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以前之成文法

第二章 战国以前之成文法

我国成文法之起原,不可确指。然以数千年来之思想,往往视法律与命令同为一物。盖君主之诏敕,得称之为实质的法律。故《说文》“典”下云:五帝之书也。而后此法律,即以五帝书之名名之。是五帝书即最古之一种法律也。《左传》有“三坟五典”之目,但其书久佚,不识内容云何。以今《尚书》有《尧典》一篇推之,则古之五典,当亦不过尔尔,殆记载一古帝王之言论行事以为法程,其视后世之成文法,相去固甚远。

《逸周书·武王践祚》篇云:“王召师尚父问曰:黄帝、颛顼之道存乎?师尚父曰:在丹书。”明杨慎释之曰:“丹书,古人之法律书名也(《丹铅录》)。”日本先儒芦东山氏曰,黄帝与宗室大臣国人相约之言,书于丹图者(《无刑录》)。凡此皆后人揣度之词,不可征信,丹书殆即五典之类,或即五典之一部耳。

我国之法系,其中一部分,殆可谓继受苗族之法系而来。盖我国文明,实滥觞于扬子江流域。若刑法者,我之受之于彼,又载籍所明示。《书·吕刑》云:“苗民勿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越兹丽刑,”是五刑为苗族所创,其迹甚明。《墨子·尚同》中亦云,“譬之若有苗以五刑然”,亦其证也。自黄帝迄于舜禹,我族与苗族为剧烈之竞争,卒代之以兴。于是彼族之文明,吸收以为我用。刑法于是起焉。而此种刑法,初但还以施诸彼族,不以施诸我族。《书·吕刑》又云:“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报虐以威,遏绝苗民。”是当时我刑法为限用于苗族之特别法。报虐以威者,谓苗人以虐制刑,还以刑威之也。《书·尧典》亦曰:“帝命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皋陶为司法官,而其职权所辖治者,乃在蛮夷,是其证也。《左传》僖二十五年云:“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此殆上古时普通之观念也。《记·曲礼》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亦是此意(参观拙著《中国法理学发达史》第五章)。

【附言】《唐律·名例篇》云:“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然则治异族人,还以其族固有之法律,实我国法学上之一原则。此原则导源于黄帝尧舜时代,至唐时则明著诸法文中(《唐律》亦本前代此条?为唐律所特著?抑因袭前代成文?今不可考)。而今日之领事裁判权,施行于国中,而恬不以为怪者,亦自此观念演出也。古代法律,率采属人主义,即罗马法、回回法,莫不皆然,又匪独我矣。

《书·尧典》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此数语可谓我国成文法之最古者。象,即《周官·秋官》所谓悬刑象之法于象魏也。《左传》昭十四年引夏书曰,“昏墨贼杀,咎繇之刑也。”(咎繇即皋陶)然则皋陶之刑,殆必为一种简单的成文法,特今不传耳(而《唐律疏议》叙云:“尧舜时理官则谓之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然则其遗文至唐时或犹有存焉者矣)。

我国古代,礼与法视同一物。礼者,即规律本族之法也。故凡礼制之著于竹帛者,皆可认为一种之成文法。而《书·尧典》云:“修五礼”。礼而言“修”,则其据依成文可知(《尧典》又云:自我五典五惇哉,自我五礼有庸哉,五刑五用哉。“五典”、“五礼”、“五刑”皆可认为成文法)。《论语》云,“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此殆如汉律之因秦律,大清律例之因大明律欤?

若礼而可认为成文法,则周代所谓“经礼三百”、“曲礼三千”者,其可谓最古而最繁博之法典焉矣。日本博士织田万曰:“支那之行政法典,实先于刑法典而成立,彼周礼实周公之政典,而世界最古之行政法典也。”(《清国行政法》第4页)。《周礼》一书,真伪未有定论。织田氏之说,吾非能绝对的表同情者也。虽然,其书即依托,亦殆出于春秋战国之间,然则语世界之行政法,犹未或能先也。但果属依托者,则仅能命为学说,而不得以冒法律之名耳。

德国硕学里斯特曰,“法律发达史之第一页,必属于刑法。”(《清国刑法论》第3页)即我中国亦岂其能外此公例?今翻观刑法方面,虞之五刑尚矣。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左传昭六年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是夏商周三代,各各有成文刑法也明甚。而《书·吕刑》一篇,则法文之见于经传而尤可信据者也。其他如《周礼》有悬法读法之文,是皆非既有成文法以后不可。今以真伪未明,姑略之。

逮于春秋,社会形势一变,法治主义,应于时代之要求,而句出萌达。于是各国政治家,咸以编纂法典为当务之急。其成文法之名见于传记者至多,今胪举之。(https://www.daowen.com)

1.齐之宪法。(《管子·首宪篇》云“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法于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太史。大朝之日,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身习宪于君前。太史既布宪,入籍于太府,宪籍分布于君前,五乡之师出朝,遂于乡官,致于乡属,及于游宗,皆受宪”。宪而有籍,则其为成文法甚明。此殆管子所制定者也)。

2.楚之仆区法。(《左传》昭七年云:“吾先君文王作仆区之法,曰:盗所隐器,与盗同罪”。杜注云:“仆区,刑书名”。案:此传载楚无宇之言也。所谓仆区法者能举其条文,则其为成文法可知)。

3.楚之茅门法。(《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云:“荆庄王有茆门之法”)。

4.晋之被庐法。(《左传》昭二十九年云:“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案:僖二十七年传云:“于是乎蒐于被庐”。杜注云“晋常以其春蒐礼改政令,敬其始也”。然则此法殆文公所制定,以蒐于被庐时颁之者也)。

5.晋之刑书刑鼎。(《左传》昭二十九年云:“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然则此盖一种新刑法。范宣子所制定,而赵鞅更铸之于鼎以垂久远者也)。

6.郑之刑书。(《左传》昭六年云:“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今吾子相郑国,作沟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以难乎?……复书曰: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案:所谓铸刑书者,亦以成文之刑法铸之于鼎也。至其法为旧有之法,抑子产所新制定,传无明文)。

7.郑之竹刑。(《左传》定九年云:“郑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杜注云:“邓析,郑大夫。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云竹刑。”案:今传《邓析子》五篇真伪未定。邓析殆当时之一法学者,自以意见制一新刑法。驷氏执政从而承认之为国家法也)。

以上见于传记者如此。大抵当时各国,莫不各有其成文法。而政治家亦以此为最要之政策焉。盖春秋以降,构成国家之分子,日趋复杂。非用强制组织,无以统治之。而欲实行强制组织,莫亟于法律之公布。故各国汲汲于立法事业,而或著诸竹帛,或泐诸金石。刑鼎之制,与罗马之十二铜表,东西同揆矣。《韩非子·定法篇》云:“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者也。”其释法之定义如此,可知成文法典,至其时而已大具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