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主义之发生及其衰灭
法治主义起于春秋中叶,逮战国而大盛。而其所以然者,皆缘社会现象与前古绝异。一大革命之起,迫于眉睫。故当时政治家不得不应此时势以讲救济之道。郑子产铸刑鼎,晋叔向难之,子产曰,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左传》昭六年)。救世一语,可谓当时法治家唯一之精神,盖认为一种之方便法门也,当时论法律学研究之必要者尚多,今更举之。
《商君书·开塞篇》:今世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上不及虞夏之时,下不修汤武之法,故万乘莫不战,千乘莫不守。此道之塞久矣,而世主莫之能废也。故三代不四,非明主莫有能听也,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故效于大者,先德而防;治于今者,前刑而法,此俗之所惑也。
《韩非子·五蠢篇》:夫古今异俗,新故异备,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悍马,此不知之患也。
《淮南子·要略》:齐桓公之时,天子卑弱,诸侯力征,南夷北狄,交伐中国,中国之不绝如线。齐国之地,东负海而北彰河,地狭田少,而民多智巧。桓公忧中国之患,苦夷狄之乱,欲以存亡继绝,故管子之书生焉。……申子者,韩昭釐之佐。韩,晋别国也。地徼民险,而介于大国之间。晋国之故礼未灭,韩国之新法重出。先君之令未收,后君之令又下。新故相反,前后相缪,百官背乱,不知所用,故刑名之书生焉。秦国之俗,贪狼强力,寡义而趋利,可威以刑,而不可化以善;可劝以赏,不可厉以名。被险而带河,四塞以为固。地利形便,畜积殷富,孝公欲以虎狼之势而吞诸侯,故商鞅之法生焉。
当时诸家书言法治主义之万不容已者尚多,匪暇枚举,若淮南子此论,于其所以然之故,最能道破矣。大抵当时法治主义之动机有二:一曰消极的动机,二曰积极的动机。消极的动机者何?其在国家内部,阶级制度之敝,已达极点,贵族之专横,为施政上一大障碍,非用严正之法治,不足以维持一国之秩序。故商君变法,劓公子虔而黥公孙贾,其他如子产、李悝、申不害之流,皆莫不首锄贵族,盖非是而国家内部之统一,将不可望也。积极的动机者何?当时交通既开,兼并盛行,小国寡民,万不足以立于物竞界。故大政治家,莫不取殖产主义与军国民主义,[13]即所谓富国强兵者是也。而欲举富国强兵之实,惟法治为能致之。盖非是而国家外部之膨胀,将不可望也。由是观之,则法治主义者,实应于当时之时代的要求,虽欲不发生焉而不可得者也。
故法治主义对于其他诸主义,最为后起,而最适于国家的治术,今比较而示其位置。
法治主义对于放任主义,则彼乃不治的,而此乃治的也。其对于人治主义,则彼乃无格式的,而此乃有格式的也。其对于礼治主义,则彼乃无强制力的,而此乃有强制力的也。其对于势治主义,则彼乃无限制的,而此乃有限制的也。此法治主义之位置也。
〔附言〕:势治主义与人治主义略相类,似不得区别。惟人治主义,墨家及儒家中一部分所主张也(墨家专标尚贤为一宗旨,明是人治主义。儒家中则荀子实持人治主义者也)。势治主义,法家中一部分所主张也,言人治主义者,徒恃感化力,而不恃制裁力。言势治主义者,则以制裁力为神圣,而谓此力由自然人之君主而来者也。法治主义,亦认此力由君主而来,而属诸国家机关的君主,不属诸自然人的君主矣,此其所以异也。
夫以法治主义之适于国家的治术,既已若此,宜其一度发生之后,则继长增高,有进无已。乃其占势力于政界者,不过百数十年,不移时而遂归澌灭者何也?吾推求其原因,有三端焉。秦汉以还,骤开布衣帝王布衣卿相之局,所谓贵族阶级者,消灭殆无复痕迹。而天下一家,又非复列国并立弱肉强食之旧。于是所谓时代之要求者,就消极积极两方面观之,其需要法治之亟,已不如其前。故战国时句出萌达之国家观念,渐成秋扇。而固有之社会观念,复起而代之。夫法治主义与国家观念,密切而不可离者也。国家观念衰,则法治主义随之。此其衰灭之原因一也。我国人最富于保守性质,而儒家学说,适与之相应。