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主义与法治主义

(一)放任主义与法治主义

放任主义者,以不治为治者也。然欲此主义之实现,必以使民无欲为前提。否亦以使民寡欲为前提。然有欲之民,能使之无乎?多欲之民,能使之寡乎?此必不可得之数也。必不可得,而犹谓放任可以治天下,是此主义已从根本上被破坏而不得存立也。今述当时难放任主义之说。

放任主义者流,既以无治为主义,故主人治、主礼治、主势治、主法治者交敌之,荀子(《性恶篇》)曰:

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

此论已足摧破放任主义说而有余,而韩非子(《五蠹篇》)亦云:

古者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

此缘老庄一派,好称道上古郅治,故为述社会变迁之势,谓在古代可以放任,而世运愈进,愈不可以放任,此亦其驳论之最有力者也。若其谓法治足以救之者何也。则慎子(马氏《意林》引)曰:

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

尹文子(《大道》上)曰:

名定则物不竞,分明则私不行,物不竞非无心,由名定故无所措其心,私不行非无欲,由分明故无所措其欲。然则心欲人人有之,而得同于无心无欲者,制之有道也。

持放任主义者,必以不私不竞为前提。而不私不竞,必以无心无欲为前提。而法家则谓无心无欲,万不可致。而使之不争不竞者,乃别有道,则权利之确定是也。慎子、尹文子此语,实权利观念之滥觞也。荀子(《正名篇》)又曰:

凡语治而待去欲者,无以道(案:同导)欲而困于有欲者也。凡语治而待寡欲者,无以节欲而困于多欲者也。(https://www.daowen.com)

荀子此语,难道家之欲祛私欲而无其道,而荀子所谓道之节之者,则分也。分即法也。尹文子(《大道上》)又曰。

道行于世,则贫贱者不怨,富贵者不骄,愚弱者不慑,智勇者不陵。法行于世,则贫贱者不敢怨富贵,富贵者不敢陵贫贱,愚弱者不敢冀智勇,智勇者不敢鄙愚弱。

管子(《明法解》)亦曰:

故贫者非不欲夺富者财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强者非不欲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诛也。

此言道德与法律之区别,其义最明,盖持放任主义者,认意志之自由,而行为之自由随之。故所以规律一般行为者,不得不悉仰诸良心之制裁。持法治主义者,虽认意志之自由,而行为之自由,非绝对的承认。故所以规律一般行为者,壹委诸法力之制裁,此道家与法家之大别也。夫以良心自制裁者,必非尽人而能之明矣。于是乎道德说势不能普及,而将有所穷,此法家之所以代兴也。尹文子(同上)又曰:

为善使人不能得从,此独善也;为巧不能使人得从,此独巧也。未尽善巧之理,为善与众行之,为巧与众能之。

此善之善巧之巧者也。所贵圣人之治,不贵其独治,贵其能与众共治。贵工倕之巧,不贵其独巧,贵其能与众共巧也。今世之人,行欲独贤,事欲独能,辩欲出群,勇欲绝众。独行之贤,不足以成化,独能之事,不足以周务,出群之辩,不可以户说,绝众之勇,不可以征阵。

韩非子(《五蠹篇》)亦曰:

微妙之言,上智之所难知也。今为众人法,而以上智之所难知,则民无从识之矣。故糟糠不饱者,不务粱肉,短褐不完者,不待文绣。夫治世之事,急者不得,则缓者非所务也。今所治之政,民间之事,夫妇所明知者不用,而慕上智之论,则其于治反矣。故微妙之言,非民务也。

凡此皆谓徒任道德,不足以治国而利群也。由此观之,法家固末尝尽蔑视道德。惟以为道德者,只能规律于内,不能规律于外。只能规律一部分之人,不能规律全部分之人,故所当标以律民者,非道德而法律也(法家语固多有排斥道德者,然辨论之余,走于极端,殆非其本意也。而法家言所以不能久者亦以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