九畴。《诗》曰:帝谓文王,不大声与色,不识不知,顺帝之则。《汉书·五行志》曰:虑牺氏继天而王,受河图,禹治洪水,赐雒书。《春秋元命苞》曰:河以通乾出天苞,洛以流坤吐地符,河龙图发,洛龟书成。河图有9篇,洛书有6篇,隋书经籍志纬书类,有河图20卷,河图龙文1卷,注云,河图九篇,洛书六篇,自黄帝至周文王所受本文。又别有三十篇,云自初起至孔子九圣所增演。《宋书·符瑞志》曰;成王周公时,洛出龟书。而《书·顾命》亦言天球河图在东序。《记·礼运》亦言河出马图。《论语》述孔子语,乃“云河不出图,吾已矣夫”。计河洛图书之为物,见于经纬者不下百数(《洪范》一篇,古说皆认为即洛书之文。自初一曰五行,至威用六极,凡六十五字。谓禹所受本文。其以下则后圣之解释也。即不信纬,安能不信经记!即不信经记,安能不信论语!而其怪诞既若是!以今日理想衡之,虽扶床之孙,犹不能起信,而孔子及两汉大儒津津言之何也?乃读西史,见来库古制斯巴达法典,云直受诸阿波罗神;穆罕默德之造《可兰经》,云直受诸天使加布里埃。[8]乃至犹太之《摩西法典》,印度之《摩奴法典》,希腊之绵尼法典,[9]语其来历,莫不皆同。乃知此实初民之共通观念,非惟我国有之,而我国所流传,实本诸口碑,非出自臆说也。然以孔子而犹迷信之何也?孔子之学说,既认有自然法,复认自然法之出于天然则宜操立法权者惟天耳。天既不言而感生化身之帝王,又绝迹于后世,然则后之有天下者,必天牖其衷,乃可创法改制。故六经大义,皆言应天受命,制礼作乐(儒家视礼乐法制同物。前已屡言之)。凡以法之渊源出于天也(董子曰:道之大原出于天道。即自然法也)。而受命必有符,则龙龟鸟书等是也。受命之符,口碑所传也,必受命而后立法。则儒家之大义,与自然法天定法之主义相一贯者也,申而言之,则非为受命故改制,实为改制故受命也。孔子学易以求自然法,既有所得,思欲据之,制为人定法以易天下。然受命之符,久而未至,沉吟不敢自信,故叹曰,凤鸟不至,河不出图,吾已矣夫!洎夫麟获西狩,书降端门,然后制作之业托始焉,此其义必有所受,而非可尽指为秦火以还之附会者也(西狩获麟,受命之符,此明见于经传,不容疑者也。然汉儒言孔子受命者,犹不止此。《公羊》哀十四年解诂引《春秋演孔图》云:天降血书,鲁端门内,子夏明日往视之,血书飞为赤鸟,化为白书,署曰演孔图,中有作法制图之象。孔子仰推天命,俯察时变,却观未来,豫解无穷。故作拨乱之法。诸如此类,不逞殚述。盖前汉儒者无不笃信受命改制之说。至后汉始渐有疑者。而郑康成据以注群经。此实犹孔门家法。非汉儒附会也)。夫在程度幼稚之社会,固不能无所托以定民志,而况夫既持“道本在天”之说,则一切制作,自不得不称天而行,理论相因所当然也。犹之大权在君主之国,一切法律,不得不以君主之名行之,亦理论相因所当然也。故不得以此等神秘之说为儒家诟病也。
夫与天同体之圣人,其最贵者也。直接受天委任之圣人,其次贵者也。然直接受天委任之圣人,亦间世而不一遇,于是乎有知足以知天者,亦称为圣人,认其有立法及解释法之权,盖谓其能知自然法也。故《易·系辞传》曰:天地设位,圣人成能。又曰:知变化之道者,其知神之所为乎?又曰:参伍以变,错综其数,通其变遂成天下之文,极其数遂定天下之象。又曰:天生神物,圣人则之,天地变化,圣人效之,天垂象见吉凶,圣人象之。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凡此所谓圣人,皆谓其知足以知天者也。而《记·中庸》所论,尤为博深切明,今述而引申之。
《记·中庸》:惟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其次致曲,曲能有诚,诚则形,形则著,著则明,明则动,动则变,变则化,惟天下至诚为能化。
至诚之道,可以前知:国家将兴,必有祯祥;国家将亡,必有妖孽。见乎蓍龟,动乎四体,祸福将至,善必先知之,不善必先知之,故至诚如神。
惟天下至诚为能经纶天下之大经,立天下之大本。
