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主义与法治主义
凡社会之初形成国家,其创造之而维持之者,恒藉一英雄或数英雄之力。故古代人民,其崇拜英雄之念特甚。谓一切幸福,惟英雄为能我赐,一切患害,惟英雄为能我捍。于是英雄万能、圣贤万能之观念发生焉。而不知英雄圣贤,固大有造于国家,然其所以能大有造于国家者,非仅恃英雄圣贤自身之力,而更赖有法以盾其后也。由前之说,谓之人治主义。由后之说,谓之法治主义。
儒家固甚尊人治者也。而其所以尊之者,非以其人,仍以其法。盖儒家崇拜古圣人者,谓古圣人为能知自然法,能应用自然法以制人定法也。故儒家者,非持简单肤浅的人治主义,而实合人治法治以调和之者也。孟子(《离娄上》)曰:
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今有仁心仁闻,而民不被其泽,不可法于后世者,不行先王之道也。故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故曰:为高必因丘陵,为下必因川泽,为政不因先王之道,可谓智乎?是以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
徒善不可,谓当以法治济人治之穷也。徒法不可,谓当以人治济法治之穷也。故既言不因先王之道不可谓智,又言惟仁者宜在高位,是人与法两相须,实儒家中庸之大义也。
逮法家兴,则排斥人治主义,而独任法治主义,尹文子(《大道》下)曰:
田子(案:田子,田骈也)读书曰:尧时太平。宋子(案:宋子,宋钘也)曰:圣人之治以致此乎?彭蒙在侧,越次答曰:圣法之治以致此,非圣人之治也。宋子曰:圣人与圣法何以异?彭蒙曰:子之乱名甚矣。圣人者,自己出也;圣法者,自理出也。理出于己,己非理也。己能出理,理非己也。故圣人之治,独治者也。圣法之治,则无不治矣。
此言可谓至言,谓治由圣人出者,具体的直觉的也。谓治由圣法出者,抽象的研究的也。理出于己而己非理,己能出理而理非己,此实论理学上正名之要旨,而治科学者所最当审也。如国家由君主统治,而君主非国家;君主能统治国家,而国家非君主。毫厘之辨,而根本观念大相反焉,不可不审也。然此义儒家亦能知之,故孟子曰: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凡儒家之尊圣人,皆尊其法,非尊其人也。
尹文子(《大道》上)又曰:
圣王知民情之易动,故作乐以和之,制礼以节之。在下者不得用其私,故礼乐独行。礼乐独行,则私欲寝废。私欲寝废,则遭贤之与遭愚均矣。若使遭贤则治,遭愚则乱,是治乱续于贤愚,不系于礼乐。是圣人之术,与圣主而俱没。治世之法,逮易世而莫用,则乱多而治寡。乱多而治寡,则贤无所贵,愚无所贱矣。
此其言尤为博深切明。夫专制国,则治乱续于贤愚者也。而立宪国,则遭贤与遭愚均者也。必遭贤与遭愚均,然后可以厝国于不敝,若此者非法治无以得之(《尹文子》此文谓礼治也。然与法治对举,则礼治法治为别物。与人治对举则礼治法治为同物。此先秦诸哲之所同也。尹文此言,文则礼治而意则法治也)。所贵乎贤者,以其能厝国于不敝也。故必为国立法,斯乃可贵。此文子之意也。韩非子(《难势篇》)亦曰:
且夫尧舜桀纣,千世而一出。反是比肩随踵而生也,世之治者不绝于中。吾所以为言势者中也。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今废势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抱法处势而待桀纣,桀纣至乃乱,是千世治而一乱也。且夫治千而乱一,与治一而乱千也。是犹乘骥以而分驰也。相去亦远矣。
此言难人治主义说最为有力,盖言人类至贤至不肖者鲜,惟中人最多。有法则贤者益贤,而中人亦可以循法而不失为贤。无法则惟贤者能贤,而中人则以靡法可循而即于不肖。此立宪与专制得失之林也。前此所言,皆谓人治之不能久,而法治之可以常也。而韩子复论人治之不能周,而法治之可以遍。其言(《难一篇》)曰:
历山之农者侵畔,舜往耕焉,期年畎亩正。河滨之渔者争坻,舜往渔焉,期年而让长。东夷之陶者器苦窳,舜往陶焉,期年而器牢。仲尼叹曰:耕渔与陶,非舜官也。而舜往为之者,所以救败也。舜其信仁乎?乃躬耕处苦而民从之,故曰圣人之德化乎?……或问儒者曰……且舜救败,期年已一过,三年已三过(案:已,止也)。舜有尽,寿有尽,天下过无已者,以有尽逐无已,所止者寡矣。赏罚使天下必行之,令曰:“中程者赏,弗中程者诛”。今朝至暮变,暮至朝变,十日而海内毕矣。奚待期年!舜犹不以此说尧令从,己乃躬亲,不亦无术乎!且夫以身为苦而后化民者,尧舜之所难也。处势而令下者,庸主之所易也。将治天下,释庸主之所易,道尧舜之所难,未可与为政也。
