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论国家之目的

五、论国家之目的

伯伦知理曰,自昔论国家目的者,凡有两大派。其在古代希腊罗马之人,以为国家者,以国家自身为目的者也。国家为人民之主人,凡人民不可不自牺牲其利益以供国家。其在近世日耳曼民族,则以为国家者,不过一器具,以供各私人之用而已。私人之力有所不及者,始以国家补助之。故国家之目的,在其所属之国民。由前之说,则谓民也者,为国而生者也。由后之说,则谓国也者,为民而设者也。伯氏则曰,两者之说皆是也,而亦皆非也。夫天下之事物固有自一面观之,确为纯粹之器具。自他面视之,又确有其天然固有之目的者存。即如男女婚媾,其显证也。就其夫妇相爱之情欲言之,则婚媾实一器具也。就其居室大伦传种义务言之,则婚媾实有其至大之一目的在。惟国亦然。

以常理言,则各私人之幸福与国家之幸福常相丽,而无须臾离。故民富则国富,民智则国文,民勇则国强,是此两目的不啻一目的也。虽然,若遇变故,而二者不可得兼,各私人之幸福与国家之幸福,不能相容。伯氏之意,则以为国家者,虽尽举各私人之生命以救济其本身可也,而其安宁财产更何有焉。故伯氏谓以国家自身为目的者,实国家目的之第一位,而各私人实为达此目的之器具也。

虽然,伯氏之论,常无偏党者也,故亦以为苟非遇大变故,则国家不能滥用此权。苟滥用之,则各私人亦有对于国家而自保护其自由之权理云。

案:天道循环,岂不然哉,无论为生计,为政治,其胚胎时代,必极放任;其前进时代,必极干涉;其育成时代,又极放任。由放任而复为干涉,再由干涉而复为放任,若螺旋焉,若波纹然。若此者,不知几何次矣。及前世纪之末,物质文明发达之既极,地球上数十民族,短兵相接,于是帝国主义大起,而十六七世纪之干涉论复活。卢梭约翰弥勒斯宾塞诸贤之言,无复过问矣。乃至以最爱自由之美国,亦不得不骤改其方针,集权中央,扩张政府权力之范围,以竞于外,而他国更何论焉。夫大势之所趋迫,其动力固非在一二人。然理想之于事实,其感化不亦伟耶?若谓卢梭为19世纪之母,则伯伦知理其亦20世纪之母焉矣。

[1]今译布伦奇里(Bluntschli)。为保原文风格,此译名从旧。

[2]原文为“证”,应为“症”。

[3]盖作者曾拟写卢梭学说评介文,故有此注。但后来未写。

[4]即Atom,物质之原子。

[5]即荷兰人(Netherlander)。

[6]胡:胡林翼;曾:曾国藩;洪:洪秀全;杨:杨秀清。

[7]论理:即逻辑。

[8]原文为“道一魔障”。

[9]今译麦金莱(Wlilliam Mckinley),美国第25任总统。(https://www.daowen.com)

[10]此处“伯氏”似应为“波氏”。以下引文应为波氏之语。

[11]自“波氏曰”至此皆应为波伦哈克之论。

[12]“译者”即梁启超自谓。因波伦哈克此段言论最先由梁氏在此译为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