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二院制

第一节 二院制

第一款 二院制与一院制得失比较

今世各国国会,大率以二院组织而成:或称为上院、下院,或称为第一院、第二院,或称为贵族院、平民院,或称为元老院、代议院,或称为参议院、代议院,或称为贵族院、众议院。其用一院制之国,惟德国25联邦中之19小邦,与希腊、门的内哥及中美洲之三小国耳。其余各国,殆无不采二院制者,其故何由,试略论之。

国会制度滥觞于英,各国踵而效之,不过近今百余年间耳。故欲知国会之沿革,不可不求诸英史。而英国国会,则初本一院,后乃析为二院者也。当1215年大宪章之发布,本由贵族僧侣出死力以得之,自此以贵族僧侣之两分子组织为一团体,以参与国政,实为国会之嚆矢。其后以亨利三世之专制,酿成内乱。1264年,革命军起,一战而胜。翌年革命军首领孟德弗召集国会于伦敦,命每县每市各选出代表二人,实为平民参与国政之始。自此而国会由贵族的性质,一变而为贵族僧侣平民之混合团体。其后平民之势力日增,至1333年,遂乃异军特起,别建一平民院,以与贵族院相对峙,而贵族院遂还1264年以前之旧观。此盖附庸蔚为大国,几经变迁而成者也。尔来数百年间,政治现象虽百变,而二院制确乎不拔。至最近百年来,遂为欧美各国相率仿效,浸淫以遍于世界。此决非政治社会上毫无根据之偶然现象,而实为达国家之目的计,有不容已之理由存焉,不可不察也。

国家之为人格,前既言之矣,既为人格,则必自有其意志焉,自有其行为焉。虽然,国家者,非如自然人有生理上独立之形体也,故其意思行为,不得不借机关以表见。而承乏此机关者,必自然人也。国家行为之机关当若何组织,今且勿论,独至其意思机关,则机关之尤重要者也。当由何道以组织使完全,实天下古今最难解决之问题也。于是有欲以单独一人为国家意思机关者,此独裁政体之所由立也。此在国家幼稚时代,或可采用,及其进化达于若干程度之后,而欲恃不完全之人类(人类者不完全之上等动物也,此西哲亚里士多德之言。),以独力而作成真正之国家意思,在理在势,皆所不能。此可积无数之经验以证明之者也。一人既不可。其第二法则惟用多人,用多人则何种人当之乎,此又一难问题也。于是有欲以特别优秀之阶级当之者,则贵族政体之所由立也。然少数贵族,其不能作成真正之国家意思,亦与君主独裁相去不远。其遗蜕不能久存,于今之社会又章章也。然则欲建设理想的善良政治,势不可不以国民全体之意思,为国家意思。而合国民全体以聚议于一堂,在今日之国家,势所不逮,故不得不以代议制度而自即安。代议制度,果足以成真正之国家意思,为绝对的善良之制度乎?是非所敢言,然以不完全之人类,安从得完全之政治,故谓代议制度,为现在所有最良之制度,决非过言。

代议制度之精神,其一则在以国民全体之意思,为国家意思也,其二则在使之能以适当之方法,发表其意思也。为达第一目的,则不可不使社会各方面,皆有代表人。为达第二目的,尤不可不设置适当之机关,以调和代表人之意思。而二院制者,实应于此二目的之必要而起者也。无论何国,其国内必包含种种分子,其分子皆各有其特殊之利益。既有特殊之利益,则此之所利,或即彼之所害,而利益之冲突生。苟无以调和之,则所谓真正国家之意思者,终不可得见。虽然,为调和此等利益起见,而欲设许多之独立机关,使各自代表其利益,非惟事实上万不能致,抑许多独立机关,杂然并陈,非惟不能调和也,而愈以奖冲突。故于一方面,使之各代表其利益。同时于他方面,为设一范围,以范围内之压制为调和,此二院所由建也。默察今世各国情实,大抵于其国中有互相矛盾之二大主义存焉。其在历史上本有贵族之国,其最相冲突者,则贵族主义与平民主义也。在联邦制度之国,其最相冲突者,则联邦主义与国民主义也。如英如日,属于前者,如美如德,属于后者,而二院制即以代表此二大主义而成立者也。英日之上院,代表贵族主义,其下院则代表平民主义也。德美之上院,代表联邦主义,其下院则代表国民主义也,此二院制第一之理由也。