有难法治说谓虽有良法,苟不得贤才以用之,而法将无效者。韩子则释之(《难势篇》)曰:
夫曰良马固车,臧获御之,则为人笑,王良御之,则日取乎千里。吾不以为然。夫待越人之善海游者,以救中国之溺人。越人善游矣。而溺者不济矣。夫待古之王良以驭今之马,亦犹越人救溺之说也。不可亦明矣。夫良马固车,五十里而一置,使中手御之。追速致远,可以及也。而千里可日致也。何必待古之王良乎?且御非使王良也。则必使臧获败之。治非使尧舜也。则必使桀纣乱之,此则积辩累辞,离理失实,两未之议也。
此言任人不任法者,人无必得之券,则国无必治之符。所待之人未至,而国已先乱亡矣。任法不任人者,法固中材之所能守,而不必有所待也。此挚论也。
尹文子(《大道》上)亦云:(https://www.daowen.com)
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归一者简之至,准法者易之极。如此顽嚣聋瞽,可与察慧聪明同其治也。
故韩子又言,苟非以法治者,虽偶治而不可谓之真治。何也。未尝有必治之券存也。其言(《问辩篇》)曰:
夫言行者,以功用为之的彀者也。夫砥砺杀矢,而以妄发,其端未尝不中秋毫也。然而不可谓善射者,无常仪的也。设五寸之的,引十步之远,非羿逢蒙不能必中者,有常也。故有常则羿逢蒙以五寸的为功,无常则以妄发之中秋毫为拙。
此言专制国虽或偶得英明神武之主,行开明专制国运骤进,然不能以此自安,以其不能常也。法治国虽进不必骤而得寸得尺,计日程功,两者比较,惟法治可以为安也。故法家之论,谓人主无论智愚贤不肖,皆不可不行动于法之范围内,此至精之论也。今撮[10]述其说。
《管子·明法篇》: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明法解篇》:明主虽心之所爱,而无功者不赏也。虽心之所憎,而无罪者弗罚也。案法式而验得失,非法度不留意焉。故曰不淫意于法之外。……夫舍公法而行私惠,则是利奸邪而长暴乱也。行私惠而赏无功,则是使民偷幸而望于上也。行私惠而赦有罪,则是使民轻上而易为非也。故曰不为惠于法之内。
《任法篇》: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其杀戮人者不怨也。其赏赐人者不德也。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今乱君则不然,有私视也,故有不见也;有私听也,故有不闻也。有私虑也,故有不知也。
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失君则不然。
《韩非子·用人篇》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长短,王尔不能半中。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则万不失矣。君人者,能去贤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万不失,则人力尽而功名立。
《亡征篇》:简法禁而务谋虑者,可亡也。好以智矫法,时以私杂公,法禁变易,号令数下者,可亡也。
《饰邪篇》:凡智能明通,有以则行,无以则止,故智能单道,不可传于人。而道法万全,智能多失。夫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万全之道也。释法而任智,惑乱之道也。
《奸劫弑臣篇》:人主者,非目若离娄乃为明也。非耳若师旷乃为聪也。目必不任其数。而待目以为明,所见者少矣,非不蔽之术也。耳必不因其势,而待耳以为聪,所闻者寡矣,非不欺之道也。明主者,使天下不得不为己视,使天下不得不为己听。
又《难二篇》:以一人之力禁一国者,少能胜之。
《慎子·君人篇》: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君舍法以心裁轻重,则同功殊赏,同罪殊罚矣,怨之所由生也。是以分马之用策,分田之用钩,非以策钩为过于人智,所以去私塞怨也。故曰: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法之所加,各以分蒙赏罚,而无望于君。是以怨不生而上下和矣。
《管子·任法篇》:昔者尧之治天下也。犹埴之在埏也。唯陶之所以为,犹金之在炉,恣冶之所以铸。其民引之而来,推之而往,使之而成,禁之而止,故尧之治也。善明法禁之令而已。
以上所举皆谓非徒就国家方面论,宜任法而毋任人,即就君主方面论,亦宜任法而毋自任。而其言所不可自任者有三义:一曰,自任则不周也;二曰,自任则滋弊也;三曰,自任则丛怨也。凡以明法治之必要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