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责任
一、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财物的法律责任
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是针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危害事件的预防、制止和控制而设计的行为和制度,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运用较多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对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行政机关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除追究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外,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政务处分。对此,《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法》赋予了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检查、强制执行的权力。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为了防止行政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为了制止正在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而依法采取的措施。“执行措施”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指被处罚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义务,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强制执行的行为。
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都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检查措施和执行措施应当依法进行,行政机关违反相关实体法律或程序法律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是行政赔偿责任。对于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害损失的行为,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赔偿。
二是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三是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