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之成文法
我国之成文法至唐代而始极浩瀚。而其现存于今者,亦以唐之成文法为最古。故研究成文法之编制,实属较易之业,而又最要之业也。唐之律名,凡有四种: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此四者皆实质的法律也。《唐六典》云:“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卷六)《旧唐书·刑法志》云:“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守之常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由此观之,则似令者为一般之国法,格者为行政法及民法,律者为刑法,而式者则施行诸法之细则也。然考诸当时之载籍,其界限亦不甚分明,今举其名而推定其性质。
律 唐高祖初定天下,武德元年,诏以隋《开皇律》为适用(隋有《开皇律》、《大业律》,《大业律》后起,烦苛,故以《开皇》为正),而制定53条格以辅之。武德七年,以53条格入于律(余悉为开皇之旧),名为新律,是即最初之唐律也。太宗贞观十一年,房玄龄等复加修定,篇目卷数条文,悉依隋旧(律12卷500条),而内容大有殊异(《旧唐书·刑法志》云,唐新律视隋律,死刑殆除其半)。高宗永徽三年,复命长孙无忌等删定律令格式。律之卷数仍旧,其内容有变易否,不可考。同时复命无忌等撰律疏30卷,四年十月,颁之天下,即今存之《唐律疏议》是也。武后垂拱元年,复有修改,而律惟改24条,其后终唐之世无所变。
令武德七年,颁《武德令》31卷。贞观十一年,颁贞观令27卷,1546条,永徽二年,颁永徽令30卷,开元四年,颁开元前令30卷,开元二十五年,又颁开元令30卷。此外尚有《麟德令》、《仪凤令》、《乾封令》、《垂拱令》、《神龙令》、《太极令》,不知卷数。唐令沿革之见于史籍者如此,今诸书无一存。令之内容,不复可见。诚遗憾也。若欲求律与令之区别,则请列其篇数及篇目比较之如下。
律12篇,500条。
一名例、二卫禁、三职制、四户婚、五厩库、六擅兴、七贼盗、八斗讼、九诈伪、十杂律、十一捕亡、十二断狱。
令27篇,1546条。一官品、二三司三公台省职员、三寺监职员、四卫府职员、五东宫王府职员、六州县镇戍岳渎关津职员、七内外命妇职员、八祠令、九户令、十选举、十一考课、十二宫卫、十三军防、十四衣服、十五仪制、十六卤部、十七公式、十八田令、十九赋役、二十仓库、二十一厩牧、二十二关市、二十三医疾、二十四狱官、二十五营缮、二十六丧葬、二十七杂令。
案:官品篇、卤部篇、公式篇皆分为上下卷故合三十卷。
此据《唐六典》卷三所载唐令之篇目也。六典之编纂,滥觞于开元十年,杀青于开元二十七年。此所举者,为开元四年之令,抑开元二十五年之令,不可深考。要之唐令之内容,大率类是。其他虽有异同,当不相远。由此观之,则律令两者对象之目的物,固有相同者(如律有卫禁,令有宫卫。律有户婚,令有户令。律有厩库,令有仓库、厩牧等),而令之范围甚广,律之范围较狭也。令则普涉于一般国法,律则专限于刑法也。然则律与令二者非性质上之差别,(两者皆有固定的性质与格、式异),而资料上之差别也,非如日本命令与法律之差别,实如日本刑法与其他法律之差别也。
格 唐时之格,其与律令之界限,最难分明。武德元年,制53条格,七年,则以入于律,是格变为律也,而贞观十一年所颁,则于律令之外,复有格700条。永徽三年所颁,于律令之外,复有格15卷,是格离律而独立也。自兹以往,武后朝则有《垂拱格》(神龙元年删定),中宗、睿宗朝则有《太极格》(太极元年奏上),玄宗朝则有《开元格》(开元三年删定)、《开元后格》(开元七年删定)、《开元新格》(开元二十五年编纂)。其后屡有修改,皆名为格,不名为律。盖自开元以后,无复有新律矣。是格与律有同一之效用也。考唐时所谓格者,有广义,有狭义。广义之格,律令格式之总名也(宋王溥著《唐会要》卷三十九云:贞观十一年正月,颁新格于天下。凡律500条,令1590条,格700条,以为通式。是律令或皆可通称为格也)。其狭义之格复分两种:(1)留司格,属于曹司常务者,留存本司。(2)散颁格,属于天下所共者,颁行州县。(https://www.daowen.com)
此永徽间之分类也,其后遂以为常。然则留司格者殆近于行政法。而散颁格者,殆近于普通之法律也。惟格与律之异,则律为特定之条文,格则集制敕以为之。故唐之格,可当汉魏晋之令(亦可当日本之令)。其视律之性质,微有差别也,但其所涉之范围,则视律令(唐之所谓律、令)皆广。凡律与令两方面,其条文有不具者,皆以格规定之。是格实律、令两者之补助品也。《唐律》云:“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唐律疏议》卷三十)然则凡制敕之被承认为格者,皆变成实质的法律,与律令正文有同一之效力明矣。自中宗神龙元年,有“格后敕”之编定。其后有《贞元定格后敕》(贞元元年编)、《开元格后敕》(元和二年编)、《元和格后敕》(元和十三年编)、《大中格后敕》(大中五年编)等。是又格之草案,而认为与格有同一之效力者也。
