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10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龙某、甲市住房保障局执行审查案[1]

【案情简介】

甲市住房保障局因龙某在其居住处搭建占用公共用地,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整。因龙某未自行改正及缴纳罚款,甲市住房保障局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1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该催告书决定加处龙某缴纳滞纳金1万元整。因龙某未履行上述相关行政决定,甲市住房保障局于2014年4月25日向甲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甲市住房保障局与龙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甲市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终结执行本案。此间龙某对××(2013)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甲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甲市人民政府作出××(201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2013)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维持。此后因龙某未能按期履行缴款义务,甲市住房保障局于2017年5月25日申请恢复执行。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4执恢5号执行裁定,恢复执行。

龙某提出异议认为:甲市住房保障局没有行政处罚权,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依据;自己对甲市住房保障局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甲市住房保障局滥用行政处罚权,请求法院退还已执行的罚金及滞纳金。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异议人龙某已经将执行款全部缴清,其所提异议理由,均不是针对执行行为,而是认为执行依据不合法。龙某针对××(201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向甲市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判决驳回,其不服又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又被驳回,如龙某认为一、二审判决错误,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进行救济,而不能在执行异议中提出。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2019)黑04执异22号执行裁定,驳回龙某的异议请求。

龙某向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称:甲市住房保障局没有行政处罚权,对其是无效处罚,法院不应执行罚款及滞纳金,请求撤销(2019)黑04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

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申请复议人龙某所提复议理由是其认为本案的根本问题是基于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执行甲市住房保障局及甲市人民政府相关处罚决定。甲市住房保障局作为行政主管机关,具备行政处罚职能,有权对龙某违法搭建行为进行处罚,在龙某不能自动履行缴纳罚款、滞纳金的情况下,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复议人龙某所提甲市住房保障局在履行行政职责中违反规定违法行政以及其行政诉讼未过时效,一、二审法院不应驳回诉讼等理由,均属于实体问题,执行程序中无权审查。申请复议人龙某如认为一、二审行政判决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驳回申请复议人龙某的复议申请。

【专家评析】(https://www.daowen.com)

该案较为完整地呈现了金钱给付义务执行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第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罚款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的方式,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根据《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执行程序的规定,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同时作出加处罚款1万元的强制执行决定。加处罚款1万元与罚款1万元的数额等同,未超过罚款的数额。

第二,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关于执行和解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减免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不履行执行协议,则恢复强制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执行,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其间,当事人对甲市住房保障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此后未能按期履行缴款义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甲市住房保障局申请恢复执行。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恢复执行。当事人缴清全部执行款。

第四,执行完成后当事人提出异议。在当事人提出异议,认为住房保障局没有行政处罚权,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作出行政处罚机关滥用行政处罚权,请求退还执行的罚款和加处罚款后,法院认为异议理由并不是针对执行行为,而是执行依据不合法,所提异议理由针对行政处罚决定已经行政复议维持决定,经提起行政诉讼判决驳回,上诉依然被驳回,所提异议如果认为一、二审认定错误,可以通过再审救济而不是提起执行异议。最终执行异议经过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的复议,依然驳回当事人的复议申请。


[1]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执复78号执行裁定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f8d7dc350a8442a99cecaa6a002289c0,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