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简易程序
一、适用条件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对相对人在违法现场当即进行行政处罚的制度。《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违法事实确凿一般指的是违法行为的事实和后果都比较清楚,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对此没有争议,无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如果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法定依据,一般指的是对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要有法律依据,依法处罚,不得随意创设。
第二,对公民拟进行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为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第三,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拟进行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为3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第四,特别法如果有其他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则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二、具体程序
简易程序不是没有程序,只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简易程序更为简单、方便、易行,行政处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规则,不可任意而为。《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表明执法身份
行政处罚人员向被处罚人表明执法身份,是行政处罚主体合法的必要形式与条件,表明身份的方式是出示执法证件。如果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没有表明执法身份,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处罚。
(二)当场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有预定格式的,也有编号,一般是为当场处罚而设置的,以适应案件事实清晰、案情简单以及当场填写的需要。当场处罚的处罚决定书虽然是统一格式,但是应当载明的内容是法定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名称以及执法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等,都应当载明。
(三)送达与备案
简易程序的处罚决定书当场制作、当场送达,即当场交付给被处罚人。当场交付时,被处罚人拒绝签收的,也不再适用其他送达方式送达,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可。备案意味着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处罚决定也是行政主体而非现场处罚的执法人员个人作出的,备案一方面明确了处罚主体,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报备并接受监督审查,同时简易程序的处罚决定也应当形成案卷,归档保存。
三、简易处罚决定的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该规定明确了两个问题:
(一)罚缴分离为原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罚款决定实行罚缴分离,被处罚人应当按照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方式和期限缴纳罚款。
(二)当场收缴的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照简易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100元以下罚款的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另外,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实有困难,经当事人申请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