《中庸》所谓至诚,即圣人也。惟至诚能经大经立大本,言惟圣人乃能立法也。然所以能立法者非他,以其如神也,以其与天地参也。其何以能如神,何以能与天地参,则全以能尽其性故。此实甚深微妙之论也。盖人类莫不有普通性,人类与众生,又有其相共之普通性(人类既有与众生相共之普通性,又自有其普通性。以人类自有普通性,对于人类众生共有之普通性,则彼自有之普通性亦可谓人类之特别性也。明论理学上内包外延之公例,自能知之。日本法学博士笕克彦氏所著《法学通论》最能发明此义。可参观)。此普通性,有赋命之者,维持之者,则天是也(不认有造化主者,则谓别无一主体焉以赋命之维持之。而儒家则认有造化主者也)。圣人亦人类也。故圣人之性,即人类之普通性亦即众生之普通性(笕博士所谓自我),性体无二(华严所谓性海),故能尽其性者,必能尽人类之性,随即能尽众生之性(如人类有能饮食之机能众生亦有能饮食之机,能我既能饮食则人类之此机能乃至众生之此机能,我皆具之矣。故孟子曰万物皆备于我)。而性之大原出于天,故能尽其性以尽普通性者,即其与天合德而与天参者也。故《易·文言传》又曰:夫圣人者,与天地合其德,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也(佛说言一切众生,有起一念者,佛悉知之。何以能如此?因性体本普通而无二也。是即能尽人性即能尽物性之说也,是即至诚可以前知之说也。夫既认有自然法,复认自然法存于人物之自身,而自然法则固定不变者也。然则能前知不亦宜乎?儒佛皆认自然法存于众生之自身,而儒家则谓天实赋之,佛家则谓自造因而自受果也,此其所以异也。儒家则认有客观的为之主宰者,佛家则全尊主观而不认主宰者之独立存在也)。
故儒家之论,其第一前提曰,有自然法;其第二前提曰,惟知自然法者为能立法;其第三前提曰,惟圣人为能知自然法。次乃下断案曰,故惟圣人为能立法。而第三前提所谓圣人者,复分三种。第一种,为天化身之圣人;第二种,受天委任之圣人;第三种,与天合德之圣人。盖自然法出于天,故能知自然法之圣人,必其与天有关系者也。此其论理之一贯者也。夫第三种之圣人,则其范围甚广矣。凡属人类,皆可以为圣人。孟子曰,人皆可以为尧舜是也。夫谓凡属人类,皆可以为圣人者何也?吾有此普通性,圣人亦有此普通性。普通性既同,自可以相学而能。此亦其论理之一贯者也。盖儒家之意,欲使人人皆为能立法之人,特未达其程度,则不能有其资格耳。而孔子立教之目的,则在是也。
《中庸》谓至诚之道可以前知,闻者或疑焉。不知此亦其论理之一贯者也。盖既认有自然法,而自然法实先于宇宙万有而存立,取宇宙万有而支配之者也。宇宙万有,生存运动于自然法之下,有一定之格、一定之轨而不能逾越。然则既能知自然法者,其于宇宙万有之若何生存、若何运动,岂不较然若指诸掌乎?夫知天文学公例者,则于日食星孛,可以前知;知物理学公例者,则于鹰化虹见,可以前知;皆以自然法绾之而已,近世学者于自然界现象,靡不信有自然法。至心理界现象,则或疑自然法之不能成立(自然界现象,指凡一切物有客观的一体之存在者也。如动植物体,乃至天体、人体等皆是也。心理界现象者,不能截然有客观的一体之存在者也。如人类社会中之各现象是也。人类社会由人类心理合集而成,而心理能自由活动,故或疑其不能有一定之自然法)。若儒家言,则谓心理界现象,亦支配于自然法之下,与自然界现象无异,故曰一切可以前知也。而研究此自然法,则儒家所认为最大之事业也。(https://www.daowen.com)
然儒家因非绝对的不认心理界现象与自然界现象之区别,故其研究支配人类之自然法,亦常置重于人类心理。孟子所谓心之所同然者是也。然其此论,又未尝不与“自然法本天”之观念相一贯,盖谓人心所同然者,受之于天。故人心所同然,即天之代表也。而得人心之所同然者,则其已受天之默许者也。若是者,吾名之为间接受委任于天之圣人。谁间之?民间之也。今述其说。
《书》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
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孟子引《泰誓》语伪古文采之)。
《孟子·万章上》:万章曰,尧以天下与舜,有诸?孟子曰:否,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然则舜有天下也,孰与之?曰:天与之。天与之者,谆谆然命之乎?曰否。天不言,以行与事示之而已矣。……昔者尧荐舜于天而天受之,暴之于民而民受之。故曰,天不言,以行与事示之而已矣。……舜相尧,二十有八载,非人之所能为也,天也。尧崩,三年之丧毕,舜避尧之子于南河之南,天下诸侯朝觐者,不之尧之子而之舜;讼狱者,不之尧之子而之舜;讴歌者,不讴歌尧之子而讴歌舜,故曰天也。
万章问曰,人有言,至于禹而德衰,不传于贤,而传于子,有诸?孟子曰:否。不然也,天与贤,则与贤;天与子,则与子。昔者舜荐禹于天,十有七年,舜崩,三年之丧毕,禹避舜之子于阳城,天下之民从之。若尧崩之后不从尧之子而从舜也。
