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
推进综合执法、实现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这是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早在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对此就有明确规定,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时,对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又进行了完善,更加明确了相对集中形式行政处罚权的各项要件。
一、主体要件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这条规定明确要求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必须为行政机关。这也就意味着受到委托的社会组织等不能成为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主体。
二、领域要件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应当是各项行政处罚权之间有一定联系,相对集中行使有利于发挥行政处罚的作用、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也有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生活。《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这一条专门提出“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这里的“有关”就是指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之间不能是毫无关联的,否则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就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甚至会导致产生负面效果。(https://www.daowen.com)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这一条点出了当前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重点领域,即“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处罚法》在列举了七大综合行政执法领域之后使用了“等”字样,这里的“等”意味着可以实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领域不仅限于列举的这七个领域,其他领域在条件成熟后也可以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现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指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统筹考虑综合性、专业性以及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探索开展更大范围、更多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可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还可以扩大。
三、程序要件
即使在上述列明的行政执法领域中,也不是自然而然地可以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组建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还规定,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也就是说,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必须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人民政府不能自己决定组建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
此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组织编制并公开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可见,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事项和范围,应当列成清单向社会公开。
四、法律保留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还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这就意味着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不包括相对集中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因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主要是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这条规定是法律保留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