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争议的解决与职务协助
一、管辖权争议的解决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对管辖权争议的解决作出了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一)管辖权争议的含义
管辖权争议包括积极的管辖权争议即争夺管辖权,也包括消极的管辖权争议,即推诿管辖权或者管辖权不明确。《行政处罚法》对管辖权争议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积极的管辖权争议,采取了先行立案的规则确定管辖权。对于消极的管辖权争议,争议主体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管辖权的归属。最后,仍无法达成协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二)管辖权争议解决的程序
当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管辖权的归属。首先,依据先行立案规则,谁先立案,谁有管辖权。其次,根据协商确定管辖权规则,在无法确定先立案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均未立案,或者行政机关均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时,争议主体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管辖权的归属。最后,仍无法达成协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二、职务协助
(一)职务协助的概念
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职务协助制度是行政处罚制度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探索,其对于整合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处罚中的职务协助是指“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二)职务协助的主体
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职务协助由行政机关向其他机关提出,请求主体限于行政机关,不包括被授权组织。被请求主体不包括被授权组织、受托组织,但《行政处罚法》并未将其他国家机关排除在被请求主体之外。
(三)请求职务协助的情形
请求协助是请求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请求职务协助的情形为“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海警机构因开展海上维权执法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协助请求。协助请求属于有关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
从地方立法的实践经验来看,有专门规定行政执法程序的地方性法规将行政执法请求协助的情形归纳为如下条件:单独行使行政执法权不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不能通过自行调查取得所需资料的;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所掌握,难以自行收集的;需要请求行政执法协助的其他情形。请求协助的事项属于协助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协助机关有义务依法予以协助。
(四)职务协助的程序
对行政处罚职务协助中的程序,《行政处罚法》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实施行政执法协助的,请求机关应当向被请求协助的机关发出协助函。遇突发事件或者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请求机关可以口头告知需要协助的事项和要求,并在紧急情况消失后的规定期限内补办手续;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协助义务,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1]但是协助不是随意的、无范围的,而应当具有明确的流程,加入“依法”二字也为后续有关部门颁布行政协助的实施细则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