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练习题##

※本章练习题※

一、单选题

1.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可以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

B.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必然导致行政处罚违法

C.行政强制措施收集或保全证据违法,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受到影响

D.行政强制措施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行政处罚合法性评价不会受到影响

答案:B。

解析: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不一定导致行政处罚违法。行政强制措施收集或保全证据违法,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会受到影响;行政强制措施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行政处罚合法性评价不会受到影响。

2.某市质监局发现一公司生产劣质产品,查封了公司的生产厂房和设备,之后决定没收全部劣质产品、罚款10万元。该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实施查封时应制作现场笔录

B.对公司的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C.对公司逾期缴纳罚款,质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D.质监局可以通知该公司的开户银行划拨其存款

答案:D。

解析: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例中,法律并未授予质监局划拨权,其无权直接通知银行划拨。

3.杨某、某家畜养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建设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在A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上显示为耕地、农用地,合作社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设房屋。A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1月12日向杨某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及责令限期拆除权利告知书,并依法送达,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A县政府有权组织实施对涉案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B.杨某、合作社所建涉案房屋是违法建筑

C.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D.强拆行为是责令限期拆除通知的执行行为,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答案:D。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规定,强制执行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某县市场监管局以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葡萄酒生产日期标注不真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为由,决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https://www.daowen.com)

A.若某县市场监管局在调查时,为防止证据灭失,对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葡萄酒先行登记保存,应经该局负责人批准

B.若对某县市场监管局的决定不服,某食品公司既可以申请复议也能提起行政诉讼

C.对某食品公司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D.某县市场监管局可以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答案:D。

解析: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某公安派出所以李某放任所饲养的烈性犬恐吓张某为由对李某处以500元罚款。关于该处罚决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公安派出所可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

B.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

C.应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张某

D.李某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逾期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千分之三加处罚款

答案:B。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对公民依法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收缴。

二、简答题

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规定外,行政处罚为什么不停止执行?

答案:根据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就具有了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首先,是公定力,即行政处罚决定一旦成立,除具有重大且明显的瑕疵外,原则上合法有效,在被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前,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第三人、国家机关都将其作为合法有效的行为予以尊重。

其次,是确定力,即行政处罚作出后,非依法律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它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间经过后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确定生效,不能变动,当事人不得就该行政行为提起争议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不能对同一违法行为再次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也不能就同一事项请求变更。

再次,是拘束力,即行政处罚具有法律规定的法律效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当事人都必须对这种法律效果予以尊重,一方面,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以及其上级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未被法律变更或者撤销前,都要受到拘束;另一方面,当事人负有服从的义务,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最后,是执行力,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具有采取一定手段使处罚决定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可以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这种强制执行有些是行政机关自行执行,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力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行政处罚的效力决定了除法律规定外,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罚缴分离制度的目的和内容是什么?

答案:罚款是行政处罚最常用的形式,个别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将罚没收入与部门经费划拨和职工奖金、福利挂钩,有的滥用罚没收入、超越职权乱罚款,一方面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损害企业和公民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助长不正之风,损害行政机关作为公共管理机关的形象。在制止乱罚款方面,国家通过“收支两条线”的罚没收入管理、制作统一罚没专用收据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制度完善。罚缴分离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第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收缴罚款;第三,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第四,银行收受罚款并上缴国库。


[1] 胡锦光:《行政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