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
《行政处罚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条清晰指明了《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
一、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行政处罚法》最为直接的立法目的是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1996年《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指出“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法律,与行政机关的关系重大”,2021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亦指出,“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规范行政处罚权行使,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权利。
在《行政处罚法》立法目的统领下巩固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方面的实践成果,主动适应实践需要。立法目的是行政处罚制度的灵魂,统率并衍生出行政处罚的制度设计、法律原则以及法律规范内容。在《行政处罚法》立法目的的指引下,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方面增加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补充设定权;在行政处罚的实施方面增加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力量分散的综合执法制度,增加解决执法重心下移的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增加解决行政处罚程序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行政管理权力,从法律制度上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行为,一方面,要有效发挥行政处罚的作用,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因此,《行政处罚法》通过授权方式赋予法律、法规和规章必要的行政处罚设定权,授予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另一方面,行政处罚权是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行政权力,其能否依法行使关系到公民权利能否得到充分保护和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行政处罚法》的立法要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处罚,保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的目标追求是在公共利益本位论的基础上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和统一。行政处罚是典型的行政制裁,必然会减损公民权益或者增加公民义务,同时在实践中也存在某些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时坐收坐支、私自截留等现象。这些行为既有违行政处罚的目的,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所以,《行政处罚法》的重要立法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处罚这一行政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仍有一定的区别。《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背后的理论依据是“公共利益本位论”,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看,“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先于“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源于行政机关是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授权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依法行使权力,同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权;从利益关系角度看,一般而言,利益关系分为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在二者之间有强调个人利益优先的,也有强调公共利益优先的,《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放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之前,说明了公共利益本位的理论基础。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上,二者既对立又统一,发生冲突时“以公共利益为本位”,在目标追求上实现二者的统一和平衡。
“行政三法”中,《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针对的是对公民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二者在立法目的的表述上有着相同的表达,《行政强制法》立法目的为“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4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是授益性的行政行为,其立法目的表述为“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不同,行政立法目的层级顺序就有所不同,在立法框架、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内容的安排和表述上也不一样。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作为负担性行政行为,其立法目的强调保障和监督行政依法履行职责,重在保障和监督控制行政权力;行政许可作为授益性行政行为,其立法目的强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重在保护权利。但是背后的理论依据,都源于公共利益本位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