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享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被处罚人享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与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本案中被告扣押、销毁原告经营的商品与拆除货柜、烟柜的行为违法,被处罚人享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由于被告无法对扣押、销毁物品与拆除的货柜、烟柜进行返还或恢复原状,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付相应的赔偿金。(https://www.daowen.com)


[1] 参见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6行终95号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03e3cf337604a9aa64fa7cc011d6fea,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