《左传》桓六年:夫民,神之主也。
准是以谈,则儒家认人民之公意,与天意有二位一体之关系。孟子答万章问,其断案皆归诸天,而例证则举诸人民,盖谓民意者,天意之现于实者也。荀子谓善言天者必有徵于人,盖谓此也。然人民之意何以能指为与天意同一体?儒家之说,谓人与天本一体也,试述之。
《春秋繁露·为人者天篇》:人之人本于天,天者人之曾祖父也,此人之所以上类天也。人之形体,化天数而成;人之血气,化天志而仁;人之德行,化天理而义。……天之副在人。人之情性,有由天者矣。
《观德篇》:况生天地之间,法太祖先人之容貌(案:太祖先人谓天地)。
《天地阴阳篇》:贵者起于天,至于人而毕。毕之外谓之物。人超然于万物之上,而最为天下贵者也。人下长万物,上参天地。
凡此皆言人与天本为一体。夫至形体血气德行,皆由天所化,然则其为一体也审矣。此非董子之私言,实孔门之大义也。质而言之,则人类之普通性,实与天共之者也。
夫立法者既不可不以自然法为标准矣,自然法既出于天意矣,而人民之公意,即天意之代表也。故达于最后之断案,则曰,人民公意者,立法者所当以为标准也。欧洲十七八世纪之学者,主张自然法说,随即主张民意说,惟儒家亦然。故《记·大学》曰: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孟子曰: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经传中说此义者,不可枚举。民意之当重何以若是?则以其与天意一体而为自然法所从出也。若夫人民公意于何见之,则儒家之所说,与十七八世纪欧洲学者之所说异。盖儒家以为非尽其性者不能尽人之性,故人民之真公意,惟圣人为能知之,而他则不能也。《易·系辞传》曰:是以明于天之道,而察于民之故。是兴神物,以前民用。圣人以此斋戒,以神明其德。《记·礼运》曰:故圣人耐(郑注:耐,古能字)以天下为一家中国为一人者,非意之也,必知其情,辟于其义,明于其利,达于其患,然后能为之(谓人情、人义、人利、人患也。参观本文),皆此义也。盖欧洲之自然法学派,谓人民宜为立法者。儒家则谓惟知人民真公意所在之人,宜为立法者。而能知人民真公意所在者惟圣人。故惟圣人宜为立法者也。故同主张人民公意说,而一则言主权在民,一则言主权在君。其观察点之异,在此而已。夫儒家既谓人定法必当以自然法为标准,则凡法之不衷于自然法者,儒家所不认为法者也。又既谓圣人与“自然法之创造者”(即天)有密切之关系,故圣人所定之法,儒家所认为法者也。夫儒家所认为法者,必其与自然法一致者也。而自然法者,一定而不易者也。故儒家言法之观念,自不得不畸于保守主义,论理之一贯使然也。故曰:“因而损益,百世可知也。”又自然法者,非一般人所能知者也。故儒家言法之观念,自不得不取君主立法主义,亦论理之一贯使然也,故曰非天子不议礼不制度也。然君主亦非尽人而能知自然法,必圣人乃能知之,然则后世之为君主而非圣人者,其于前代圣君之法,惟宜遵守而不可妄有所更革,故儒家言法之观念,益不得不以君主立法主义与保守主义相结合,又论理之一贯使然也,故曰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
然则春秋家言孔子改制者非耶?夫改制则与保守主义相反,以布衣而改制,又与君主立法主义相反,而春秋家言此也何居?应之曰:不然。孔子所谓改制者,非与前圣之法不相容也,前圣之法,不过能发明自然法之一部分。而孔子则欲发明其全部分,而因以泐成一完备之人定法,使万古不易也。其为改也,正所以为无改之地也。而孔子既为知足以知天之圣人,又为直接受天委任之圣人,故得行天子之事而有立法权也,故孔子改制之义,与儒家主义之大体,未尝矛盾也。
据上所述,则儒家于其所持法之观念,其论之也,可谓首尾相应,盛水不漏者矣。虽然,儒家认道与礼与法为同物者也,而此三者果同物乎?自然法果可应用之于心理界现象,而使一切人定法悉由之出乎?即可应用之,而彼自然法之全部分果能以人智尽发明之乎?儒家观念之确与不确,当于此焉判之。
儒家中惟荀子之说,微有异同。荀子不认有自然法者也,随而不取法原本天之说,而惟以人定法为归,今复述其说而诠释之。
