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应用实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3日,某船舶公司接运A公司储罐内的工业用裂解碳九。因码头吊机自2018年以来一直处于故障状态,A公司两操作工便违规操作输送碳九,致输油软管破裂,约69.1吨碳九泄漏,造成A公司码头附近海域水体、空气等受到污染,周边69名居民身体不适接受治疗。泄漏的碳九越过围油栏扩散至附近海域网箱养殖区,部分浮体被碳九溶解,导致网箱下沉。
事故发生后,A公司原副总经理雷某某要求船方隐瞒事故原因和泄漏量,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黄某某及相关负责人商议后决定在对外通报及向相关部门书面报告中谎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法兰垫片老化、碳九泄漏量为6.97吨。A公司也未按照海上溢油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程序,导致不能及时有效地组织应急处置人员开展事故抢救工作,直接贻误事故抢救时机,进一步扩大事故危害后果,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经审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72.73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为企业生产管理责任不落实引发的化学品泄漏事故。事故发生后,乙市丙区人民检察院与乙市及丙区原安监部门、公安机关等共同就事故定性与侦查取证方向问题进行会商。丙区人民检察院在提前介入侦查过程中,发现事故对附近海域及大气造成污染,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介入,密切协作配合,根据当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定,及时启动重大案件会商机制,联系环保、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实地查看污染现场,了解事件进展情况。并针对案件性质、可能导致的后果等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研判,就污染监测鉴定、公私财产损失计算、海域污染清理、修复等事宜对公安机关侦查和环保部门取证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前期取证工作,为乙市生态环境局向甲海事法院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奠定了良好基础。
【专家评析】
本案中,在化学品泄露事故发生后,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与安监部门、公安机关共同商议事故定性与侦查取证方向问题,帮助环保部门取证,实现了涉嫌犯罪案件向司法机关的及时移送,也为行政机关向违法行为追责提供了便利条件。而安全生产事故涉及生态环境污染的,刑事检察部门要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减少公共利益损害。化工等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的,刑事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要加强沟通,探索“一案双查”,提高效率,及时通报情况、移送线索,需要进行公益损害鉴定的,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进行鉴定。要积极与行政机关磋商,协同追究事故企业刑事、民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推动建立健全刑事制裁、民事赔偿和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制度。依托办理安全生产领域刑事案件,同步办好所涉及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积极稳妥推进安全生产等新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2021年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了行刑衔接案件的双向移送制度,在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基础上,补充规定了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情形,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能够更好地相互衔接,让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能够充分共享资源,提高执法效率,让行政追责与刑事追责不再互相掣肘,而能齐头并进。
[1]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第96号,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spp/jczdal/202101/t20210127_507779.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