式 武德七年所颁,有式14卷。贞观十一年所颁,有式40卷。永徽二年所颁有式14卷。垂拱元年所颁,有《垂拱式》20卷。开元三年、二十五年所颁,各有式20卷。元和十三年所颁,有《元和式》30卷。是唐代所颁式之大略也。格与式之差别,今不可深考,惟据《旧唐书·刑法志》所称,格以尚书省24司(唐官制,尚书省所属凡24司)为篇目,式以尚书省列曹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少府及监门、宿卫、计帐为篇目。至其渊源及性质,有何差异,尚俟考定(《宋史·刑法志》引神宗诏书云:“设于此以侍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不知唐时格式之区分实如此否。但即神宗此文,我辈读之仍苦不明了也)。
通有唐一代其编纂法典事业,凡有7役:(1)武德间,(2)贞观间,(3)永徽间,(4)垂拱间,(5)开元间,(6)元和间,(7)大中间。就中永徽、开元两役尤为重要。盖刑法之大备,自永徽时代,而行政法之大备,自开元时代也。
日本博士织田万氏,谓我国行政法法典,发达最早,而推本于周礼。此其言吾虽未能纯表同情,然近世学者解释行政法之定义,谓行政法者,总括关于政权作用之法规的全体也。此定义若当,则今传之唐六典,足以当之矣。我国自汉以来,诸种法典中,虽偏重刑法,而关于行政作用之规定者,固已不少,特东鳞西爪,未泐成书。其《汉官仪》(应劭撰)《魏官仪》(荀攸撰)、《齐职仪》(范晔撰)等书(俱见旧唐书经籍志),又属私家著述,未为成宪。迨唐玄宗开元十年,始命修六典,帝手写白麻子六条,曰理曰教曰礼曰政曰刑曰事。凡亘16年,经十数人之手,乃始完成(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引韦述《集贤记》注云:“开元十年起居舍人陆坚被旨修是书。帝手写白麻子六条,曰理、教、礼、政、刑、事。令以类相从,撰录以进。张说以其事委徐坚,思之经岁莫能定,又委毋丘煚、徐钦、韦述。始以令格入六司,其沿革并入注中。后张九龄又委苑咸,二十六年奏草上。”《唐会要》载开元二十三年张九龄等撰是书。而今本卷首著李林甫奉敕注者。《四库提要》谓开元二十四年张九龄罢知政事,及二十七年林甫乃注成,独上之也)。其体裁分三师、三公、尚书省及六部、门下中书、秘书、殿中、内官、内侍各省、御史台、九寺、三监、十六卫、二军及太子亲王三府、都护、州县、官吏,各规定其职掌与其职员,而以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六部绾之,凡30卷,实空前之一宏著也。盖至是而刑法以外,始别有独立之成典。后此《明会典》、《大清会典》,皆因袭以成。虽谓《唐六典》一书,为我国法制史上开一新纪元可也。
《四库提要》“唐律疏义”条下云:“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明洪武初命儒臣同刑官进讲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其篇目一准于唐”。又云:“盖斟酌量一,权衡允当,迨今日而集其大成(案:此指《大清律例》也。原文以《大清律例》与唐律相比较,以文繁故阙不录)。而上稽历代之制,其节目备具,足以沿波而讨源者,要惟唐律为最善”。据此则唐律之内容,及其影响于后世者,可以概见。夫以唐之行政法(即六典),其影响之大而久也既若彼,唐之刑法(即唐律),其影响之大而久也复若此,然则永徽开元间为我国法制史上一最重要之时代,不其益信乎?
唐律影响之大,不惟在本国而已。盖唐代文化,随其武功以远被于亚洲诸国,而法律即所播文化之一种也。故高丽日本安南诸国,皆以彼时代继受我之法系(日本博士奥田义人《法学通论》云:“我国尝汲文化之源于支那,故代表文化之法律亦皆继受支那法系。当天智天皇之朝,始据唐律为母法,以编纂律令。其后天武、文武等诸朝,数经改正。元正天皇之朝编律令各十卷,名为《养老律令》,实我国古代成文法之沿革云云。”案[12]彼天智、天武,当我唐高宗时。彼文武,当我唐中宗时。彼元正当我唐玄宗时也)。计自梁武帝中大通六年(西历534年),罗马法律全典成立,隋开皇以迄唐永徽,(西历580年至650年)而我国法典大成。世界两大法系,同以此百年间,臻于全盛,不亦异耶!
《唐书·经籍志》载有僧格一卷,实一种之特别法。虽未能视之与罗马寺院法同科,然亦可见当时法律之繁密进步矣。
开元二十五年,又颁《格式律令事类》40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大中七年,复命张戣等编《刑法统类》60卷,集律令格式条件相类者1250条,分为121门颁之。此又一种类聚体之编纂法,为后世所承学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