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一、当事人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当事人自觉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要求,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是实现行政处罚内容最好的形式。有些行政处罚不需要当事人主动配合即可由行政执法机关单方面实现,如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等。
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按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了当事人应该履行义务的期限,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按期主动到银行缴纳罚款或履行其他行政处罚决定要求的应该履行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当事人未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有关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二是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了应该履行的义务内容,当事人应该按照内容全面履行义务。应缴纳的罚款,当事人应该按照确定的数额足额缴纳而不能少缴纳或多缴纳,行政处罚决定停产停业的则应该按照规定范围停产停业等。(https://www.daowen.com)
二、罚款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对当事人而言存在履行不能的可能性。这种履行困难不是出自当事人的主观原因而是客观原因,所以采取措施迫使当事人缴纳罚款需要与当事人故意拒绝或者拖延缴纳罚款区分开来。为了保障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当事人因为经济困难而无法全额一次性缴纳罚款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经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第一,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能力缴纳罚款。这里的经济困难主要是指因各种自然灾害以及身体疾病等原因致使财产损失,确实无能力缴纳罚款。
第二,当事人申请。对于为何无能力缴纳罚款的情况,当事人最清楚,所以必须由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得到行政机关的批准后,方可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不能自主决定允许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第三,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要写明确实因为经济困难无法按时缴纳罚款,还应写明暂缓的期限或者分期缴纳的期限以及分期缴纳罚款的数额,经过行政机关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作出允许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认为理由不成立的,依法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