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行政处罚

第一节 涉外 行政处罚

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对外吸引力亦显著增强,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来中国留学、工作旅游,越来越多的外国组织来华开展交流与活动。同时,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的违法案件也相对增多,特别是外国人的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问题突出,破坏了我国的行政管理秩序,需要将上述主体在我国领域内的违法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规制范围,有效引导、规范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应当适用本法。

首先,针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平等原则。

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对在本国活动的外国人都规定了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都规定了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这是国家平等原则的体现。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享有《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其次,针对外国人、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也要遵循对等原则。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外国公民或者组织在本国的某些活动方面的权利与本国公民的权利有不同的规定,即加以限制,另一个国家也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限制,这种相互限制的规定,也是对等进行的,即对等原则。对等原则,既包括行使权利,也包括履行义务。

最后,若我国其他立法规定了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应适用其他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