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财物及相关款项的处理和要求

第四节 罚没财物及相关款项的处理和要求

一、依法没收非法财物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非法物品和其他财物无偿收缴的处罚方式。

当事人占有的非法财物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当事人非法占有的物品主要是违禁品;第二类是当事人所有的从事非法活动的财物;第三类是当事人占有的不属于其所有的财物。当事人非法占有的物品如果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加工、保管、运输、销售的物品以及某些场所禁止携带的违禁品,如易燃易爆物品、淫秽物品、毒品、内容反动宣传品等物品,则依法应当予以销毁。当事人所有的从事非法活动的财物,如果是物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处理,如果是金钱则予以没收。当事人占有的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依照法律规定没收。

二、罚没财物拍卖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款项如果被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仅在经济上会给国家造成损失,更严重的是可能会腐蚀一些干部,给国家执法机关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典型的现象就是“重罚轻刑”等乱处罚行为。

三、罚没财物拍卖款项处理的禁止规定

为了维护良好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对罚没财物拍卖款项的处理作出两项禁止性规定。

(一)罚没财物拍卖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变相挂钩

行政处罚是国家管理经济社会的重要手段,将罚没款项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与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背道而驰,所以在制度设计上必须要考虑执法人员的考评、考核机制的科学、合理、合法,不得与财政机关直接发生办案费用的领拨关系和考核、考评关系。

(二)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没拍卖的款项

1.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财政部门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没款

实践中存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受害人的情形,在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被行政机关没收或者拍卖后,对能确定受害人的应当退赔受害人;对因为执行错误而给当事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则退还当事人;还有一种是税务部门在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后的税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规定,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税收具有优先权。对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基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情况,以及“收支两条线”的财政管理制度,需要财政部门在收到罚没款后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退还多罚和错罚的款项给当事人,能确定受害人的,退赔给受害人。

2.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没拍卖款项

行政处罚的执行是广义的执行,从行政处罚决定实现的方式上看,包括当事人自动履行、行政执法机关执行以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行政处罚的执行过程上看,包括行政处罚决定实现、罚没款项上缴国库的完成以及行政处罚的反馈。要求将罚没款项全部上缴国库的有关规定,涉及款项类别主要是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拍卖非法财物的款项;主要问题是以上款项被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以上款项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以及以上款项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应对方法为依法销毁、全部上缴国库,依法退还、退赔。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没、拍卖款项。否则,这不仅会造成预算执行的混乱,还会因为脱离财政监督和制约而产生流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