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是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一项与公民基本权利密切相关的行政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要避免出现一些滥用权力的情形。《行政处罚法》法律责任的设置,实际就是为了保护《行政处罚法》所规范和调整的行政处罚社会关系,通过对危害行政处罚秩序行为的禁止和相应不利后果的规定,保证《行政处罚法》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以保证行政处罚的秩序,从而树立《行政处罚法》的权威性和正当性,确保法律规范得到全社会的共同遵守。
一、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主要包括: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可以根据情况自由地作出裁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超越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属于违法行为。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程序合法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均合法的行为。《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详细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听证等诸多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规定,不能任意增加或减少法定程序。
4.违反委托处罚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对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权限及受委托组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行为方式及行为后果等诸多方面有监督的责任。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享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具有执法的资格。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与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6.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行政处罚立案是启动和实施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立案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相关的线索材料,在自己管辖范围内进行审查,进而确定有无违法事实和是否需要启动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的重要执法环节。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
法律责任的设置,在于保护特定的社会关系,当某一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实际上就构成了对这一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破坏,就应当得到相应的制裁或者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在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时,同时规定了出现上述情形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是较轻微的追究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方式。当《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出现时,由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使违法行为不再对当事人发生拘束力,从而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
2.处分
针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上级机关或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此处的处分应作广义理解,包括由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与监察机关作出处分或政务处分的权限应当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来确定,但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