法家学说,适与之相整。儒家既缘旧社会之惯习,而加以损益,有以合于一般之心理。而派中复多好学深思之士,能继续其学以发挥光大之。法家既以后起,其剧烈之改革,逆乎人心。而其中实行家多,理论家少。秦汉以还,无复有能衍其学说以与旧派对抗者。此其衰灭之原因二也。法律原与道德相互为用,盖社会之制裁力,与国家之强制力,是一非二。故近今法治国之法律,莫不采人道主义。虽谓法律为道德之补助品焉可也,然则谓有法律而可以无道德焉,其不当也明甚。谓有法律而不许复有道德焉,其滋不当也明甚。而法家一部分之说,动走于极端,认道德之性质与法律之性质为不相容。以排斥道德为一种战术。夫即以今世之法治国,使其举一切教育事业悉蔑弃之,仅以法律为维持社会秩序唯一之器械,则其社会现象,复当何如?太史公曰,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原。斯言谅矣!以今世之法治国,有完全之国家根本法者,而徒法犹且不可,况乎战国时代所谓法治,其机关之整备,其权限之严明,远不如今时,而乃行取道德而挤排之,虽足以救一时,而其道之不可久,有断然矣。此其衰灭之原因三也。
综此三因,故法治主义,虽极盛于战国之季,然不移时而遽就灭亡。秦并六国,大一统,主政者实为李斯。李斯本荀卿之徒,而应于时代之要求,不得不采用法家说。以荀卿之人治主义与不完全的法治主义相和合,则成为势治主义而已。其于法治主义之真精神,去之远矣。然则李斯实用术者,而非用法者也(参观附言)。故谓法治主义逮李斯而已亡可也。及汉之兴,萧何用刀笔吏佐新命,入关首收秦律,因沿以制汉律,然简单已甚。张苍以明律为丞相,然寡所设施(《史记·张丞相列传》云:是时萧何为相国,而张苍乃自秦时为柱下史。明习天下国书计籍。苍又善用算律历。故令苍以列侯居相府。然则萧何律殆由苍起草耶?)。其大师见于史者,惟有一张恢〔《史记·晁错列传》云:学申商刑名于轵张恢生所。(索隐云轵县人张恢先生)与洛阳宋孟及刘礼同师。然则张恢必当时法学大师也〕其势力固已不逮儒家远甚。孝文虽好之(《史记·儒林传》云:孝文好刑名之言),然方欲与天下休息,未遑实行。窦太后又好黄老术(亦见儒林传)。盖文景间实放任主义制胜之时代也。孝武即位,杂用儒法,互相水火(今传《盐铁论》一书,后汉桓宽撰,乃叙述始元六年丞相御史所举贤良文学论辨盐铁均输之利害者也。两党各持一见,互相诘难,洋洋十数万言,实儒法兴亡之一大公案。也其事虽在昭帝时,实则两家冲突之局当武帝时代最甚也)。卒乃表章六艺,罢黜百家。儒术立于学官,尊为国教。自兹以往,法治主义,殆见摈于学界外矣。其后虽大儒马、郑二君,亦著汉律章句,魏明帝时,曾置律博士(《晋书·刑法志》云: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又云:卫觊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事遂施行),然皆属于解释派,非复战国法家之旧。且其学不昌,盖自汉以来,法治主义陵夷衰微,以迄于今日。
〔附言〕:当时法家言,以法术对举,《韩非子·定法》篇云:“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又云:“徒法而无术,徒术而无法,不可。”盖法与术非同物甚明。法乃具体的,而术乃抽象的也。若李斯,谓之能用术则有之,谓之能用法则未可也。故不可指为纯粹的法家也。
[1]原文为“制节爵位”,引误。
[2]原文为“负胜则争”,引误。
[3]原文漏“正”字。
[4]原文为“而民日仁”,引误。
[5]原文漏“分”字。
[6]拓都,即英文Total。么匿,即英文Minim。皆为音译。
[7]原文漏“六”字。
[8]又译哲布勒伊。
[9]待考,盖即迈锡尼时代之法典。
[10]原文为“最”,应为“撮”。
[11]今译“市民法”。
[12]今译“长官法”。此处有误,用以治罗马种人以外之外来人民者,是“万民法”,(Jus gentium)。公元212年,市民法与万民法间界限消失。
[13]原文为“军国民主义”,衍“民”字。(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