《性恶篇》: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导,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古者圣王,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是以为之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而化之。……今人之性,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息,此人之情性也。今人饥,见长而不敢先食者,将有所让也;劳而不敢求息者,将有所代也。夫子之让乎父,弟之让乎兄,子之代乎父,弟之代乎兄,此二行者,皆反于性而悖于情者也。然而孝子之道,礼义之文理也。故顺情性则不辞让矣,辞让则悖于情性矣。
荀子以性为恶,自不得复认有自然法,论理之一贯使然也。荀子谓人类于生理上既为自然法所支配,而生理上之利不利,与心理上之正不正,常相冲突。故于彼方面既认有自然法,则于此方面势不得复认有自然法。藉曰有之,亦其不足以为正不正之标准者也。更申言之,则荀子者,谓支配社会之良法,其恒反于自然者也。故荀子言正不正之标准,不以天而惟以圣人,请举其说。
《性恶篇》:圣人积思虑,习伪故,以生礼义而起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生于圣人之伪,非故生于人之性也。……故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于性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圣人之所生也。
《王制篇》:天地者生之始也。礼义者治之始也,君子者礼义之始也。故天地生君子,君子理天地。
《礼论篇》: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
天能生物,不能辨物也。地能载人,不能治人也。宇中万物生人之属,待圣人然后分也。
《天论篇》: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天有其时,地有其财,人有其治,夫是之谓能参,舍其所以参而愿其所参,则惑矣,……惟圣人为不求知天。
人之命在天,国之命在礼,……大天而思之,孰与物畜而制之?从天而颂之,孰与制天命而用之!
由是观之,荀子谓天惟能生物而不能立法,能立法者惟圣人。而圣人既受生于天之后,则与天相对待。既非天之一体,又非受天之委任者也。此其与普通儒家之观念绝相反者也。荀子贱性而尊伪,伪也者人为也(杨注云:伪,为也。凡非天性而人作为之者,皆谓之伪。故为字人傍,会意字也),故绝对的不认有自然法(性者自然也),而惟认有人为法。然又言惟圣人为能起伪,故谓可为人为法之标准者,惟圣人也。其言圣人可为法之标准,与普通儒家同。其言圣人所以可为法之标准之故,则与普通儒家异。实则圣人以何因缘而可以为法之标准,此荀子所未言及也。
荀子极尊孔子,谓孔子所立之法,可以为一切法之标准。其言法后王,谓孔子也。夫孔子固亦欲自以其所立法为一切法之标准。虽然,孔子之所以自信者,谓其能知自然法而应用之也。即孔子所以尊前圣人者,亦谓其能知自然法而应用之也。若荀子既不认自然法,徒以其为圣人为孔子也而尊之,然则毋乃近于无理由之盲从矣乎。故就论理上首尾相应之点观察之,荀子之不逮孔子明矣。
然则推荀子之论,必归结于贵人而贱法,故其言曰。
《君道篇》:有治人无治法。……法不能独立。……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
此其言虽未尝不含一面之真理。然人也者,非可操券而得者也。圣人君子,间世而不一遇。专任人而不任法,此所以治日少而乱日多也(荀子又以尊君为主义。君之贤也更难遇,故其说益不完)。孟子曰:徒法不能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贤于荀子远矣。
虽然,荀子言自然法之不能成立,此则虽孔子恐无以难之。何也。自然法一成不变者也。而人类心理,自由活动者也。以自由活动之心理,果能如自然界现象以一成不变之自然法支配之乎?此最不易武断者也。而自然法者,儒家之根本观念也。此根本观念破,则儒家之基础已摇,此法家说所以蹈其隙而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