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
明太祖平武昌,即议律令。吴元年,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杨宪、刘基、陶安等20人为议律官。遂撰令145条,律285条。又命大理卿周桢等取所定律令类聚成编,训释其义,名曰《律令直解》。及洪武六年,诏刑部尚书刘惟谦定大明律篇目,一依唐律,而增为606条。二十二年,复取比年所增以类附入,成40卷,即今所传之大明律是也。其篇目如下:
《名律例》1卷(47条)
《吏律》2卷(职制15条 公式18条)
《户律》7卷(户役15条 田宅11条 婚姻18条 仓库24条课程19条 钱债3条 市厘5条)
《礼律》2卷(祭祀6条 仪制20条)
《兵律》5卷(宫卫19条 军政20条 关津7条 厩牧11条邮驿18条)
《刑律》11卷(盗贼28条 人命20条 斗殴22条 骂詈8条诉讼12条 受臧11条 诈伪12条 犯奸10条 杂犯11条 捕亡8条 断狱29条)
《工律》2卷(营造9条 河防4条)
其《名例律》所规定者与近世诸国之刑法总则相当。如刑之适用,刑之加减,与夫恩典赦免、数罪俱发等具焉。其《吏律》所规定,则官吏惩戒法也。其《户律》所规定,则淆乱户籍罪怠纳租税罪违反度量衡罪等具焉。其《礼律》所规定,则上自皇室,下至百官之婚嫁丧葬等规则具焉。其《兵律》所规定,则如各国之海陆军刑法也。其《刑律》所规定,则强盗、窃盗、杀人、伤人、殴打、骂詈、诈伪、猥亵、逃亡、放火、失火等诸科罪法具焉。即各国刑法之大部分也。其《工律》所规定,则决水及破毁营造物诸罪具焉。各国所谓普通刑法特别刑法,揉杂而成,此其内容之大概也。
清代凡百皆因明旧。顺治三年,命吴达海等译明律,参以满制,为《大清律》10卷,颁之。雍正三年,复颁《大清律集解》30卷。乾隆五年,《大清律例》成。以例为一种法典之名自兹始,律与例性质之差别如下:
光绪四年,应宝时撰《增修律例统纂集成》序:汉自萧相国采摭秦法,作律九章,此律之名所由始。而后人申言之曰例,则《王制》之所谓比也。比则察其小大,而狱之轻重判焉。
道光三年,吴廷深撰《新增律例统纂集成》序:其曰例者,王制之所谓比是也。古者狱辞之成,必察小大之比,律尚简而例独尚繁,非简不足以统宗,非繁不足以徵引。
同治六年王凯奏撰《重修律例统纂集》序:是故断法有律,而准情有例。律守一定,而例则因时为变通。
道光六年祁埙撰《新修律例统纂集成》序:律一成而不易,例则逐年增删。5年一小修,又5年一大修,通行天下,俾知遵守。故律文自雍正年删改增并,合为436门,至今仍循其旧。条例世轻世重,因时地而酌量变通,增纂删改,款目繁多。
道光九年,常德撰《增修律例统纂集成》序:律犹日星,悬诸天壤而不可易,例则如缠度次舍之运行,或日易焉。或岁易焉,故天道5岁而一祧,星家于是有置闰之法,律例亦5岁而一辑,法家于是有增修之文。
由是观之,律者永久不变之根本法也,例者随时变通之细目法也。其在明代,永乐间尝诏法司问囚,一依《大明律》拟议,毋妄引榜文条例为深文。成化元年,又令谳囚者一依正律,尽革所有条例。十三年,刑官复上言,洪武末定《大明律》后,列圣因时推广之而有例,例以辅律,非以破律也(俱见《明史·刑法志》)。
