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2026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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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郑某军食品监管渎职刑事案[1](https://www.daowen.com)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郑某军在担任甲市乙县畜牧兽医站副站长兼任乙县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期间,作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乙县永顺德肉联厂存在给待宰生猪打药、灌水嫌疑,未按规定依法处理,致使相关人员继续在该厂给待宰生猪打药、灌水。被打药、灌水生猪共计11.4万余头,制成的生猪产品被销往江苏、上海等多地供人食用,销售金额人民币1.7亿余元,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军身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依法履职,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军犯食品监管渎职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军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判处郑某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