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条规定尽管比较简短,但阐明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一般要件,即“行政机关”“具有处罚权”“法定职权范围内”三要件。
一、只有行政机关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在我国,行政机关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机关是指《宪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因此,狭义的行政机关就是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广义的行政机关则不仅指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也包括各级行政机关所属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关等行政机构,比如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部、委、办、厅、局以及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等。一般来说,纳入广义行政机关的行政机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首先,必须具有独立的行政单位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就无法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无法成为行政机关。看一个行政机构是否具有行政单位法人资格,比较方便的办法是看是否有编制管理机构颁布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组织机构代码证》),在该证书上的机构性质应当属于“机关”。如果没有自己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就不是独立的机关法人,不能成为行政机关。
其次,必须具有独立的行政编制,没有独立行政编制的行政机构不能成为行政机关。看是否具有行政编制,要看各级行政机关的“三定”方案即各类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及编制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作出的编制决定。如果没有“三定”方案和编制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决定规定其具有独立的行政编制,则不属于行政机关。
二、只有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实施行政处罚
只有行政机关才能实施行政处罚,但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实施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还拥有行政处罚权。所谓行政处罚权就是依法对特定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权力。
从纵向看,一般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等才有行政处罚权。在特殊情形下,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将一些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从横向看,具体哪个行政机关具有何种行政处罚权,还要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比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由此可见,有关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商务主管部门而非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在实践中,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印发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的通知》及《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行政处罚权应当明确地列入各级行政机关的权力清单。因此,看特定行政机关是否有行政处罚权,比较方便的方法就是查阅各级行政机关的权力清单。