然则其国苟无此特别理由者,遂无取于二院乎?曰是又不然。二院制之利,尚有其通于各国者四焉,请一一举之。一曰可以免国会之专横也。吾党固绝对的主张国会,而又绝对的不主张专制。君主专制固专制,而国会专制亦专制也。以一院而成国会,最易为党派所支配。苟政党之道德不完全,则易成为国会专制,而其弊不可胜言。有两院则彼此互相监督,而其弊可以减杀也。二曰可以防轻躁之行动也。以今日人类之德智,其程度犹远未完全。仅以一个之立法体,为国家意思机关,则或认不确之证据以为事实,或蔽于感情而持偏见,往往难免。若有二院,虽非谓能尽矫正此弊,而所裨固已多多矣。盖常能以甲院之异同,而促乙院之反省。彼此互竞,而事理可趋于正确,意见可趋于公平也。三曰可以调和国会与他机关之抵触也。国家分设诸机关,原出于不得已,而诸机关之互相联络,各保平衡,实为维持国家秩序之第一义。而监督机关之国会,与执行机关之政府,常相冲突,又事理所必至也。其冲突若过甚,则为两虎相斗,必有一毙。或国会强政府为其奴隶,充其量可以流于无政府。或政府强国会为其奴隶,充其量可以返于专制。此皆历史上数见不鲜之前车也。二院制虽亦非能尽免此弊,然以校一院则固减杀矣。四曰可使优等之少数者得机[5]会以发挥其能力于政治上也。凡一院制之国会,势不得不以民选之唯一方法组织而成。而仅恃民选之一方法,则有时或因选举人耳目之遗漏,或优秀之人物不愿竞争选举,或以不投身政党故,而选举不能制胜,以及其他种种理由,致优等之少数者,不得立于政界。故必更有一院焉,其议员资格不必纯由民选以发生,然后能网罗全国之势力,以集于国会也。合此数端视之,则二院制确有其政治上之理由,而不得以偶然现象目之也甚明。

至二院制之害,则为议事迟缓也,国费增加也,有少数压多数之虞也,缺统一也。此19世纪前半纪法国人力主一院制时学者所藉之为口实也。然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近世学者,辩之甚明,今不必枚举之。(https://www.daowen.com)

第二款 中国当采二院制之理由

二院制殆成各国国会普通原则,既已若是。而论者对于中国将来之国会,犹有主张一院制者,吾盖习闻之。而日本之博士有贺长雄氏,亦其一人也。问其理由,不过曰,中国之国体既非如英日之有贵族,亦非如德美之为联邦,既无分立二院之必要,且除人民平等选举以外,亦更无他种要素以别成一院也。吾以为此似是而非之言也。无论二院之利,有通于万国者,如前所述,即专就我国论,亦不能谓无特别必要之理由也,请以次举之。

我国贵族制度,自秦以来,几度淘汰,至本朝而殆尽,故以贵族为组织上院之要素,吾党所最反对也(别详本章第二节第二款。)。虽然,吾国固君主国也。既为君主国,自不能绝对的无所谓特别阶级者存。而国会者,以代表全国各方面之势力为目的者也。既有此特别阶级,虽其势力范围不大,固不可不谋所以代表之。且中国国会者,非本部22行省之国会,而全帝国之国会也。本部之外,尚有两大区域焉,其面积埒于本部者,曰蒙古,曰西藏。本部阶级制度,虽消灭殆尽,而彼两部乃适得其反,舍特别阶级外,更无势力之可言。使国会议员纯由人民平等选举之一方法以发生,则此两部者,将永见屏于国会之外,非所以保国家之统一也,此吾国国会应采二院制之理由一也。

我国虽非联邦制,然以幅员太大,国情之复杂特甚,即以本部及满洲22行省论,其气候兼跨温热二带,其地势兼山谷平原海濒三种。各省利害,绝非同一。且其冲突之点甚多,非有以代表而调和之,不足以副国家意思机关之实。在人民选举之下院,其员额比例于人口,大省之人口数十倍于小省而未已,则各省所出议员之数,势不得不相悬绝。虽以法理论,国会当代表全国而非代表地方,然丰于所昵而俭于所疏,人之常情,为议员者亦安能免?如是则难保无以大省之利益,牺牲小省之利益,而国家均衡,或自此破焉。故于比例人口以行选举之一院外,尤必须有平均代表各省之一机关,然后两者相剂,而适得其平,此我国国会应采二院制之理由二也。

此二理由乃其最大者,尚有若干之小理由,更于次节分论之,若夫二院通于万国之四利,则亦为我之所同,虽无他特别之理由,犹当采之,况其有乎?故我国将来国会应如各国普通之例,分设两院,无可疑也,至其名称,则英国日本,以贵族为要素,故称贵族院,其非吾之所应采,固无待言,若参议院元老院等称,亦觉未适。直名为上议院下议院,又嫌有轩轾于其间。若称第一院第二院,则孰应为第一而孰应为第二者,无已。则称为国会左院、国会右院,似尚比较的平稳也。以后即用此名而分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