然则律与例之关系,殆如今世各国法律与命令之关系,不得以例破律,犹不得以命令变更法律也。虽然,律者一成而万古不易者也,其与时势之推移,不能相应,此无如何者也。而条例则世轻世重,准社会现象以为衡,故条例所定,自难保无与律相矛盾。以近时法理论之,司法官只能用法,不能制法,故判决例万不能认为法律(若判决例经国家采用承认编入成文法中者,则已为律而非复为例矣)。虽然,在古代立法机关未备,裁判官于裁判之际,得以己意所推条理,变更补正成法者,往往而有,我国之条例实属于此种,英人梅因氏所谓“判事制定法”也。故《明史·刑法志》又云,“自成化以后,律例并行,而弘治万历间,屡次钦定条例”,盖与律有同一之效力矣。及乾隆定《大清律例》,始以例与律并列。而《嘉庆续修会典》卷四十一云:“有例则置其律,例新有者则置其故者”,又云:“断狱者当以改定之例为准,不必拘泥律文”。又《刑案汇览》卷十四:“查律乃一成不易,例则随时变通,故有律本轻而例加重者,亦有律本重而例改轻者”。然则非徒可以例破律,而律与例有相矛盾者,且适用例而不适用律矣。故我国现行律例之性质,盖如各国旧法律与新法律之关系(旧法律与新法律抵触者则以新法易旧法),非如各国法律与命令之关系也(不得以命令变更法律)。
故就律之一方面论之,今律可云即唐律之旧,亦即魏晋律之旧,亦即萧何、李悝之旧。试列其篇目之分类比较之。
〔1〕原文误为“法律”。
〔2〕原文误为“名律”。
续
《四库书目提要》史部“政书类”、《唐律疏义》条下云:“凡《唐律》篇目今所沿用者,有名例、职制、贼盗、诈伪、杂犯、捕亡、断狱诸门。其《唐律》合而今分者,如《户婚》,为户役、婚姻。《厩库》为仓库、厩牧。《斗讼》为斗殴、诉讼诸门。其名稍异,而实同,如《卫禁》为宫卫,《擅兴》为军政诸门。其分析类附者,如关津留难诸条,《唐律》入《卫禁》,今析入《关津》。乘舆服御物、事应奏不奏、驿使稽程、以财行求诸条,《唐律》俱入《职制》,今分析入《礼律》之仪制、《吏律》之公式、《兵律》之邮驿、《刑律》之受赃。谋杀人诸条,《唐律》入盗贼,今悉入“人命”。殴骂祖父母父母诸条,《唐律》并入《斗讼》,今析为两条,分入斗殴、骂詈。又奸罪、市司平物价、盗决堤防、毁大祀丘坛、盗食田园瓜果诸条,《唐律》俱入《杂律》。今分析入《刑律》之犯奸、《户律》之市廛、田宅《工律》之河防,《礼律》之祭祀。”此以《唐律》与今律比较言其渊源所自出,最为分明。盖今律十之七八本诸唐律矣。)(https://www.daowen.com)
此以言夫律也。若夫例,则自乾隆间定章,5年一纂修,虽未尝为严格的实行,而自嘉庆以来,续纂修改,既已不少,今列其目:
嘉庆六年 纂修
十一年 纂修
十九年 修改
二十五年 修纂
道光元年 修改续纂纂修
五年 续纂
六年 修改
十年 修改续纂
十年 修改纂修
十九年 修改
二十年 修改续纂
二十一年 续纂
二十五年 续纂
二十六年 修改
咸丰二年 修改续纂纂修
同治十二年 修改续纂
(历次纂修条例告竣,请进呈表文皆云“臣等悉心参考,分为修改、修并、移改、续纂、删除各名目,开列本例之首,粘贴黄签,并于本条之下逐条加具按语,分晰陈明。有原例者先列原例于前,次列现修新例于后”云云,是其纂修之体裁大略分为5种:(1)修改,将原例条文略加正者也。(2)修并,将原例二条以上合为一条者也。(3)移改,将原例条文移易其类属位置者也。(4)续纂,原例所无而新增入者也。(5)删除,原例所有而削去者也。又《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凡例云:“凡各省条奏及咨请,部示准驳,供刑部随案修改例文,应纂为例”。是条例之渊源全出于判决时所推条理也。)
夫例既能与社会新现象相应,而其性质复与律有同一之效力。且律例抵触,而所适用者在例不在律。则律虽有根本法之虚名,而其中一大部分,已成僵石。今日法庭最优之势力,实判例之势力也,即梅因氏所谓判事制定法也。我国所以当二千年后之今日,而犹得使行用李悝之法者,以此我国法律之性质所以不明了,而其效力所以不强固者亦以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