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论主权

四、论主权

主权者,一国精神所由寄也,故论国家者必明主权。伯伦知理之论主权,其要有五:

1.主权者,独立不羁,而无或服从于他种权力者也(独立不羁与无限殊科,勿混视)。

2.主权者,国家之威力也。宜归于人格之国家及国家之首长,其余地方团体及法院议院等,皆隶于国家之一机关耳,于主权无关也。

3.主权者,至尊者也。主权者据之,以立于国内所有一切权力之上。

4.主权者,统一者也。一国中不能有二个主权(主权之统一,在君主国最为易见。即在他种政体亦莫不然。如共和政体,则国民全体为其主权者。贵族政治,则贵族会议为其主权者。英国之立宪政治,则国王与议院连合而为其主权者,是其例也。)。

5.主权者,有限者也。主权有受成于国法之权利,即有受限于国法之义务。(https://www.daowen.com)

伯氏之论主权,所以驳正博丹卢梭二氏之谬,而求其真相者也,其有功于国家学也最巨。博丹(法国人,生于16世纪)之言曰:“主权者,无穷无限之国权也。”又曰:“法律依于‘主权者’(即运用主权之人)而得其效力;‘主权者’非依于法律而得其权能。”此说也,以国家之首长,与国家之全体,混为一谈,路易十四“朕即国家”之谬论所从出也。其说久已吐弃,兹不待辨。卢梭之言曰:“主权不在于主治者,而在于公民,公民全体之意向,即主权也。主权不得让与他人,亦不得托诸他人而为其代表。虽以之交付于国会,亦非其正也。社会之公民,常得使用其主权,持以变更现行之宪法,改正古来成法上之权利,皆惟所欲。”伯氏以为卢氏之说,欲易专制的君主主权,而代以专制的国民主权也,然而专制君主主权,流弊虽多,而犹可以成国。专制国民主权直取已成之国而涣之耳。外此更有所得乎?无有也。夫谓主权不在主治者而在公民全体,公民全体之意见,既终不可齐,终不可睹,是主权终无著也。主权无著,而公民中之一部分,妄曰吾之意即全体之意也,而因以盗窃主权,此大革命之祸所由起也。公民之意向,屡迁而无定。浸假而他之一部分,又妄曰吾之意即全体之意也,而因以攻攫主权,此大革命之祸所由继续也。伯氏所以断断焉与卢氏为难者,其意在是。乃更为申言主权之原则如下:

1.主权既不独属君主,亦不独属社会;不在国家之上,亦不出国家之外。国家现存及其所制定之宪法,即主权所从出也。

2.或谓社会为私人之集合体,主权即为私人之集合权,其言谬甚。主权者公权,非私权也,虽合无量数之私权,不能变其性质使成公权。

3.或谓一民族相结合,虽未具国家之体裁,亦可谓之有主权,此说亦非也。彼民族者,未能成为一“法人”(谓法律上之人格)。未有形不具而脑先存者也。故有主权则有国家,无国家亦无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